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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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 DG/TJ08-45-2005 2005 上 海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 林 红 叶文俊 丁铭杰 何梅珍 陶卓杰 沈国平 胡建中 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 何幼华 叶雁虹 龚 柳 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目 次 1 总则 …………………………………………………………………………… ( ) 2 术语 …………………………………………………………………………… ( )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 ( ) 3.1 建设规模 ……………………………………………………………… ( ) 3.2 设点布局 ……………………………………………………………… ( ) 3.3 选址 …………………………………………………………………… ( ) 3.4 总平面设计 …………………………………………………………… ( ) 4 用地面积指标 ………………………………………………………………… ( ) 4.1 一般规定 ……………………………………………………………… ( ) 4.2 用地面积指标 ………………………………………………………… ( ) 5 建筑面积指标 ………………………………………………………………… ( ) 5.1 一般规定 ……………………………………………………………… (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 ( )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 ( ) 5.4 生活用房 ……………………………………………………………… ( ) 5.5 建筑面积指标 ………………………………………………………… ( )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 ( )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1.0.3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1.0.4 幼儿园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 术 语 2.0.1 普通幼儿园 The ordinary kindergarten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招收0~6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 早教指导班 Early learning center 为社区0~3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 2.0.3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or ratio of green space 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5 中心城 Downtown area 指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参见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格标题)。 2.0.6 中心城外 The external area of downtown 指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2.0.7 日照有效时间 The effectual sunlight-hour 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确定。建筑物朝向正南向或南偏东(偏西)10~15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5:00; 建筑物朝向南偏东160~300, 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4:30;建筑物朝向南偏西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30~15:00。(其它朝向略) 2.0.8 室深系数 Room deep cocfficient 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与房间进深的比值。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1.1 建设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 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 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 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2 设点布局 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 单位:(㎡) 区 域 15班幼儿园390名幼儿 千 人 指 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中心城外 5510 7198 551 720 中 心 城 5510 6490 551 649 3.3 选址 3.3.1 新建的幼儿园,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的地段,应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3.3.2 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3.4 总平面设计 3.4.1 幼儿园的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3.4.2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中心城幼儿园的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h。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3.4.3 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内涵。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园舍建筑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 3.4.4园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3.4.5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理。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6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4 用地面积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幼儿园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4.1.2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4.1.3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4.1.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4.2 用地面积指标 4.2.1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4.2.1-1、4.2.1-2的规定。 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 单位:(㎡) 规 模 10班 15班 用地面积 5535 7198 生均指标 21.29 18.46 表4.2.1-2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单位:(㎡) 规 模 10班 15班 用地面积 4510 6490 生均指标 17.35 16.64 4.2.2 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4.2.3 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0班不小于340㎡,15班不小于540㎡; 2 分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每班不小于60㎡; 3 30m塑胶直跑道10班不少于3条,15班不少于5条; 4 活动器械场地面积10班不小于80㎡,15班不小于120㎡; 5 沙坑面积10班不小于50㎡,15班不小于80㎡。 4.2.4 幼儿园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30%;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35%。 2 集中绿地的面积,中心城外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中心城不得低于总用地 面积的15%。 3 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小于400㎡,其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4 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 高绿地覆盖率。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5 建筑面积指标 5.1 一般规定 5.1.1 幼儿园园舍用房应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 5.1.2 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早教指导用房、托儿用房、幼儿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四部分。 1 早教指导用房全园设一套,应包括哺乳室、训练室、指导活动室、卫生间和咨询室。 2 托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3 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4 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5.1.3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察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5.1.4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10班 15班 早教指导用房 160 160 托儿用房 357 595 幼儿用房 924 1386 共用活动用房 420 580 合 计 1861 2721 5.2.2 早教指导用房 1 哺乳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2 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3 指导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 4 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5 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2.3 托儿用房 1 活动室(含餐厅):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2 卧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3 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4 消毒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5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2.4 幼儿用房 1 活动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2 卧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3 餐厅: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4 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5 消毒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6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2.5 共用活动用房 1 多功能活动室:全园设1间,10班、15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180、220㎡。 2 专用活动室: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10班 15班 行政办公用房 45 60 辅助用房 273 336 合 计 318 396 5.3.2 行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5~60㎡。 5.3.3 教师办公室:应按教师每人使用面积不宜低于4㎡设座。(为扩大教学用房面积,教师办公面积并入专用活动室和图书资料室使用。) 5.3.4 会议兼接待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0~45㎡。 5.3.5 图书资料兼教研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0~50㎡。 5.3.6 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0~45㎡。 5.3.7 总务仓库: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6~54㎡。 5.3.8 晨检兼接送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25~30㎡。 5.3.9 保健及观察室:全园设3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5.3.10 网络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3.11 活动器械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3.12 保育员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5.3.13 传达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3.14 教工厕所:全园设2~3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4 生活用房 5.4.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4.1的规定。 表5.4.1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10班 15班 教工餐厅 20 30 厨 房 81 110 辅助用房 42 49 合 计 143 189 5.4.2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和教工餐厅等用房。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配置: 1 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和二次更衣室,使用面积宜为81~110㎡。 2 教工餐厅:就餐人数宜按教职工人数的7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宜低于0.85㎡。 5.4.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12~14㎡。 5.4.4 配电间: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5.4.5 淋浴、洗衣房: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20~25㎡。 5.5 建筑面积指标 5.5.1 幼儿园各类用房按使用面积配置,并按综合平面利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为0.6。 5.5.2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5.2的规定。 表5.5.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10班 15班 使用面积 2322 3306 建筑面积 3870 5510 生均指标 14.88 14.13 注: 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6.0.1 园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 准,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 6.0.2 幼儿园的托儿活动室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0.3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4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5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 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6.0.6 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6.0.7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3 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4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5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8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2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 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3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 4 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5 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 幼儿园宜设置电梯一部。 6.0.9 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6.0.10 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 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0.1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 砖地面,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6.0.12 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的特点,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 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 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700㎜ 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托儿用房的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 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的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4 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各类用房的外窗可根据实 际情况设置纱窗。 6.0.13 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2 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3 托儿活动用房距地800㎜以内的墙面及走廊应做成软性墙面。 4 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6.0.14 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节能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的规定执行。 2 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3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4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设施供 热。 6.0.15 托儿、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2 幼中班和幼大班的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 3 每班卫生间宜配置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大便槽应设置幼儿扶手。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4 每班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洗手龙头: 6~8个 淋浴龙头: 2个 污水池: 1个 6.0.16 教工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厕所应就近设置,男女分设。 2 传达室应设厕所。 6.0.17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2 托儿、幼儿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 4 早教指导用房、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5 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 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指导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 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 150Lx(桌面) 卧室 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 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 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8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2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3 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4 园长室、传达值班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9 食堂、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6.0.20 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6.0.21 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2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3 宜在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4 宜设草坪或塑胶活动场地。 5 宜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6.0.22 各种用房内部的家具、活动器具、电器设备的设置宜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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