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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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1合法合规1.1 股东主体适格文中标有符号“*”的表明该内容涉及挂牌条件。(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根据XX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XX股份的股东共计10名,其中8名自然人股东
2、,2名非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国籍1中国2中国3中国4中国5中国6中国7中国8中国经核查,XX股份的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进行了工商登记;8名自然人股东无兼任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及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规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等情况,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非自然人股东包括XX投资有限公司和南京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且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
3、私募基金。经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不曾存在股东资格主体资格瑕疵问题。1.2 出资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经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工商资料以及股东缴纳出资的相关凭证。公司股东均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股东出资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制定或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主管部门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公司股东出资真实、出资款均已缴足。(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
4、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档案、公司出资的会议文件、验资报告等。公司出资依法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并依法办理工商核准登记。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在股份公司阶段的出资形式为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履行的程序完备,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对公司前述出
5、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历次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公司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以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进行出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并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主办券商和律
6、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也不存在虚假出资问题,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1.3 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通过核查公司工商档案,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出具的X号的审计报告、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X2号评估报告和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2号评估报告,截至改制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XX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XX股份的过程中,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7,431,788.36元,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1,791.24万元,公司以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736.87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此次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注册资本没有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亦没有发生变化,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
8、所得”,因此未产生缴纳所得税义务。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不存在以评估值调账折股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计、评估、验资、创立大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程序,设立行为合法合规;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1.3.2股本变化*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通过核查公司历次变更的工商档案,公司的出资通过了股东会决议程
9、序,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予以验资确认,并经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核准变更登记手续。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增资依法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1.4 股权1.4.1股权明晰*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
10、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主办券商和律师执行了以下程序:(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对公司股东的访谈,XX有限改制设立时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2010年4月14日股权代持已经全部解除和还原,不再存在股权代持之情形。(2)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至今,出资及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目前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情形;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3)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权明晰,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
11、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转让均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同时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行为。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公司现有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
12、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1)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协议、会议决议、工商档案等,并向公司股东进行访谈确认,且由股东出具了确认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依法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2)经核查,公司之前不存在股票发行情况。1.4.3子公
13、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或全资的子公司。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且无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公司任何单一股东也不能决定董事
14、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的选任以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另,公司的现有股东X、XX投资、XX投资于2016年1月30日出具声明: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因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公司全体股东之间或部分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
15、充披露。【回复】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1)经核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现
16、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监事没有兼任公司高管、财务负责人的情形。根据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调查表进行核查并经确认,取得其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的结果。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2)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表核查并经确认、取得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了中国证监会
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经实施上述程序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得或限制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回复】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表进行核查并询问核实;取得其个
18、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的结果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约定的义务情形。(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回复】主办券商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及互联网系统进行检索;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表进行核查并询问核实;获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银行征信报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通过实施上述尽调程序,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存在重大违法违
19、规行为。(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经核查,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情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6.3竞业禁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复】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
20、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亦不存在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竞业禁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公司
21、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为公司股份制改造、健全三会制度所致,对公司经营有积极影响。1.7合法规范经营1.7.1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回复】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和许可。(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
22、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回复】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回复】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全部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1.7.2环保*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2)若公司不属于
23、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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