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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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及完善 姓 名: 孙其军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32班 学 号: 2263234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师 200 7 年 5月 24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11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words1绪论1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2(一)非法证据的含义2(二)非法证据的种类2(三)非法证据的特征3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3(一)权利保障说3(二)法律正当程序说3(三)非法搜查的司法控制说4(四)司法廉洁说4三、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4(一)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
2、除规则4(二)大陆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不足5五、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6(一)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6(二)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则7(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构建8小结9致谢10参考文献10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陷及完善法学专业学生 孙其军指导教师 孙永军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与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本身存在不少问题有关。
3、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做了一定研究,本文认为,应当在剖析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其他法治发达的国家证据立法的经验,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才能在我国真正地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词:刑事证据;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in Criminal Lawsui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un Qijun T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The rule of excluding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s the system to
4、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and avoid torture in criminal lawsuit. However, in the practice of enforcing the criminal law, the phenomena torture and other illegal means of collecting evidence isnt thoroughly controlled, which is related with problem of law and judiciary explanation of the rule of exclu
5、ding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n recent years, the our country pertaining to crime method educational circles expel the rule to the illegal proof to have already made the certain research, this text in analyze our country the current pertaining to crime blemish of the illegal proof and the foundat
6、ion of the shortages, 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national proof lawmaking, want to combine the Chinese state of the nation especially, then can at our country really build up rising the illegal proof the exclusion rule.Keyword:Criminal evidence;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Exclusiona
7、ry rule绪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属于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在庭审中占有重要位置并严重影响审判结果,它不仅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同样,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以来是法学理论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实务界备受关注的争论焦点。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进一步认识,各国对违法取证的危害性的认识也日趋深刻,并形成了一些共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将其作为了刑事诉讼的一项国际准则。因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对公平审判的基本要求。本文中所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
8、则”特指刑事诉讼中的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内容,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突破。但是,与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执行的力度等相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该规则的研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一定的参考。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初见端倪,鉴于现代法治与程序正义的呼声,基于宪法根据与刑诉理论的法理,基于人权保障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衡平选择,在理论、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反观其规则:立法技术上简约、模糊,刑诉理论自相矛盾之处,司法实践中司法无序也时有发生,法学理论界关
9、于非法证据的界定主张各异以至于远未达成共识。而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除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上有不同程度的严格限制外,从司法理念到司法实践中侦查、公诉与审判的整个过程予以贯穿,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诸如法国、德国等也趋于此点上的雷同,这一点上的发展足以说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制度的推进是必然的,它符合人权发展观。因此,首先须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种类、特征及其排除规则理论依据等基本问题,才能对这一制度作进一步研究。(一)非法证据的含义什么是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中的“非法获得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1 戴维M沃克. 牛津法律大辞典M. 李双元,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241.1。我国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列有“非法证据”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我国诉讼法学界认识尚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 从广义上而言,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已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就是非法证据。从狭义来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2 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1、出版社,2004:152-153.。本文所论述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二)非法证据的种类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律师等法定人员,其他非法定人员收集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不符合法律对提供证据的主体的规定,即是非法证据。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所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此类证言不应采纳为证据。律
12、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是一项最古老的特权原则,它于16世纪首次出现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该特权原则指法律赋予律师和委托人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秘密地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而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按照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则(草案)的解释,特权保密的范围既包括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或书信、文件往来,也包括律师为诉讼准备的资料。如果允许律师对特权保密的范围内作证,那么就破坏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是对整个司法辩护制度的损害3 陈儒. 论非法证据排除法则J. 政法论坛,2003(1):56.。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就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包括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言词证据及
13、实物证据二个方面。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获取言词证据,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方法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1)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以胁迫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以引诱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办理刑事案件都相应规定了一整套的程序,有关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但仍有可能发生以下2种情况:(1)违反法定搜查程序所获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2)违反法定扣押程序所获得的物证、书证。3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列出了
14、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现代法制国家日益重视人权保障,办案人员收集犯罪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面临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秘密侦查取证成为一种替代的手段。在我国的刑事侦查中,秘密取证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办案人员苦于无法依正当程序和方法取得证据,便由警察或特情人员扮演购毒者,直接与贩毒分子约定购买毒品的数量、地点。然后,在毒品交易时,由其他办案人员把贩毒犯罪分子缉拿。
15、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收集的其他证据,在美国被称之为“毒树之果”(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4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8-79.,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称之为“毒树之果”。(三)非法证据的特征1关联性指非法证据的内容中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理论上讲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当然,证明的内容可能是否定的,虚假的事实。2非法性英美证据法设定严格的排除规则对可以采纳为证据的材料的范围加以限制性规定。在许多国家,非法证据一词,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
16、据,其非法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5 商文艳.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1(7):68.。诉讼中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的是违法获取的证据能否容许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非法取证取得的证据,一般允许法官根据取证行为的具体情况加以裁定以决定是否予以排除,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严格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从非法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与客观性的关系来看,其证明力仍可以将其区分为三类:首先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较强证明力的非法证据。如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因该类证据自身的客观存在而具有较强证明力;其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较弱证明力的非法证据
17、,这种证据主要体现为非法人证,如非法的受害人陈述中,既含有受害人对于自己经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如实描述,有时也含有受害人基于自己的感知而加以判断从而形成的具有主观性的内容,因而其证明力较弱。最后是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的非法证据,如纯粹是证人主观想象或者幻听、幻视形成的对于不存在的“事实”的描述,或者内容纯属臆造的并不存在的“事实”的非法证人证言。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一)权利保障说现代刑事诉讼追求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而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那些是由于侵犯
18、了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取的证据的否定性评价,拒绝其证明价值。这必将使控诉方的举证受到挫折,从而也就遏止了产生违法侦查的心理动因,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使用于经正当程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大众才能得到保护。所以,对侵犯个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的保护。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成员,在未依法定罪之前,不能剥夺社会对他们的保护。 (二)法律正当程序说 指违反法律正当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应予排除,法律正当程序避免司法程序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增进了公民对司法运作的信心,
19、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从而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现代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正义,而且注重程序自身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虽然程序常常表现为规范认定和事实认定的过程,但实际上,程序既不是单纯取决于事实,更不是一种固定的仪式。为了澄清犯罪事实的真相,国家必然使用主动强制手段用于侦查犯罪,以国家的名义和权力对一个人进行控诉和审理,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很悬殊的。一个人不管其力量如何强大,其与国家的力量相比也是弱小的,这就形成了控辩双方参与诉讼能力方面的严重不平衡6 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5.。为了调整诉讼双方的不平等状态,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一系
20、列的诉讼权利,而且整个刑事程序必须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规范,以压缩控方滥用权力的余地。 (三)非法搜查的司法控制说 对国家权利是否正常行使,应有专门机关作出裁判、定论。从司法令状主义精神看,当今世界主要国家,警察一般是没有搜查和扣押的决定权的。搜查证和扣押证要么由治安法官(英国)、司法官(美国)和审判官(日本)签发,或者由检察官和预审官(法国)或检察官和法官(原西德)签发。其司法控制的出发点是作为具有强制处分性质的搜查和扣押,关系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以及其它公民的政治权利、住宅安全、财产权利、人格尊严以及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如果听任侦查机关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实施,而不由司法机
21、关直接控制这种强制手段的使用,必须对与刑诉有关或无关的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甚至造成侵害。(四)司法廉洁说:建立在“非法证据法庭定罪”上,其前提是法官片处于公正、廉洁的地位,尤金.厄里奇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公正唯一的保证就是法官的个人的品质,作为个人可以担当的最伟大的一项职责,法官要求具有远远高于普通人的精神和道德品质。”7 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7.单美国而言,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采信了非法证据,从另一种角度反视,即成了恶意违反宪法的帮凶。三、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般不承认
22、其证据效力,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各国有所不同。(一)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各国重在追求程序公正,强调被告应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公正待遇以及判决应遵守正当诉讼程序为其诉讼法的中心思想。在证据法上关于诉讼证据可采性应用“排除法则”,其主要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8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76.。美国在非法证据的采信上实行“违法取得证据排除规则”,美国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基本依据是197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联邦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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