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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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总部职务消费,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务消费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为履行岗位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应享有的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 规范职务消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 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 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开展公务活动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集团公司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总部员工公务活动用车。 第五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总部员工配备公务用车,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实行限额报销制度。补贴标准为: 职务 补贴标准 总经理助理 2000元/月 部门正职 1500元/月 部门副职 1200元/月 部门助理、业务经理 800元/月 业务员及以下 600元/月 总经理助理可以继续使用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兼任下属企业领导职务的总部员工,不得在所兼职企业借用公务车或报销交通费用。总部外派人员不得在总部和任职企业同时享受公务用车待遇。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七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总部员工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通信费用主要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八条 通讯器材购置费用由总部员工自行承担,固定电话费给予一定补助,手机通讯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具体标准为: 固定电话费补助标准 手机通讯费报销标准 总经理助理 100元/月 300元/月 部门正职(含负责部门工作副职) 100元/月 300元/月 部门副职 80元/月 200元/月 其他人员 无 100元/月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兼任下属企业领导职务的总部员工及总部外派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重复报销通信费或享受通信费补助。 第十条 总部员工退休或者调离集团公司总部后,集团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总部部门因接待上级领导和业务往来人员进行公务活动和费用管理。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及审批登记制度。年度预算由各部门编制报分管领导审批,全年支出的招待费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额度。 第十三条 总部部门进行业务招待,在预算范围内,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根据接待对象确定接待级别, 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接待级别 A级 B级 C级 接待对象 重要关系部门领导;重要合作企业主要领导(一般由集团领导出面) 关系部门领导;重要合作企业领导 经常往来客人;一般业务接待或礼节性接待 宴请标准 500元/人 300元/人 150元/人 住宿标准 四星级酒店标准间 三星级酒店标准间 礼品标准 300元/人以内 200元/人以内 100元/人以内 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总部员工不得参加直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十四条 单次业务招待费在2000元以下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按总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报销手续;2000 元以上的,应事前填写审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报告审批的,应事后及时补办审批登记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内容应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不得向直属企业转嫁业务招待费。 第十六条 总部员工对外商务洽谈和业务接待需要赠送的礼品,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十七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总部员工因公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总部员工因公国内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住宿、出差补 总部员工因公国(境)外出差,有关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按照总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总部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用在标准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个人自付。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发票据实报销。由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免费接待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出差期间因探亲、访友等私事绕道的开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二十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总部员工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部员工因公出国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执行相关审批手续。出国团组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不得安排一般性考察,不得进行与业务工作不相关、专业不对口、业务不急需的培训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公费旅游。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二十二条 总部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考察费用标准 1.凡属于参加代表团组出国(境)且费用包干的,按包干费用报销,不再报销补助及其他费用。 2.不实行费用包干的,其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3.由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工杂费和住宿费给予接待的,集团公司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总部员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部员工参加培训的内容应与本人的工作相关,按照总部人事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参加培训,集团公司给予全额报销相关费用;第二十六条 总部员工参加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按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办法报销50%培训费用。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按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部门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总部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部门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部门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二十九条 总部员工的职务消费活动,应按照能省则省、厉行节约,切实维护企业利益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标准、预算额度、审批及报销程序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额度进行职务消费。 第三十条 总部员工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对预算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可按规定程序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部员工应当勤俭节约,依法依规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履行职务职责之外的其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二)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三) 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四)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关情况说明。 (五) 将职务消费范围内的开支转移到下属企业报销,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个人消费费用等。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三十二条 总部员工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员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总部员工的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专项审计,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 总部员工凡是违反本办法进行职务消费的,集团公司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给予制止并令其纠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追究责任,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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