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献综述.doc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献综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献综述.doc(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献综述 姓 名: 束丽莉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 学 号: 2265214 指导教师: 陆红 职称: 副教授 2008 年 6 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束丽莉指导老师 陆红摘要: 德国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创立的物权行为理论,自其产生之日起就经历了或褒或贬的评判。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其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物权秩序;而反对者认为该理论保护了交易中的恶意第三人,有违公平和正义。物权行为理论对物权变动模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接受程度选择
2、了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是考虑到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立法中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立了通过对债的履行过程进行公示,以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独特物权流转制度。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契约;物权行为 A Summary of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HU LiliTutor LU HongAbstract: German renowned Rome jurist Freid-rig Karl von Savigny established the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
3、 The theory has experienced the judgment which either praise or censures. The supporters think that it has protected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and has maintained the real right order. But the opponents think that this theory has protected the third person who is malicious in the transaction,and has d
4、isobeys the equity and justice. The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 has the decisive influence to the real right change pattern.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ies have chosen different vertical legal regul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ceptivity of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 Our new promulgation Reality of
5、laws does not accept the real right behavior theory. But given the value of this theory, in the legislation we have set up a unique real right circul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And in this system the debt fulfillment process must be publiced to achieve the real right chan
6、ge effect .Key words: Reality of laws;Real right contract ;Real right behavior 前言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民法典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作为一种假设的理论模型,这一制度从其产生时起就不断经历着或褒或贬的评判,并且无论主动还是被动、积极还是消极,这一理论都极大影响了世界民事制度的立法。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在经济和法律实践中具有怎样的功能和影响?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继续维持和发展这一理论?本文拟就相关文献对该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其概念物权行为是大陆法系中德国民法及受德国民法影
7、响的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及其理论是极端的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倡导物权行为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Freid-rig Karl von Savigny)。有学者考证说,“萨维尼于19世纪初期在其大学讲义中即曾指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1262-263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萨维尼进一步指出:“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甚为繁杂。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的全部特征:它包
8、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最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而来的。”268依萨维尼的理论,一个买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一是签订债权契约,即成立一方出卖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双方达成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意并交付标的物。三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其中,第一阶段的行为为债权行为,第二和第三阶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而且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萨维尼的这一理论为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所接受。374-75萨维尼虽然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对于什么是物权行为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9、,因而,对于物权行为的含义,即使在接受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或地区的民法理论中,也历来存在争议。现在通说有三种观点:其一,物权行为指以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417其二,物权行为指由物权变动之合意与(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在内容上应由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构成。”527 其三,物权行为指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之合意。“物权行为应作如下定义:物权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的合意)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
10、。” 647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现代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首先,抛弃物的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行为,只要有“抛弃”这一行为即可,不需要交付或者登记的形式要件,则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其次,从逻辑上讲,物权行为应是“的行为”,而不是“的合意”,合意仅仅是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思表示,不能成为一种行为。所以第三种观点从逻辑上来讲站不住脚的。而且,法律行为的本质是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第一种观点对物权行为的定义表述才比较科学、合理。(二)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自创立物权行为概念至今,经由法学家们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物权行为原则。这一理论可归纳为三大
11、原则375-76:一是区分原则。区分原则也称分离原则。依这一原则,私法上的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即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而物权行为则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变动是否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何人应承担标的物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都依物权行为的效力来确定。德国民法典正是基于此原则而确认债权与物权分立的立法例。二是抽象性原则。抽象性原则也称无因性原则,或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要因原则相对,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
12、果上不依赖债务行为而独立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非指物权行为没有原因,而是将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从而使之成为抽象行为。所以,所谓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不要因性。根据无因性原则,债权行为即使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有效成立,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要因原则则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依赖于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有瑕疵,则物权行为的效力即有瑕疵。三是形式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且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物权变动合意是对在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对外进行公示。
13、该公示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还具有表示该物权的变动合意成立的效力。因此原则上物权的变动合意只有经过公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二、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与功能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认为,7206-207物权行为理论最重要的价值或者机能,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他们指出:必须将作为原因的当事人的意思与所有权让与的“构成部分”分离开来,否则新的所有人必将依附于前取得者,难以避免因原因关系的瑕疵而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如此交易势必受到阻碍。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构成缩小了交易人对权利人的检索范围,在交易之际人们无须将其视野移出相对人而无限地
14、检索真正的权利人。在复杂而连锁的商品交易里,纵使可能,那征信成本也非常巨大。由此带来的不经济可想而知。因此,无因构成使物权交易变得非常容易,实现了交易的便捷,同时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耶林的论述被看成是最早明确指出物权行为创设目的在于交易安全保护的学说。他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将所有权让与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带来的利益之一是,所有权返还的证明变得单纯,亦即基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得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即受让人)行使,这样第三人也就获得了保护。显而易见,物权行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尤其是无因性切断了物权变动结果与债权契
15、约的联系,无论债权关系因何种原因发生何种变故(无效或者被撤销),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受任何影响,这样,一方面,受让人可以确定地获得物权,无须担心由于债权关系的瑕疵而使其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受让人在获得物权之后所实施的物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可以完全不受债权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的任何影响,从而使与受让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确定地获得物权即交易之期待利益,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 根据研究德国法的学者的一般认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可以概括为:第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时,确定当事人的物权意思在物权变动中的独立作用;第二,物权独立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因此在法律上建立了物权公示原
16、则;第三,根据一定形式确认的物权意思确定对物的支配权利和支配秩序。7206-207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功能及对民法发展的贡献主要表现在: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行为理论,使其臻于完善;第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揭示了债权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后果的法理,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既揭示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又最终科学的 地支持了物权公示原则;第四,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了物权公示原则,借助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完成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使命;第五,对债权让与行为、票据行为等处分行为制度的完善及其与负担行为的区
17、分等,也具有重要的作用。8164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接受,成为该法典的立法理论基础,该理论也因此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物权行为理论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和总则编的体系构建、物权编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的设计,以及对债务关系编中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规则、不当得利制度等,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并且,该理论对后来继受德国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制定以及学术研究,也都或多或少有所影响。8164以不当得利制度为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受有利益,并导致相对方受到损失,此时即在双方产生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债务人返
18、还不当得利。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保护的是第三方的利益。在不存在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仍坚持物权的无因性,就是对意思自治的破坏,也会导致合同一方未履行给付对价使其保有物权的后果,物权秩序无法得以维持。因此,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保护。三、物权行为立法例(一)完全采纳物权无因性理论的立法:物权行为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以来,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旗帜鲜明地予以采纳。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登记簿册
19、。该法第929条规定,为让与动产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时,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产生效力。因此,在德国民法中,买卖、赠与等债权行为仅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而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当事人就物权变动 达成合意并且履行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对物权变动达成的合意和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这一立法模式又被称为物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也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效仿。但是,在德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对无因性理论的适用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得物权行为无因性出现相对化的趋势,
20、适用范围大大缩小。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1、瑕疵同一,即作为物权行为基础的原因行为因存在瑕疵而被撤销或无效,将造成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一并被撤销。2、条件关联,即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为的效力。3、法律行为整体性。如果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均作为统一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若债权行为无效,导致与该债权行为不可分的物权行为也无效。本文认为,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说明物权行为理论是基于德国法上严密的逻辑化、体系化要求而作出的理论设计。在实践中这种理论假设的实际价值较为有限,即使一贯坚持严格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法在长期实践中也不得不逐渐接受这一事实。这种接受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仍然按照大陆法系逻
21、辑化、体系化的要求,不直接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和制度,而是依靠“约定优先于法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来突破传统制度的限制,如前述第二种方式;其二是在理论分析和制度设计上直接突破。如前述第三种方式。事实上,“如果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均作为统一法律行为的一部分”的假设不仅仅是一种假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必然。因为行为人通过债权行为设定债权的最终目的绝不会是仅仅获得一纸合同,而必然要通过该合同达到物权变动的效果,唯此方能实现财富的经济价值,法律行为的存在也才有意义。至于所谓“作为物权行为基础的原因行为因存在瑕疵而被撤销或无效,将造成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一并被撤销”,更是不再对原因行为不存在而导致物权行为不成立的
22、事实做任何保留,可以说是彻底的否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事实上,这一表达也正是法国法上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基本规定。所以德国在立法实践上已经基本否定了物权行为理论。(二)完全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意思主义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在立法上对物权变动采取的是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使物权发生变动。物权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如法国民法典第7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者转移。”第938条规定:“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立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而转移给受赠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
23、(三)折中主义立法: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瑞士民法在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进行了折中。一方面,瑞士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转移所有权的契约,不经公正无约束力。”这里的“契约”是指仅产生债权请求权的债权契约。据此可知,瑞士民法承认债权契约。另一方面,该法第96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须依不动产所有人的书面声明而作成。”该条款表明,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物权的书面表示。这意味着瑞士民法又承认物权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该法第974条又规定:“凡因无法律原因或者依无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为不正当。”因此,原因行为无效将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在立法上否定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学者认为,折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行为 理论 文献 综述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