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关系-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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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目标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特点、要素和分类。了解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掌握劳动就业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了解各类社会保险。掌握劳动争议的概念、分类、处理原则。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教学重点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劳动就业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各类社会保险教学难点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教学手段小组讨论案例教学教学学时4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过 程 设 计注 释第八章 劳 动 关 系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述一、 劳动关系的含义和
2、性质(一) 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狭义的劳动关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二) 性质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性质:1. 具有对等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对等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劳动关系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2)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以劳
3、动合同的签订为保证。2.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二、 劳动关系的特点1. 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企业和员工3方面的利益关系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国有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企业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同时具有职工和主人的双重身份。2. 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需求主体、用工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处于支配者地位;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处于被支配者地位。两方主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3. 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平等性是指在劳动
4、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过程中,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进行协商和谈判。4. 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应遵循劳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有关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要由法律规范调整。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是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 劳动关系的要素劳动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方面。1.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在劳动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3方构成。2. 劳动关系的客体关于劳动关系的客体一直存
5、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认识至少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客体有主客体和从客体之分,主客体是劳动行为,从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3. 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 劳动关系的分类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主体划分根据劳动关系的主体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2. 根据劳动关系产生的行业性质划分根据劳动关系产生的行业性质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公共部门劳动关系与私营部门劳动关系。3. 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地
6、域划分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地域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国内劳动关系与国际劳动关系。4. 根据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划分根据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划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与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五、 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1. 劳动法律体系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3. 企业内部劳动标准4.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六、 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则1.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2. 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先原则3. 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与向弱势劳动者倾斜原则七、 改善劳动关系的方式1. 完善劳动立法2. 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3. 培训管理人员4. 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第二节 劳 动 管
7、 理劳动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进行开发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员工招聘与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等方面的工作。一、 劳动者就业管理(一) 就业条件通常来说,劳动者就业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劳动者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 劳动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3) 劳动者具有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劳动意愿。(二) 就业形式劳动者的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2)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 国家安置就业。(4) 其他就业形式。(三) 就业原则1.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所谓平等就业,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
8、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均享有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就业机会的平等和衡量尺度的平等。2.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特殊就业群体是对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包括残疾人、退出现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1) 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2) 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保障。(3) 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四) 解聘条件和解聘限制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劳动合同及其管理(一) 劳动合同的含义及特点劳动合同也可以称为劳动协议、劳动契约或劳动合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1)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 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5)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二)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
10、方面是约定条款的内容。1. 必备条款必备条款也称法定条款,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1) 劳动合同期限。(2) 工作内容。(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 劳动报酬。(5) 劳动纪律。(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 约定条款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七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符合法
11、律法规原则。(2) 平等自愿原则。(3) 协商一致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2.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 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12、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五)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13、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
14、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15、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六)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的。(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
16、 集体劳动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三、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一)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 工作时间所谓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它通常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以下3种:(1) 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2) 特殊工时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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