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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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
2、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治理项目43个。 三、总体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省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城市以及炼化与化
3、工、涂装、合成革等3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面完成“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全省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0年国家规划基数52.7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8%。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第一阶段:2013年为启动阶段。主要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油气回收深化整治工作。11个设区市制定实施当地重点行业和重
4、点地区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启动整治示范区建设和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验收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杭州、温州、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市按分工率先完成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评估,基本建立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和监控体系。全省全面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定型机烟气有效收集处置,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总颗粒物去除率80%以上,油烟去除率75%以上。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整治,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完成各设区市城市生活服务业有机废气整治,建立VOCs污
5、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第二阶段:2014-2015年为全面推进阶段。按要求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整治工程,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综合整治与验收。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重点区域的整治与验收,建成整治示范区;完成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5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评估。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工业园区完成VOCs监控体系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全面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考核体系逐步完善。按进度要求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工
6、业VOCs治理项目。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VOCs污染的整治验收。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通过整治验收并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工业VOCs 治理项目,全省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8%。第三阶段:2016年2020年为整治深化阶段。深入推进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形成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16年,
7、完成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5大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2018年,全面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进一步推进储存和运输业、建筑装饰、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整治工作。至2020年,全面完成VOCs排放主要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四、主要任务(一)优化空间布局1.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深化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在自然保护区、水源
8、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确保区域、行业发展整体规模、布局等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2.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原则上各地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和扩建VOCs排放量大的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
9、理和整治,严格限制危害生态环境功能的VOCs排放重点产业发展。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督促高污染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淘汰高污染工序,明确时间表限期迁建入园发展。鼓励企业间(尤其是表面涂装等通用性行业)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和区域环境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 “扶优汰劣”,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二)加快产业升级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我省六
10、大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整治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坚决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
11、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2.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结合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对无环评批文、未经“三同时”验收等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依法予以关停。布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关闭。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进一步健全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快制定实施涂装、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行业的
12、环保准入标准,并对已经出台的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印染等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修编。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应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杭州湾地区(除舟山)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新建项目的VOCs排放量与现役源VOCs排放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 2,这些地区的改、扩建项目以及舟山和丽水的新建项目的VOCs替代比不低于1: 1.5。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现役源减排替代量的来源
13、说明。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
14、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三)提升工艺装备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炼化、化工及含VOCs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实施浙江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对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VOCs排放企业削减VOCs排
15、放量。根据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四)强化污染治理1.制定实施当地整治方案。各设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当地的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定企业VOCs排放总量及当地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各类整治任务,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明确重点整治内容。部署落实“第一批”V
16、OCs治理项目,并进一步排查扩充。各设区市的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9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2.制定完善重点行业整治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体系,2015年前完成制定生物医药、化学原料药、定型机废气、废旧有机玻璃再生利用行业废气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和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技术水平。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重点地市要开展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等13个行业的整治示范,总结评估这些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经验,形成最佳可行技术(BAT)指南。积极开展VOCs排放重点地区(尤其是重点工业园区)的整治试点示范,总结形
17、成最佳环境实践(BEP),各重点地区负责牵头制定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验收规范(具体分工详见下表)。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行业的验收规范要于2013年年底前上报省环保厅审查。企业VOCs整治验收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负责,省环保厅在年度VOCs整治督查和VOCs减排核查中对企业整治工程实施抽查与整治质量考核。浙江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验收规范制定责任表序号排放行业责任地市完成期限1炼化、化工石化宁波市2013年6月精细化工绍兴市医药化工台州市2涂装装备制造、汽车维修杭州市2013年6月彩钢杭州市(萧山)汽车、船舶制造宁波市电器及元件温州市(乐清)家具嘉兴市五金金华市(永康)机电、汽摩配台
18、州市(温岭)3合成革温州市2013年6月4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轮胎杭州市2014其他橡胶制品台州市塑料制品台州市5印刷和包装杭州市20146纺织印染绍兴市20147木业湖州市20148制鞋台州市(温岭)20149化纤杭州市(萧山)201410生活服务业(服装干洗、餐饮油烟)杭州市201411储存和运输宁波市201812建筑装饰杭州市201813电子信息嘉兴市2018 3.全面落实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所有重点行业涉及到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各重点行业以及储存和运输业的整治验收按照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附件2)中的要求执行,整治过程中要抓住
19、以下重点: (1)合理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加大VOCs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 90%,其他行业总净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工艺路线。对于5
20、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
21、中低效技术处理;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2)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3)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
22、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重点监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检测系统,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其排放口的TVOCs排放浓度。环境监
23、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五)强化环保监管1.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制定人才培训和监测计划,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11个设区市及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具备VOCs监测能力,定期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为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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