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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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行细则(送审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
2、设施的移交合用本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第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
3、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公司)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公司)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公司。第六条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发生
4、转移,债权、债务所有人为国有投、融资公司。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是移交工作的实行主体单位。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以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设施产权人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根据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和管养维护的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接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做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工作。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当向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概况,并填写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详见附表1)。接管单位应当将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移交后
5、的养护维修经费,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上报,申请养护维修经费。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初验时,应当邀请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与。地块开发商(公司)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在初验时,必须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根据初验过程中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规范规定书面向建设业主提出整改意见。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将初验时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邀请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复检合格并形成复验报告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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