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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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9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1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8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5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9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0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4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44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规范公司各车间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员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的可以使员工对职业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第二条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专业科室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08)规定统一制作、发放,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各车间按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 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地点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告知牌等装置。 第四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各车间要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五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当具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条 职业危害告知是指生产经营车间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 第八条 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必须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 第九条 企管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十条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导致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由变更责任车间书面告知员工。因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管科应当书面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培训,应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一)职业卫生科在工作区域设置公告栏,及时公布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场所、危害后果、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二)各车间要在会议室或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危害后果、个体防护等内容; (三)作业地点的公告栏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及测定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现状评价报告及时在矿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小组成员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管理。 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应将各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处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后,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股申报危害项目。 第三条 矿属各车间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粉尘、噪声等。 第四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应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时应包含下列有关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职业危害项目申每年申报一次,如无变更可不申报。首先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索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危害项目内容: (一)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 车间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四) 经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强化员工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提高预防危害能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要充分利用广播、公告栏等宣传手段,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半年组织举办一次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周活动,安全生产月在宣传安全的同时,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活动。 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并将培训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由三级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上级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卫生及危害防治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厂(矿)、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 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五)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六)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自救互救、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五条 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六条 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本车间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危害防治教育培训。 第九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复工后的危害防治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危害防治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班前会由班组长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危害防治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承德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和减少对员工健康的损伤或影响,保护员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二条 公司应对存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三条 各车间要建立、健全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和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制度,并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四条 各车间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第五条 职业卫生科应对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能正常使用及时督促使用。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使用车间检修维护质量。 第六条 各车间组织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第七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制度。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审批和管理,由企管科科科负责;采购、组织验收和发放,由供销科负责;职业卫生科、工会、企管科等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车间。 第二章 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六条 企管科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为员工及时地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备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第七条 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与工人配备相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在同岗位工作但用工形式不同的员工,应配备相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从事多工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短期顶岗或临时参加劳动的其他非生产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由组织车间提交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库房临时借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后收回。 第十条 矿内统一着装的保卫、食堂等人员,以及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着装的人员,不再配备劳动防护工作服。 第十一条 本公司内部变动工种岗位的人员,由企管科出具证明并负责按新工种岗位增、减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调入和新增人员,按照从事工种岗位,及时到企管科办理劳动防护用品登记、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长期病伤假或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视情况停发劳动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车间因安全生产急需配备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各车间提交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企管科科统一办理,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准私自办理。 第三章 防护用品发放 第十五条 企管科科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和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式样、数量等及时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定期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及科室应根据本车间实际情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使用期限及发放时间,由各车间管理人员于每月25日前,及时上报计划表,经车间负责人签字盖章,交至企管科审核。于次月上旬统一领取劳动防护品,并建立本车间领取台账。员工个人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由他人代替。 第十七条 企管科将各车间报送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审核汇总后,下发库房。为全矿员工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记录台帐,按其所定工种、岗位,依据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使用期限,按标准配发到期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库房保管员应严格按照企管科审核后的领料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审核的领料单,库房保管员应拒绝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不负责任、随意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库房保管员,由企管科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各车间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若发现领取的劳动护品与领料单所列护品种类、名称、款式、颜色等不相符或护品质量存在问题,领料人应拒绝领取,并及时把信息反馈本车间领导和企管科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与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不得改发现金或以其他实物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以发放现金或其他实物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将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防护用品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品,工作时间内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对不按规定佩戴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严肃处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擅自更改其结构和性能,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维护保养。职业卫生科、企管科等科室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效能;对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公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应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车间一律不得使用证件不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劳动防护品,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凭企管科审批盖章后的领料单到库房,及时集中领取防护用品并给员工发放到位,员工应及时更换新的防护用品。领料单只在当月有效,如在期限内没有领取及领料单丢失、损坏又无法证明其真实的不予补换。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或身份发生变化时,由人力资源科出据证明,相关车间负责统计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颜色、规格尺寸,由企管科负责审核、更换。任何人不准私自购买或更换其它型号及颜色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供销科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更换等管理制度。严把进货质量审查,不得采购 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供销科采购的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公司职业卫生科、企管科等共同参与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对于到期报废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第五章 防护用品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科、企管科等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司各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和现场的佩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车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征求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企管科或监督管理部门。企管科负责供销科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到车间。 第三十一条 各车间应教育员工爱护和节约劳动防护用品,对于虚报冒领、无故丢弃、损坏、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各车间要加强员工关于劳动防护的学习,员工应了解个人岗位工种配备标准和劳动防护品使用期限。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有效,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和抽查由使用车间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到企管科、供销科,积极协商解决。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用品名称 数量 使用期(月) 工种范围 工作服 1套 24 选厂员工 采区员工 全体后勤员工 12(棉) 所有采区、选厂员工 安全帽 1顶 12 全体采区、选厂员工 24 现场及安全管理人员 雨衣 1套 12 公司全体员工 水鞋 1双 12 所有采、选员工 24 全体后勤及管理人员 棉鞋 1双 12 所有采、选员工 手套 1副 1 公司全体员工 毛巾 5条 12 公司全体员工 洗衣粉 1件 12 公司全体员工 防尘口罩 1副 1 采、选车间所有接尘人员 防尘纸 5张 1 采、选车间所有接尘人员 耳塞 1副 6 选厂车间接触噪声人员 备注:其他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发放。 46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小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办公室(职业卫生科)为管理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 监测内容 第三条 常规、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安全评价;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职业卫生科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的监测申请; 第五条 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功能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 监测工作流程 第六条 日常监测 由公司任命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的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 第七条 常规监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职业卫生科检测项目和监测点,上级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具有监测评价资质的部门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2、职业卫生科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3、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职业卫生科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4、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监测评价结果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5、职业卫生科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记录表中,并将监测报告存档。 6、各生产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职业卫生科。 第八条 应急性监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职业卫生科及时组织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第九条 职业卫生科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三 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办公司、职业卫生科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由公司办公室、职业卫生科等相关科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办公室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备案,职业卫生科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办公室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公司组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办公室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卫生科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公司组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办公室向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报监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报告中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办公室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职业卫生科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协同相关科室确保资料的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职业卫生科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重新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三条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办公室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职业卫生科会同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质检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由职业卫生科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质检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质检科不得安排施工,确保申请审查通过后再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相关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职业卫生科、质检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职业卫生科负责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在其完工后卫生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科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卫生科、质检科共同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相关规定由职业卫生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相关规定由职业卫生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由职业卫生科、质检科牵头确保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过程控制工作。建设项目施工前,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上报审查,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施工控制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科室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批准其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员工身体健康,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公司企管科负责联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组织实施。具体检查项目及内容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确定,检查结果及资料交由企管科存档备查。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 (一)上岗前检查。为强制性检查,检查人员包括:新录用人员转岗到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的作业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未经职业健康查体,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包括: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存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四)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第四条 企管科每年12月份制定下一年度健康体检计划,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签订委托协议书,保证年度内顺利完成职业病查体任务。 第五条 企管科在收到体检结果及时将体检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内统一保管。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拟录用人员发现职业禁忌或健康损伤与所从事的职业一致,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岗期间检查诊断有职业禁忌的员工,应立即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伤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三)对离岗检查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伤员工,应进行医学随访;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四)对应急健康检查发现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五)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应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七)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健康监护档案 第一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科牵头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四)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五)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科牵头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 (二)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五条 职业卫生科科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车间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六条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及时修补复制。 第九条 对保管的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条 严禁对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一条 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应当执行《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涉及企业秘密的,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和监护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承德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处置 (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等; (二)各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应立即向公司职业卫生科汇报,职业卫生科接报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和经理汇报,并通知企管科和医疗单位进行救助,公司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五)接到重伤以上及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职业卫生科应向集团公司,县安监局等部门汇报。 第二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事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职业危害事故的员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矿要根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矿通报。 第三条 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如有违反,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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