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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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
2、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 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
3、议。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 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 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4、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 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 光绪崇明县志卷4风俗。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
5、“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
6、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 无锡华氏传芳录卷10母舅贡士襄周华公传。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 光绪无锡金匮合志卷30风俗。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 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论财,就使得经济
7、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 夏醴谷:昏说,见陆燿辑切问斋文钞卷4。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 俞正燮:
8、癸巳类稿卷3媒氏民判解。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
9、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 杜佑:通典卷59礼典嘉礼。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
10、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 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
11、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 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
12、知一二:童养媳事例表地区童养媳姓名丈夫姓名进入婆家的年龄资 料 出 处江苏镇洋长洲江阴阳湖吴江阳湖湖北云梦江苏吴江吴江吴江江阴镇洋周氏杨氏何冰氏刘氏陆氏汪氏某氏陈氏龚氏黄氏梅氏周氏蔡廷爵钮成惠陈世荣徐时凤贺邦达李绶受馥袁树声屠应权凌某张某李传臻许观澜569121213131515151616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乾隆苏州府志卷69列女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陈烈妇事养一斋文集卷15徐节妇刘孺人传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贺烈妇传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孝烈母汪孺人传嘉庆芜湖县志卷12宦蹟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光绪吴江县续志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2黄贞女论略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节母梅孺人传王祖畲镇洋
13、县志卷10人物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嘉庆绩溪县志卷1风俗。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 同治新城县志卷1风俗。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第三
14、、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15、郑燮:郑板桥集,第99页第100页。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 同治上海县志卷20朱锦传。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 道光武阳合志卷28义行。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
16、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 民国崇明县志卷4风俗。,就是指此。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同治祁门县志卷5风俗。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
17、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镇江京江郭氏家乘凡例。 元明以来,统治者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钜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个别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五十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为四十岁以上而已守寡十五
18、年的 清世宗实录卷4,元年二月癸亥条;卷12,十二月甲寅条。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 上谕内阁,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谕。在这个政策下,族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 邓琳:虞乡志略卷3典祀。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七个,旌节坊五十个 光绪吴江县续志卷7坊表。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达三千多人 同治上海县志卷24列女传序。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蹟,“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之5贞节议。统治者在经济上对寡妇施
19、行小恩小惠,在客观上起着阻止她们再嫁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它们有一定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 苏州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抄本,南开大学图书馆藏。,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 俞樾:春在堂杂文四编卷1永康应氏义田记。有的地主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其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
20、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34赠中宪大夫乡大宾作菴先生墓志铭。(二)寡妇的悲惨生活封建势力的压迫,封建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一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 同治休宁县志卷5风俗。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 康熙石埭县志卷7人物。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震泽沈天喜妻方氏二十二岁守寡,婆母劝她改嫁,适有湖州富商愿买为妾,公公同意了,方氏听到这个消息,投水自溺 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福建流行的一首民歌: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
21、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肊。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 清圣祖实录卷135,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条。,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表现
22、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 上谕内阁,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谕。,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者竭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 同治宁国县通志卷1风俗。,“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 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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