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措施及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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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措施及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本公司的质量理念,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范及施工图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的办法和劳务分包、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照图纸、方案、交底施工进行施工或造成质量问题、事故的劳务公司、班组、专业分包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流程 第三条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在进场前应对自身队伍中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向总包方提供书面资料。并按照总包项目部要求配备符合规定人数的专职(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在进场后,应先学习本项目制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并在项目部确认合格后,进行上岗。 第五条 劳务(专业)分包应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协助总包单位责任工程组织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进班组,并和总包项目责任工程师一同参与班组长对一线操作工人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六条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度”中的“班组自检”职责。确认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合格后,向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进行申请报验。严禁班组直接联系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进行验收或验收过程中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不到场。 第七条 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并取得总包项目部质量总监、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后才可进行隐蔽。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应提前24小时向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提出书面报验申请单。 第八条 未经项目部责任工程师检查验收,严禁劳务(专业)分包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九条 申请报验的部位或工序应按照建筑单位或流水施工段划分,每周五由劳务(专业)分包上报下周的报验部位和计划时间,并由总包项目部书面报建设、监理单位作为检查验收基本单元。 第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总包项目部质量总监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劳务(专业)分包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的第一时间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一条 对于工程已发生的质量问题或事故,严禁劳务(专业)分包擅自修复、处理、隐蔽。应及时通知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在责任工程师确认问题部位、性质和影响后,根据总包项目部制定的专项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质量管理体系及流程有关处罚规定 1、 未按照第三条要求上报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处罚500元;质量管理岗位每缺少1人处罚200元;谎报或经调查确认所报质量管理人员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或不能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的,每岗位处罚200元。 2、 以上条款规定需要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参与的交底、教育、验收等工程活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无故迟到或缺席的,处以每人次100元罚款。 3、 劳务(专业)分包接到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拒不整改而继续施工的,对劳务(专业)分包处罚2000-5000元。 4、 对项目部下发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劳务(专业)分包没有安排人员在规定人员整改、落实、反馈的,或对总包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管理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对劳务(专业)分包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5、 未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修补、处理和隐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处200-2000元罚款。 第三章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奖罚措施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8-2003》的要求。 第十三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缝、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防水卷材为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时),如不满足,给与50-2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层涂抹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处于50-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处以200元/处的罚款。 第十六条 被后续工序隐蔽的中间关键工序如防水卷材层下的附加层、管道根部的特殊处理,应按照隐蔽工程进行申请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按照规范及方案要求进行热熔粘贴,搭接部位应热熔牢靠,不得有间隙或松动。否则处于30元/米的罚款。 第十八条 涂膜防水施工时,阴阳角、转角处、管道根部等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状(半径不小于50mm)。没有达到要求的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条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靠,基层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如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接牢靠,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褶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天沟、檐口、檐沟、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钢筋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试验规范JGJ18-2003》、《11G101系列图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钢筋进场时,应对原材进行取样送检,在检测报告出具并由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告知前,严禁劳务(专业)分包擅自使用,否则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焊接应精心细致,应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试验性能标准,对钢筋焊接试验不合格的,每批次处于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总包项目部技术负责同意,严禁作业人员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给予1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钢筋安装时,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少放、漏放,或锚固搭接位置、长度错误。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给予100-300元/根的处罚。对锚固、搭接的位置和长度错误的部位,如无法进行调整,必须采用另加钢筋搭接绑扎处理的,除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外,额外增加的钢筋由劳务(专业)分包承担另加钢筋5倍价格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间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结构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包应严格控制钢筋保护层厚度,措施方案及垫块选择应严格按照总包项目部方案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使用不合格的垫块或垫块漏放的,处以2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处以10元/个;接头焊接完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处以40元/个罚款;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处以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三十条 钢筋采取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模板及其支撑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的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模板内支撑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模板安装完自检合格后,由劳务分包木工专项工长向总包项目部责任工程师报验,若责任工程师检查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部位,给予30-5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与混凝土的接茬处,如有污染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梁、板、墙等结构线条做错或漏做的,给予3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支撑架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模板加固应牢靠,严禁涨模、爆模现象的产生,如有涨模发生罚款1000元/处、爆模罚款1500元/处,并有劳务分包承担浪费混凝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模板拆除前,必须填写拆模令,经项目部施工管理部责任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技术负责、质量总监签字后才可进行拆模工作,擅自拆模给予1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条 试件应根据混凝土试块强度来决定,严禁劳务分包擅自拆除梁板底部及悬挑部位的模板和支撑。否则处以每处1500元罚款。其他部位模板拆除应避免对混凝土边角的损坏。对以损坏并影响观感质量的处以每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模板拆除后观感质量的处罚 1、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100元/处。 2、 梁、柱、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外拧处罚100-500元/处。 3、 板面高低不平或未按照要求起拱,墙模线形差,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节点拼接质量差的,给予20元/处的罚款。 4、 模板拆除应避免对混凝土边角的损坏。对以损坏并影响观感质量的处以每处50元罚款。 5、 严格控制现浇板模板拼接质量和板底平整度,模板拼缝应采用硬拼接,杜绝使用胶带等措施进行板缝处理。否则处以30元/处的罚款。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混凝土等级必须符合图纸及方案设计要求,如有错用、混用的,处以2000-10000元/次罚款,返工后,并承担浪费混凝土材料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严禁对混凝土进行加水处理,一经发现除清理操作工人24小时内离场外,并对劳务分包处以2000元/次罚款,对当车混凝土质量造成影响者,由劳务分包承担当车混凝土材料费用。 第四十四条 蜂窝、麻面、漏振、漏筋、过振、孔洞等现象,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的范围处以10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地下室底板、顶板、楼面混凝土面采用原浆压光3道,楼面混凝土面层应按要求进行拉毛;如不满足要求予以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前应铺板搭桥,如有乱踩严重现象,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作业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墙柱钢筋绑扎前,应对墙柱根部混凝土进行凿毛处理,未进行凿毛前,严禁进行墙柱模板和模,否则每处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进行淋水,若不淋水处以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浇筑混凝土12小时后用塑料薄膜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产生,处以1000-3000元/层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混凝土养护时间为14天,有抗渗要求和掺加外加剂养护时间为21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养护时间的,给予1000元/层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结构存在高差的部位,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处罚50元/处。 第五十四条 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预留洞或分段浇筑部位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照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罚款。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标ZJQ08-SGJB 203-2003》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或1.5m,如达不到要求,砖砌体拆掉返工,除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外,劳务分包承担拆除及返工的材料费用。 第五十六条 砌筑前,应对砌块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予以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 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20 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丁字墙、十字墙、 “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 200 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 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 300 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构造柱浇灌砼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 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 隔 7 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 现浇过梁的罚款条例按第四节相关条款执行。 2、 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的偏差值大于 10mm 以上的,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3、过梁钢筋不 符合方案要求的,给予 50 元/米的罚款; 4、过梁砼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5、 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 15d,否则给予 50 元/根的罚款; 6、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 向钢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 30 元/根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实心砖、浇筑砼挡水坎的,给予 50 元/米的 罚款。 第六十六条 砌体内图纸要求放置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钢筋的,给予 10 元/根的罚款。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10-2003》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 JGJ/T220-2010》中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 500 元/立方米。 第六十八条 抹灰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 500 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条 抹灰时应提前对基层洒水湿润,若直接抹灰则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 1:2 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 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 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 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3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超出规范的给予 50-100 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给予 5 元/米的罚款;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的给予 10/米的罚款;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 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罚款;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 窗无法安装的,给予 50~100 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 20 元/个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 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10 元/米的罚款。 第八十条 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 元/ 条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 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 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砼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砼界面剂处理,也 可用 1:1 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 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给予 20 元/个的罚款,堵洞眼空鼓给予 5 元/个的罚款; 将杆洞凿成深度约 20mm 的喇叭状,达不到要求的返工重凿,并给予 10 元/个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顶棚挂腻子必须弹水平线,基层要修补整并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0 元/ 处的罚款。 门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10-2003》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 法施工,否则给予 500 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否则给予 5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金属门窗、特种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 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都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 方式必须符合图纸、方案要求,否则给予 2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并且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0 元/樘的罚款。 第九十条 金属门窗的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位置要正确,功能需满足要求。若质量不达标,给予 50 元/樘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 伤。如不达标给予 100 元/樘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如现场擅自 使用其它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 200 元/樘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门窗框周边的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若不达标,给予 50 元/樘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铝合金推拉门窗扇安装完毕后,其开关应力不得大于 100N(即 10kg) 求应给予调整,并给予 50 元/樘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总包项目责任工程师给予协调,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 200 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 100-500 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 100~300 元/樘的罚款。 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10-2003》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给予使用,并且 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饰面砖的粘贴剂必须搅拌均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300 元/次的罚款。 第百条 饰面砖必须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 200 元/处的罚款 第百一条 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否则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百二条 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严重性给予 100-300 元/处的罚款。 第百三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面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 钳等工具随意对饰面砖进行,否则给予 30 元/处的罚款。 第百四条 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室,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 不到要求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百五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 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 20 元/米的罚款。 第百六条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三条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 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 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 小于 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 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给予 20 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 向地漏找不小于 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半径不小于 50mm 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50 元/处的 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 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 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 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 30mm 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温层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 元/平方米 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给予 100 元~2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X X X 建 筑 屋面瓦施工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发现屋面瓦颜色排列错误的,给予 200 元/平方米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第 10 页,共 17 页 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奖罚制度 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屋面瓦坐铺砂浆不饱满,对钢钉、铜丝进行偷工减料的,给予 50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屋面瓦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的,给予 50 元/块的罚款;没有将污 染处按要求清洁干净的,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电气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管材、线盒及各电气设备进场时,提供材质单,并必须与实际相符,合格证应符合 其本身内容要求,当为复印件时,没按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盖章时,给予相关人员 50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材质单进场后应及时作进场检验,对进场的数量及质量的检验,没有留下检验记 录或记录不齐全,进场检验记录内容笼统,没有数据说话,材料报验不及时,影响到下一步施工时,给予 劳务队(组)的质检员 50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 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 。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 有变形和破损。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 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堆放场地应搭设架子,防止管材污染,当架子破坏没有修复或管材锈蚀,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管材应分类码放,并应在端头挂管材标识牌,凡没有分类码放、没有标识牌或标 识牌模糊甚至错误者,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管材码放高度不应超过 1 米,否则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劳务队(组)应指派专人进行后台管理,若发现后台管理混乱,给予 100 元/次的 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各项加工作业应进行技术交底,对于管材的要求(防腐、套丝、切管等) 、加工精 度、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应提出严格要求,对于管材加工无交底者,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应尽量避免大材小用现象, 发现材料浪费者,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后台进行管材加工时应注意材料节约, 给予 100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进户电缆保护套管加工应填写自互检记录,并及时向项目部报验,否则给予 100 元 /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电管连接时套管与被连接管的管径不匹配或电管连接套管割开使用者,给予 50 元 /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电管切口不平齐,管口有毛刺,管内有铁屑、杂质等,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管路连接时两管口没有对严或对口不在套管中心,套管接头处与被连接管路不顺 直,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多根管路进盒(箱)时,排列间距不均匀或垂直度不够,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50~3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金属管与金属盒间跨地线遗漏或跨接地线规格不符规定者,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跨接线焊接倍数不够或单面焊接,以及跨接线焊接夹渣、咬肉,甚至破坏箱盒,给 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条 套管焊接虚焊、漏焊,焊接不严密、饱满,焊后焊渣未清理,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管路经过变形、伸缩缝时未经过补偿装置或做法不规范,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管路弯曲半径小于规范要求,弯扁度大于规定值,弯曲处出现褶皱或凹穴,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管路超长或弯头超过规定值没有加设接线盒,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管路进盒(箱)时不到位或超长以及不用锁母固定,给予 5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管进盒应加管堵,砼浇注前,线盒封堵应严密,牢固,砼浇注时应派专人看护,对 于看护不到位或管口、线盒封堵不严密而造成管路被封堵,需要在后期进行砼剔凿,给予 1000 元/处的罚 款。 需后期接引的管路应进行长期有效的防护, 否则, 给予 100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垂直向上的,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落地式配电柜下口预埋管路高低不一、间距不均、垂直度不够者,给予 100 元/处 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灯位预留扁位,成排灯位不在同一条中心线上,给予 100 元/ 处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图不细造成开关插座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开关在门后或开关距门框边小于 15cm 或大于 20cm,插座在暖气管上方小于 30cm、下方小于 20cm、侧边小于 10cm 者,给予 100 元/处的罚 款。 第一百九十条 强电插座与弱电插座水平间距小于 50cm 者,给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标高一致的开关插座同室高差大于 3mm 或出现负误差者,给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管路敷设完毕,应及时上报自互检记录,否则,给予劳务队(组)质检人员 100 元 /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顶板配管,对于管路敷设较为密集的地方,应在施工前绘制大样图,合理布管,并 上报项目部质检人员,严禁出现多根管路交叉重叠造成超高的情况,对于确实不可避免的超高情况应事先 与项目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施工方案,以确保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否则,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大模板施工电气箱盒预埋时,应根据测量班施放的墙皮控制线,使接线盒、箱超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奖罚制度 出墙皮 2~5mm,木工合模时,应派专人看护,确保盒箱口紧贴模板,并且在砼浇注时,派专人巡视,发现 箱盒移位,及时补救,拆模后,若发现箱盒被破坏、变形以及箱盒欠深现象,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于 PVC 管路敷设,水平部分在容易移动的部位应加设一段辅助钢筋进行绑扎固 定,垂直管路端部,应设置钢管套管焊三角支架加强防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0~500/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据土建建筑图纸,准确的确定后砌墙的定位尺寸,将下引或立管准确地甩至后砌 墙的中心位置,若发现出墙现象,给予劳务队(组)负责人 200 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仔细审图,对于土建专业图纸与电气图纸中各种电气预留洞尺寸、位置不相符的地 方提前指出,以便土建专业留置洞口时满足电气专业的工艺要求,加强对洞口留置准确性的检查力度,确 保洞口留置准确到位,若因为检查不到位而造成洞口留置位置偏差、错位以及尺寸有误,给予劳务队(组) 质检人员 1000 元/处的罚款。 ,劳务队(组)必须事先绘制放样图,并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由电气专业留置的洞口(或套管) 报项目质检人员批准后指导施工,若仍发生洞口留置偏移、错误者,给予劳务队(组)质检人员 1000 元/ 处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管路绑扎间距不能大于 1 米,顶板及墙体配管应全部绑扎,不允许漏绑,否则给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条 管路及线盒绑扎固定处均采用向内绑扎的方法,保证扎丝头一律向内,否则,按照每 10 根扎丝头朝外为一处,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线盒固定采用附加“井”字形钢筋固定,严禁直接将线盒(或通过附加筋)与结构 主筋焊接固定,应将附加钢筋与结构主筋绑扎固定,钢筋绑扎必须为“八”字扣,不允许有松动现象,否 则,给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中间接线盒的留置位置以便于检查维修, 严禁将中间接线盒设置在死吊顶、 采光井、 管道井、楼梯间、水泵房以及洞口旁边处,否则,给予 2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电缆线槽相连接的接线盒应设置在易于与线槽侧边(或底边)相连接的部位,严禁 将中间接线盒设置在线槽正上方,否则,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 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 100~10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 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 做跨接地线。 镀锌导管、 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线。 若达不到要求, 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 100~10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 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 个连接固定 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奖罚制度 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 100~10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一十条 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 的,给予 100~300 元/次.处的罚款。 机械传动装置未加保护罩,施工机械带病作业给予 50 元/次.处的罚款。 电路未作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给予 100~200 元/次.处的罚款。 闸刀开关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给予 50 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配电箱、电线架设不符合要求,生活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 50 元/次.处 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未按“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和按规定设漏电保护器的,给予 50 元/次.处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厨房、卫生间安装 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 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若达不到要求的,给予 50 元/个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 用同一系列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高度、距离符合要求,开关面板紧贴 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 齐全。若达不到要求的,给予 50 元/个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 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 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 200~1000 元/次的罚款。 垂直度、 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偏差严重性给予 100~500 第二百一十六条 配电箱柜安装牢固, 元/次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 无污染;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若达不到 要求,给予 100~500 元/次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 N 线和 PE 线汇流排,N 线和 PE 线经汇流排配出。 母线镀层完整,紧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 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图例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 序及用途分色一致,接线不用开口鼻子。线鼻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分色一致,包扎整齐、 美观;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0~300 元/处的罚款。 第十四节 防雷工程 防雷工程应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设计图纸、图集的要求。 ,均应与就近的避雷带相连,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凡突出屋面的金属物体(爬梯、水管、透气管等)项目部工程施工质量奖罚制度 突出屋面的非金属物体(烟囱、构筑物等)应加装独立小针,并就近与避雷带相连焊接,如有一处没有安 装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在利用竖向结构主筋作防雷引下线,按平面图中指定的部位,将柱内或剪力墙内靠 外墙侧的 2 条主筋,由基础至天面,凡接驳处均加气焊并在天面外引直径为 12mm 的圆钢,其长度应不少 于 1.5 米与避雷带相连。所有在竖向结构主筋作防雷引下线与环绕水平梁主筋、基础钢筋搭接焊时,其焊 接质量应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并且不得漏焊,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应自行负责返工并给予 200 元/处 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建筑物外墙自 45 米高以上的金属门窗、金属栏杆等大型金属物体,必须与就近的 均压环或引下线相连,若达不到要求则给予 200 元/处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二类防雷建筑物,防止直击雷,防止雷电感应及防止雷电波浸入措施的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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