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测试操作指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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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测试操作指引 第一条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参加我公司组织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如客户已完成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完成后至今客户风险承受因素无变化的,客户无需再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为进取型、增长型、平衡型的客户方可申请开展,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保守型的客户不能申请开展。 第二条 客户须参加我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知识测试(融资融券业务岗为融资融券开户知识测试人员),测试完成后,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岗对试卷进行评分。 融资融券业务岗和客户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评分高于(含等于)80分的客户,获得融资融券合格客户证书。获得融资融券合格客户证书,方可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评分低于80分的客户不得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方可提出开户申请,并按如下要求向融资融券客户推荐人提交资料: (一)个人客户 1、《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文件、普通证券账户卡、普通资金账户卡; 3、收入证明文件:包括本人年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工资流水单及其他收入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 客户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2) 客户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3) 客户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 (4) 客户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5) 客户所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4、资产证明文件: 资产证明包括:房产证明、车产证明等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以及金融资产证明等。 金融类资产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以及我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 客户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2) 客户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3) 客户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4) 客户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5) 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6) 客户所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5、地址、住址证明文件: 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结单(银行消费账单)、水电费单(水电费账单)、通讯费用结单(固定电话、手机、网络账单)等。 6、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办理融资融券征信报告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中国人民银行,3号门二楼征信中心,周一到周五。带好身份证即可。咨询电话:58845000. (二)机构客户: 1、《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机构投资者)》(附件一)、《风险揭示书》(附件二)、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普通证券账户卡、普通资金账户卡(牛卡); 3、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 客户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客户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3) 客户为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 4、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7、《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报告》; 8、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等;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字样本、有效期内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 10、董事会同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无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需要出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文件等; 11、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各年度的财务报告; 12、预留印鉴卡。 第四条 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推荐人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对属于以下情形的客户,须拒绝其申请: (一)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非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 (二)未按照要求提供真实资料; (三)在证券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时间不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要求(具体要求为:我公司开立普通资金账户达18个月以上、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资料完整且已扫描至影像系统); (四)普通账户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或持有未清理规范的不合格账户的客户; (五)被列入各种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客户; (六)个人客户当前有逾期贷款,或近两年内个人信用记录中有欠款超过30天的不良记录,或个人信用记录中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的不良记录超过6条; (七)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当前有逾期贷款,或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个人信用记录中有欠款超过30天的不良记录,或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中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的不良记录超过6条; (八)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九)普通证券账户中有证券被司法冻结、强制处分的客户; (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十一)信托公司; (十二)资金资产来源不符合《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客户; (十三)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十四)公司认定具有可疑交易记录的客户; (十五)列入公司风险客户名单拒绝级的客户; (十六)证券市场禁止或限制进入者; (十七)存在重大违规记录者; (十八)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者; 第五条 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客户,客户推荐人还须按如下要求对客户进行审核: (一)对个人客户: 客户推荐人必须当面与客户进行谈话,了解客户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证券投资经验等是否与其提供的申请和证明资料一致;申请融资融券额度超过200万元的客户,推荐人须采用“家访”的形式,对客户的家庭状况、居住状况、财产收入状况等进行进一步核实。 客户推荐人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客户进行调查: 1、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着重调查客户是否具有足够的财力和还款能力; 2、审核客户的征信状况: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客户征信报告; 3、对客户普通资金账户下的资产和交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持有的证券质地、交易风格、投资收益、佣金等。 (二)对机构客户: 客户推荐人必须到客户经营场所,面见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股东背景、法定代表人情况、证券投资经验等是否与其提供的证明资料相符,并见证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客户推荐人须从以下几方面对机构客户进行调查: 1、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着重调查客户是否具有足够的财力和还款能力; 2、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机构征信报告; 3、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4、对客户普通资金账户下的资产和交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持有的证券质地、交易风格、投资收益、佣金等。 第六条 客户推荐人按上述程序完成对客户的征信初审核实后,填写《融资融券客户正新情况调查表》,引领客户至柜台业务部,向融资融券业务岗提交客户资料,融资融券业务岗按如下流程进行核查: (一)审查是否为客户(或机构客户有权代理人)本人、客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二)审核账户名称、证件及证件号码的一致性: 1、审核客户普通账户名称、证件及证件号码等资料与其提交的融资融券申请资料中的客户名称、证件及证件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须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修改普通账户名称、证件或证件号码。在修改一致前,不能批准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审核柜台系统中客户普通资金账户名称、证件与证件号码与证券账户的名称、证件与证件号码及新意系统中证券账户的名称、证件与证件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须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修改。在修改一致前,不能批准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三)见证客户(或机构客户有权代理人)在《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四)审核完毕后,融资融券业务岗将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所填写的“自然属性”及推荐人填写的《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情况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输入融资融券管理系统系统——合约管理——受理大厅——客户资料维护——客户评级资料录入,系统自动根据设定的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分与信用评级,融资融券业务岗客打印户信用评级表。 (五)开立准信用客户号:融资融券业务岗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柜台——客户开户菜单为客户开立准信用客户号,按照客户纸质资料,准确输入客户的各项信息,但不开立和添加信用证券账户、不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不将信用牛卡交予客户。(此处开立的准信用客户号仅为下一步在融资融券管理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及申请签署合同所用,客户为准信用客户。系统控制准信用客户无法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如总部不同意该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须注销准信用客户号)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运营总监、融资融券业务联络人、柜台业务部经理、融资融券业务岗根据客户情况和信用评级表,确认客户申请的可行性后,按照如下标准min{客户总资产*25%,客户金融资产*50%}确定讨论并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拟对客户授信相关事宜,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上限。 融资融券业务岗据此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相关内容,提交柜台业务部经理复核、运营总监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运营总监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完毕后,融资融券业务岗进行如下操作: (一)在营业部现场采集客户影像资料 1、对个人客户采集头部正面照以及客户所有资料扫描件:客户身份证正面、客户身份证反面(第二代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普通资金账户卡、收入证明文件、资产证明文件、地址住址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及客户填妥并签字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对机构客户采集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以及客户所有资料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字样本、有效期内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及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及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反面(第二代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普通资金账户卡、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同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文件、财务报告、预留印鉴卡及填妥并签字盖章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机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影像格式要求:头部正面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姿态端正、头部正直,无明显畸变。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照片长宽规格比为4(高):3(宽),24位真彩色。 扫描件要求:彩色扫描,图像、文字清晰可辨,方向不颠倒,扫描件长宽比例与原件一致。 所有照片和扫描件的影像资料均为jpg格式图片。 主要影像资料格式要求见下表: 客户类型 影像资料 采集方式 文件大小 自然人 客户头部正面照 当场拍摄 不超过150KB 客户身份证正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身份证反面(第二代身份证)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法人 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当场拍摄 不超过150KB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反面(第二代身份证)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当场扫描 不超过500KB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当场扫描 不超过500KB 税务登记证原件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二)指导客户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融资融券业务岗凭营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向柜台业务部经理申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柜台业务部经理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客户在融资融券合同上签字盖章。 融资融券业务岗明确告知客户此时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只是营业部授信初审的一部分,最终的授信额度以总部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为准,总部审批通过并盖章后,融资融券合同方生效。 生效后的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注:合同编号规则 合同编号为C+3位营业部代码+5位数字+“-2位数字”,5位数字是合同的编号,从00001开始顺序编号,与纸质合同的编码对应。2位数字从01开始顺序编号,主要用于同一客户的上一份合同签署申请因某种原因作废后,再度申请标识之用。 (三)融资融券业务岗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原件、《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所有客户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融资融券部审批。申请资料须严格按照如下要求报送: 1、营业部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经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岗审核、柜台业务部经理复核确认与原件一致方可提交; 2、一次报送多个客户申请材料时,须按照客户准信用客户号排序; 3、每个客户申请资料须按照以下顺序排序: (1)《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2)其他资料按照第四条所列的顺序排序; (四)融资融券业务岗根据营业部负责人审批签字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在融资融券管理系统——合约管理——受理大厅——合同签署申请中输入信用客户号、合同编号、营业部建议的拟信用评分、拟信用评级及授信上限、拟授信额度、拟融资额度上限等信息,输入完毕后提交合同签署申请。 第九条 总部接到客户资料后进行审批,: (一)如果总部拒绝该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写明拒绝原因并通知营业部。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岗根据总部的拒绝意见,注销客户的信用客户号,并通知推荐人,要求其联系客户,说明拒绝的原因。 (二)如果总部接受该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将在融资融券管理系统审批通过营业部提交的合同签署申请,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上加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送达营业部。 第十条 营业部接到总部审批通过通知后,融资融券业务岗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生效合同签署申请 融资融券业务岗系统中查找到该客户的合同签署申请,如果显示“审批通过”,须确认总部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与系统中相关信息完全一致,提交柜台业务部经理复核。复核确认后,融资融券业务岗在系统中生效该合同签署申请、信用评分、信用评级、授信上限、授信额度、融资额度上限、融券额度上限、利率、费率等。生效后,客户正式成为我公司信用客户,客户原准信用客户号成为正式的信用客户号。 (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岗在新意系统中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留存复印件后,将信用证券账户卡、信用牛卡等交予客户,并在融资融券柜台系统中通过“股东开户”菜单将信用证券账户添加到其信用客户号下。 融资融券业务岗须将《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扫描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中,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做好其他业务类别相关资料报送工作。 (三)办理第三方存管 融资融券业务岗提请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通过融资融券柜台系统中为客户办理预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的手续,留存第三方存管协议券商联,并要求客户去银行办理连通手续。 (四)担保品划转 1、资金划转:客户连通融资融券第三方存管后,通过银证转账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信用资金账户。 2、证券划转:融资融券业务岗提请客户填写《融资融券客户担保品划转申请表》,通过融资融券柜台系统中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菜单将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填列的担保品划转至其信用证券账户。 (五) 营业部需将融资融券客户资料完整录入影像系统,上传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收到正式合同后三个工作日。 1、采集新的影像资料:总部正式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三方存管协议、担保证券划转申请表、双方正式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有签字盖章及填写项的单页)等。影像资料的扫描要求参考公司《影像系统录入操作规程》。 2、上传到公司影像系统:融资融券业务岗将两次采集的影像资料上传到公司影像系统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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