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法规依据与权利构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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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法规依据与权利构造摘要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所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其已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理论与实践话语。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可依据内在与外在理由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在政策、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均有法规依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双重面向。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权能,应包括防御权和受益权两大权能体系。国家保护义务及为权利有效实现提供制度性、组织性与程序性保障,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关键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学理证成;法规依据;权利构造DOI编号10.14180/ki.1004-0544.2023.09.014中图分类号:C913
2、.6;TP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23)09-0133-09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化保障的江西实践与路径创新研究”(22FX02)。作者简介:刘为勇(1979),男,法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地方法治研究所所长、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为勇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旨在具体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的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2021年9月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
3、技术困难”逐渐成一种官方话语。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进一步强调,为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数字资源适老化改造。为在学理上阐释“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本真要义,使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概念亦渐入学术研究视野。所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即指由老年人享有的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和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的权利1(p118-129)。本质上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的重
4、要指示所不容忽视的理论与实践话语。数字技术已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由数字技术形塑的线上空间也不再与线下现实世界相分离。然而,值得重视的现象是中国人口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转折阶段,人口老龄化速度比预2023.09法治与法理研究133期更快,加之数字资源配置及数字技术访问的不均衡,代际“数字鸿沟”愈演愈烈。另外,依靠数字技术对个人数据进行分析进而生成自动化决策的算法,亦无法保证一视同仁,“数字歧视”亦无处不在。故而,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就成为代际“数字鸿沟”和“数字歧视”的直接受害者,甚至沦为“算法黑箱”的牺牲品。因而,如何让老年人共享数字时代发展成果以安享幸福晚年是摆在我们面
5、前亟待解决的“时代之问”。“权利”的焦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但其亦是现代社会表现意志、作出选择和获得利益的能动手段2(p24-33)。因此,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本质上就是保障老年人在数字时代获得拥有幸福晚年生活的有力手段。毫无疑问,让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得以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重要凭借。然而,权利只有成为宪法上的制度性权利,才能获得可靠的保障与实现3(p3-17)。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一项新兴权利,截至目前学界对之虽有一些研究,但为实现从新兴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身份蜕变,对其仍有研究的必要且亟待深入
6、。鉴于此,本文拟着重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如何从学理上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为权利范畴内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否有法规依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权利构造又该如何建构,期冀能为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有所裨益。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在数字时代,无人能否认切实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重要性,但对能否将老年人这一要求上升为权利,则会有不同的解答。不切实际的泛化权利,定会加剧社会冲突,并阻止有可能导向共识、和解或至少能找到共同基础的对话。因此,将老年人的数字享益要求上升为权利,亦需要正当性理由支撑。依据通常法理,证成权利的理由分为内在与外在两种。其中,内在理由可
7、以独立证成权利,外在理由则能为权利证成提供辩护性力量。(一)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内在理由鉴于内在理由是以一种统一的、非语境的、类似规则的方式运作,因此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回到弱者权利保护的伦理总纲“人的尊严”层面予以推演与阐释。“人的尊严”是个开放性概念,无论对其进行何种界定,平等地保障每个人“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应是最低共识。“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4(p437)“人的尊严”无疑为每个国家具体落实对人的关切提供了基本指南。数字技术不仅使人们的生活空间演化成数字化空间,并使当代社会的价值、制度与技术出现了“系统性结构化重建”5(p17-26),其衍生出的数
8、字化生存已成为现代人类须臾无法脱离的生存方式之一。故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正面临着一个巨大的转变,即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所需及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外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变老并不意味着我想消逝。”但老年人属参见英 文森特 米勒:数字文化精粹M.晏青,江凌,姚志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8-93页。参见英 凯伦 杨,马丁 洛奇编:驯服算法: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制M.林少伟,唐林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89页。See M.Glendon,Rights Talk:The Impoverishment of Political Discour
9、se,New York:Free Press,1991,p.14.See Alon Harel:“What Demands are Rights?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Rights andReason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7,Vol.17,No.1(Mar.,1997),pp.101114.参见董方:数字化生存中人类交往的哲学思考基于阿多诺的“星丛”理论,载 学术界 2020年第11期。See Blood:I.A betterlife:Valuing Our Later Ye
10、ars.York,UK:Joseph Rowntree Foundation,2013,p16.134于典型的生理上的弱者,虽经过自身努力,其融入数字社会的主观愿望也并不一定能实现。譬如,小按钮、精细控制和不必要的复杂界面,让那些没有伴随科技成长或手的灵巧程度不如从前的老年人望而生畏。因此,让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完全是因为老年人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其不可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实现自我补足,这就需要法律对之施以援手。法律只是宣示和保护人的尊严,而不能创造和发明人的尊严。故而,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让老年人过上幸福
11、晚年生活,实际上就是对其作为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虽与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但其与传统的老年人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既密切相关又有明显区别。现行老年人生存权、健康权等诸多权利,多注重老年人权利的物质性保障方面,未能有效关切老年人的数字化生存需要。诚如前述,数字资源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撑。故而,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于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将起到关键性作用。换言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一项内涵丰富的高权利位阶的现代性权利,于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否则,老年人的尊严可能因为数字化生存条件的匮乏,而变得荡然无存或毫无意
12、义。因此,“老年人尊严”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基本出发点和最高目的,这亦是老年人该项权益生成的根本性内在理由。(二)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外在理由在传统社会,老年人凭借丰富的生活阅历,指引着年轻世代的成长与发展,因而其被称为“智者”。反观当下,数字时代的中国社会已呈现出了相互矛盾的两大新趋势人口结构越来越“老”、数字技术越来越“新”。结果就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老年人正逐步丧失知识、经验和智慧上的优势,并已俨然成为“数字弱势群体”的代名词。这亦充分证明,无论是在家庭抑或社会层面,数字时代中的老年人既有的传统权威在不断地被挑战、解构和颠覆6(p53-56)。然而,老年人这种劣势地位的形成,并不
13、是其主观意愿所致,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数字生活日渐普遍化和数字技术日益复杂化所致7(p163-169)。数字技术是一种中立的客观存在,对其不应该附加任何善恶的价值判断。然而,数字技术是人的运用对象,其背后难免有善恶之分。“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最高价值。”8(p132)据此,数字技术存在与发展的本真要义,应在于形塑并维护代际间、人与人之间善的关系。因而,若年轻世代忽视乃至无视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生存与发展的尴尬处境,数字技术则因缺乏善的道德伦理支撑而容易变得空洞。于老年人而言,什么样的生活才能被视为幸福晚年生活,这不仅涉及其主观价值评价问题,还应溯及代际间的反哺问题。客观上讲,除国
14、家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外,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还离不开年轻世代的“数字反哺”。老年人与年轻世代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数字反哺”不一定是法律赋予年轻一代的法定义务,但这是善的必然要求。当下为数众多的老年人能较为娴熟地运用微信等与外界联系、沟通,并促进数字技术在老年人中的普及。这一结果的形成,显然离不开年轻世代所提供的反哺支持。具象上看,在“数字反哺”过程中,家庭成员中的年轻一代应当承担起更大的责任,这既是家庭美德的必然要求,更是善的本质要求。然而,强调“数字反哺”亦不能将企业及社会排除在外,其亦应扛起相应的“反哺”责任,以尽快弥补代际间的“数字鸿沟”,让老年人时刻“在线”。故而,
15、善所形塑的“数字反哺”,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证成提供了外在See Cisco:Older People,Technology and Community.Independent Age.Retrieved from 2010.http:/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9年8月1日第3版。135性辩护力量。(三)数字技术发展的底线:以“数字人权”重申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尊重和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要对其权利加以切实保护。然而,权利“只是提供行动的资本或者说国家承诺的保障”,能否切实享受权利还要由其“实际需求和相关能力来决定”9(p27)。毋庸讳言,相较年轻世代而言,老年人的需求和相关能力往往处于劣
16、势地位。因而,老年人若仅靠自身能力肯定无法解决相关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社会是否公正,要看它如何分配人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10(p20)。诚如前述,数字技术所形塑的数字资源与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故而,于老年人而言,若不能通过确认和保障权利的方式补足其数字行为能力,其在数字时代的劣势地位必将被强化以至固化。因而,在法律上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不仅能明晰各方权责,更能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个性化保障。由于数字行为能力不足,老年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字痕迹不多。因此,针对老年人的数据暗点乃至盲点逐渐形成。其结果就是,算法模型不能
17、与老年人实现精确匹配,遂在数字技术应用层面产生了歧视老年人的负面效果。然而,对老年人的数字歧视并非数字技术创新的产物,而是数字时代前沿科技赋能前数字时代传统社会矛盾的结果,数字技术则成为这种歧视表达的新载体11(p127-147)。在数字技术的高歌猛进下,除传统权力被压缩外,权力与商业进一步结合还形成了以平台为载体的准权力,这种准权力亦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譬如,拥有准权力的数字商业平台针对老年人的算法歧视不断涌现,这就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制造了新的难题与风险。在数字时代为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保障的价值预设,不能仅限于传统人权价值层面,还应对其注入“数字人权”
18、价值理念。数字资源配置的公平与公正与否,是“数字人权”关注的焦点。因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对“人权”的正确理解,不仅要依赖于“人的生物属性和物理空间”,还要依赖“人的信息属性和虚拟空间”12(p5-14)。有学者指出,“无论科学可能会变得多么抽象,它的起源和发展的本质却是人性的”13(p49)。老年人是数字时代的重要成员,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数字技术发展不能将其遗忘,这应是“人性”使然。因此,应将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作为数字技术发展的底线,这不仅是“数字人权”题中应有之义,更是解构老年人生存与发展权在数字时代面临的内生性困境的基础性价值理念。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法规依据“
19、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14(p52)。因而,若要使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能从应然权利跃升至法定权利,仅有学理证成仍然不够,还应找寻到规范依据以夯实跃升的现实基础。(一)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政策依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已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上升为国家战略。诚如前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中央重要文件,皆对如何“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
20、能化产品和服务”作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安排。这凸显出国家(政府)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保障的重视。根据内容审视,诸项政策突出了老年人的主体地位,且政策内容也已从救济性向权利性转化,政策模式更是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1)政策主体向权利主体蜕变。意见 强调,要“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施 智慧助老 行动,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这表明关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保障的政策,聚焦于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但却未将老年人仅视为一个弱小的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个体,而是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并亟待提升数字素养的权利主体。换言之,诸项政策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所涉的数字资源视为老年人应得的福利,而不是对其给予
21、136的一种恩赐。(2)政策性内容向权利性内容转化。实施方案 指出,要“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使其“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故而,国家(政府)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权益,不只是满足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这一最低限度需求,还应涵括让老年人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内的更高权益。这说明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问题上,国家(政府)已将自身角色定位为权利的“守护神”,而不再仅充当“守夜人”。(3)从补缺型政策模式向适度普惠型迈进。国家(政府)确认并保障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面向的是全体老年人,而不是以特殊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为主,亦不是以残补或最低限
22、度取向为原则采取补救性作为。这表明国家(政府)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保障方面,是按照适度普惠模式向前迈进的。在诸多政策的指引下,我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障与改善。然而,政策本身所呈现出来的一些问题亦值得重视:一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政策在形式上比较分散,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二是政策内容并不十分完善,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三是权益保障存在部门分割且不协调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政策实施效果。问题的关键是政策性保障带有明显的“软法”治理特征。虽有学者认为“软法”是“法”的一种类型15(p52-59),但由于缺乏“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其治理效果大打折扣。譬如,实施方案 印行后,某些餐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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