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部质量奖惩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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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项目部质量奖惩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公司“质量为本、技术创新、诚信服务、追求更好”的质量方针,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和现场施工工艺水平,消除质量通病,杜绝不按质量要求施工的现象,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结合各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细则。第二条 坚持奖惩与责权挂钩、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对质量不断改进提高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对违规作业或因管理混乱、个人失职、渎职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以激励项目部各级员工质量意识的提高。第三条 本规定除特别注明外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及人员。第二章 质量奖励第四条 项目部质量奖励分质量
2、管理奖和工程质量奖1、项目部质量管理奖主要用于以下各方面的奖励1)项目部质量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2)对项目部开展创优工程、亮点工程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3)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4)对项目部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做出贡献的人员;5)其它对项目部质量管理和质量工作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及个人。项目部质量管理奖由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在项目部质量奖励基金中开支。2、工程质量奖1)亮点工程奖按项目部亮点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由施工队申报,项目结束后质管部组织复查,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评审,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其费用在项目部质量奖励基金中开支。
3、2)工程质量荣誉奖电力工程竣工移交后达到以下条件可获得公司或业主的工程质量荣誉奖。 全面达到公司在本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 按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协议)完成对公司的费用上缴。 工程获得以下荣誉a获得“达标投产”称号(包括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按“合同承包产值(由公司经营部核定)”的0.3%给予质量奖。b获得“省、行业优质工程” 奖称号的项目按“合同承包产值(由公司经营部核定)”的0.4%0.5%给予质量奖。C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称号的项目按“合同承包产值(由公司技经部核定)”的1.05%1.25%给予质量奖。同时获得多种优质工程荣誉称号的工程,按最高荣誉核定质量奖,不重复计算。 为强化过程控制,
4、增加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手段,项目部在报公司批准后按不高于本条a类奖金额的50%预先提取工程质量荣誉奖,奖金的使用按项目部的质量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在施工过程中规范运作。过程中提取的这部分工程质量荣誉奖金在公司最后批准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金中扣除。第三章 质量处罚第五条 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评审处置按公司体系文件执行。第六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质量事故、较重大及以上不合格或对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由公司直接对责任单位处罚;质量问题、一般不合格、轻微不合格由项目部实施处罚。第七条 质量责任:1、直接责任:在工程材料组织、组织作业、实施作业、值班等人员因失职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2、管理
5、责任:因制度不完善,或未认真落实制度或监督检查不力,使管理出现混乱,导致事故产生所承担的责任。3、领导责任:与事故责任方有直接领导关系的各级行政、技术负责人所负的责任。4、渎职责任:未认真履行质量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第八条 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的处罚发生质量事故、较重大及以上不合格或对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均应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按表一规定进行处罚。表一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罚规定种类界定责任处 罚 方 式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界定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处罚一般 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处责任人直接返工(或返修)损失2%7%(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并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行政
6、处分。对责任施工队的处罚由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后确定,并报公司。管理责任对负主要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直接返工(或返修)损失2%(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他负次要管理责任的人员处100300元罚款。领导责任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处直接返工(或返修)损失2%(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渎职责任对负渎职责任人员每人处罚直接返工损失2%(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根据情况给予撤职、降级、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一般不合格及以下质量问题按项目部的规定执行。注:(1)、对班组及人员的罚款须落实到责任人员,不得进入工程成本。 (2)、同一人员负多种责任的实行并罚。 (3)、对发生质量通病责任人
7、员的处罚,如已采取预防措施或组织了QC小组活动但还没能克服时,可减少或不予处罚。 (4)、事故返工损失指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价值。第九条 违反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罚1、凡不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施各项质量活动,内审及外审时评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对整改不及时或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处责任单位4000元罚款。(罚款应由责任人员分别承担,不得进入工程成本)。2、在内审及外审中发出一般不合格报告,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3、上级
8、监督部门或人员以及内审员在巡检中发现未按公司质量管理文件实施的问题,责成责任人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处罚款50元,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按第八条进行处理。4.工程资料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根据情况处于项目部或个人300-2000元5、根据公司下达预防措施计划,凡指定需成立QC小组活动的项目责任单位没按规定成立、注册、有效开展活动并在项目施工完后两个月内形成成果材料的,每缺少一个罚款200元。第十条 违反项目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罚1、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责任单位50-500元的罚款,因此导
9、致质量事故的按第八条进行处理。2、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原材料进行取样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因此导致质量事故的按第八条进行处理。3、一、二级检查流于形式,质管部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对第一、二级验收人员各罚款50元;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各罚款100元;第三次各罚款200元,依次类推。监理第一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处质管部验收专业人员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依此类推。同一责任单位在同一现场发生三次及以上上述情况时,罚款加倍; 4、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业主发出停工令的,处施工责任单位
10、一次性罚款5002000元。5、不按项目部发布的 施工技术检验制度及焊接、金属监督管理办法委托检验的,处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检验批,补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6、试验发现不合格,隐瞒不报的,罚款100元/次,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由项目部研究处理。7、发生质量事故而不按规定程序按时上报的罚款200-500元/次。8、发现存在蜂窝、孔洞、露筋等质量缺陷,不向质量部门报告、无措施就自行处理的罚款100-200元9、在混凝土入仓口加生水的一次罚款200元。10、设计修改、设备缺陷等文件没履行,每份罚款200-1000元,如返工处理,按质量事故处罚。留下永久缺陷、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处罚款1000
11、元以上。11、对项目质管部或监理、业主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纠正措施通知单等工程质量整改类通知单,无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每次罚款200-2000元,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的,每份罚款50-1000元,整改后未进行报验或无整改反馈单的,罚款100-500元。12、测量控制点被破坏按测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13、测量定位及高程放线不准根据返工损失套用质量事故有关条款,应测量定位放线而没进行且未办理委托手续就盲目施工的处责任队站200元/次,发生错误损失和罚款全部由施工队承担,委托后没及时完成测量并移交成果且没经工程部负责人同意或协调沟通的,一次罚款200元。14、基坑基槽内积水不
12、及时抽排,根据积水量按点处罚50-200元/点,对回填质量或地基造成伤害的加倍处罚。基坑(槽)无排水措施就申请验收的处罚50元/点。15、开挖土料散积在作业面不整形或坑间宽度低于60厘米的土梗上存放开挖后的堆积土,按100-200元/点(堆)进行处罚。16、无合理理由超挖的根据损失大小按100元/坑处罚,超填费用开挖单位承担。17、无经批准的措施方案就自行动工的处500元/次,没进行清楚交底就开工时处300元/次。18、没达到土方作业技术条件或没有合符要求的措施和资源配置就开工的,罚款50元/次,口头提出后不及时纠正的罚款100-200元/次。不适宜使用大型机械而使用大型机械作业的也按本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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