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_DGJ08-103-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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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2005-07-26沪建建2003610号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为DGJ08-103-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前 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 2003 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
2、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助残扶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稳步推进,全社会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氛围进一步形成。2003年4月3日,韩正市长签署发布了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首次从政府规章的层面,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向、目标、任务、措
3、施,对于规范、指导和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和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快本市创建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步伐,奠定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本市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基础,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兼顾阶段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在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无障碍设计工作,提出了若干既体现先进设计理念、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又易于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为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较好统一
4、作了新的探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4 城市桥隧;5 城市交通站;6 城市公共厕所;7 办公建筑;8 商业服务建筑;9 文化、纪念建筑;10 观演建筑;11 体育建筑;12 医疗建筑;13 学校建筑;14 居住建筑;15 居住区;16 养老设施建筑;17 公共停车库(场);18 设备;19 无障碍设施。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委领导的关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
5、:64031689),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王勤芬 彭圣钦 黄 彬 陶圣洁 吴云芝 倪士珠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盛昭俊 陈华宁 高承勇 张俊杰 沈育祥 茅红年 金 峻 姜世峰 郭建祥 陈 雷 朱国华 翁 皓 杨吉清 崔中芳 陈 钢 张 鹭 张 弘 钱 平 金 杭 陈 钢 崔 莹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祝长康 周 聪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条文说明)2005-07-261 总 则1.0.1 城市道路和
6、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有关部位提出的便于这类弱势群体行动和使用的一种系统设计。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传统的将残疾人与社会隔离的观念正得到纠正。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正是使残疾人尽可能建立正常生活、参与社会活动、获得与正常人相等权利的重要途径。上海是建设中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残疾人有52万,占总人口的4%,加上上海是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有230万,占总人口的17.8%,两者相加,约占总人口的22%。因此,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对上海这个城市尤其重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极
7、为重视,1992年,市建委、市残联等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1998年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中作出了设有电梯的住宅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规定。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第1号令发布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使本市的无障碍环境得到全面的改观,故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筑物主要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城市的无障碍设计应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具备的潜力和心理状况,重
8、点应放在与弱势群体生活密切相关的那些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交通等设施方面。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同样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但由于受原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像新建工程那样全部按本标准执行,故可参照执行。对原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府已制订分批纳入年度实事项目的规划。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指出公民在年老、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我们制订标准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基本依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既是本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指导思想。本标准在条文中作出的规定,使丧失行
9、走能力者、行走能力低弱者、视力听力残疾或低弱者能依靠自身力量及无障碍设施的帮助,进入活动场所。但毕竟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较少,难免有不周全之处,但只要具备上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能在单项建设工程中有所创新,设计出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无障碍环境。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也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城市的整体形象,与周边环境协调好。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很广,设计的内容很多,弱势群体希望到达的地方,通过无障碍设施都能到达和使用,这就要求对诸如道路、天桥、入口、台阶、坡道、平台、门、楼梯、厕所、浴室、住
10、房、客房、服务台、饮水器、座位、车位等,都要在形式、尺度、功能上转变设计观念,按照弱势群体意识予以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目前刚刚起步,规定要做的设施,也是最基本的设施,设施的技术含量也不高,适合弱势群体使用的建筑产品也还不多。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技术含量,改进垂直和水平交通工具,形成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真正使弱势群体回归社会,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生活。1.0.6 在设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对城市交通和建筑物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结
11、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是行业标准的深化、量化和具体化。在执行过程中,凡本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应按行业标准执行。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3.1 城市道路3.1.1 本条规定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城市道路,是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出行、办事、旅游等。3.1.2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与车行道如有高差,就会给乘轮椅者的通行带来困难,因此,各种路口的人行道应设可供轮椅通行的缘石坡道。视力残疾者通常依靠触觉、听觉等来帮助其行动。在城市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和主要公共建筑周边道路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可方便视力残疾者正常行走。在市区
12、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和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横道处,以及在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附近的道路和盲人学校周围道路的人行横道处设过街音响装置,可使视力残疾者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要求将安全岛与人行横道对应处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是为了使乘轮椅者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在城市旅游景点道路、主要商业区的道路和商业街、步行街设置盲文地图,可便利视力残疾者旅游和购物。为了使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城市道路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的通行、使用服务,并易于为他们所识别,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牌。3.2 城市广场3.2.1 为了使残疾人能与健全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出行和休闲的权利,城市广场的无障碍
13、设计范围应包括市中心广场、各区、县中心广场,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还应包括轨道交通车站和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3.2.2 城市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使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应对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这就既要设计方便乘座轮椅者通行的缘石坡道,又要设计方便视力残疾者行走的盲道和盲文地图,还要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上述位置设立无障碍标志牌。3.3 城市公共绿地3.3.1 城市公共绿地的定义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3.3.2 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通行和游憩,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3.3.
14、3 在男女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和位置适当的部位,应至少设1辆轮椅车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厕位面积、门窗开启、入口净宽、门的拉手、座便器高度以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以便乘轮椅者与陪同者休息和交谈,避免轮椅停在绿地的通道上,影响他人正常行走。3.3.5 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残疾人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至少应有1个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3.3.6 为了视力残疾者前往公共绿地时便于掌握绿地的方位和入口,需要设置盲道。3.3.7 在全市
15、性和区域性公共绿地的入口处,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了解绿地的总体情况及知晓各种设施的大体位置,需要设置盲文导游图或触摸式发声导游图,同时,在常规导游图的内容中,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所在位置。4 城市桥隧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1.1 兴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对于疏导交通,消除人车混行,保证行人安全起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市中心人口稠密区和商业繁华地段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使用频率较高。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通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4.1.2 为了方便乘轮椅者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设置轮椅坡道。无法满足轮椅坡道的设计要求时,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由于许多人行天桥为“”
16、型,设置电梯数量较多,而使用率不高,造成资金的浪费,故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无障碍电梯,如徐家汇、南京路都曾有过这样的天桥。设置坡道或电梯毕竟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上海又是土地资源匮乏的城市,因此,在受地形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也可在地面路口设置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信号灯控制按钮,这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以便在交警的协助下,帮助乘轮椅者顺利通行。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置,是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能靠自身力量安全通行,因此,对坡道的坡度设计有一定要求,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的坡面既要平整又要防滑,坡道两侧要设扶手,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4.1.4 人行
17、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置,是为了方便拄拐杖者通行。由于拄拐杖者行走困难,因此,梯道的设计要求踏步面宽、踏步高度低,便于控制重心。梯道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扶手高度为900mm,下层扶手高度为650mm,扶手和栏杆应在整个梯道连续安装,两端要延伸至踏步以外,保证有不小于300mm的水平段。人行天桥设顶棚,主要是方便行人能在雨雪天使用。4.1.5 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上述场所应设置盲道。盲道设计以提示盲道为主,设置范围主要有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台阶坡道的起点和终点,这些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4.1.6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扶手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而设置的,在
18、坡道和梯道设两层扶手,上层便于健全人、听力和言语残疾者使用,下层便于拄拐杖者使用。扶手要坚固耐用,易抓扶不伤手。扶手起点水平段应设置盲文铭牌,便于视力残疾者使用。4.1.7 人行地道入口两侧应设防护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安全。4.1.8 为了方便乘轮椅者从人行道出入人行地道,当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4.1.9 为了防止残疾人、老年人进入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应在这一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提示盲道。4.1.10 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处设置无障碍标志牌。4.2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
19、交叉4.2.2 为了方便残疾人通过跨河桥梁和观光隧道,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接通,中间有高差处应以坡道连接,并设盲道和缘石坡道等。4.2.3 立体交叉主要指城市高架道路的立交桥。有些大型立交桥孔下面的道路比较复杂,为了方便残疾人通行,立体交叉桥孔下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和盲道,并与周边道路人行道的缘石坡道和盲道相贯通。5 城市交通站5.1 公交车站5.1.15.1.2 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换乘公交车辆,应在规定的公交车站设置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5.1.3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设置提示盲道是为了使视力残疾者能容易地发现车站的准确位置,便于其到达候车位置。5.1.4 设在车道之间分隔带中的公
20、交车站,为了提前告诉视力残疾者公交车站的位置,应设置提示盲道。5.1.5 公交车站盲文站牌的设置,一是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二是要保证安全、防止倒塌,三是要不易被人破坏。5.2 轨道交通车站5.2.1 我国弱势群体的出行,如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办事等主要靠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也是其选择的方式之一,因此,在轨道交通的所有车站(地下、地面、高架)都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5.2.2 无台阶的入口,是人们通行时最为便捷和安全的入口,通常称为无障碍入口。而在现实中,为考虑下雨时雨水不进入室内,往往设计成室内外有一定的高差,有几级台阶,这就给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不便。为解决这类高差问题,故应设置轮椅
21、坡道。5.2.3 电梯是人们使用最为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从入口到站台往往会有楼层的高差,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上、下活动,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在现场面积小而无法设置电梯或坡道时,可采用占地面积小的升降平台。5.2.4 从安全角度出发,作此规定。5.2.5 检票口设置无障碍通道,可方便乘轮椅者、携带行李者进出。5.2.6 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乘客停留时间将逐渐增长,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4)已规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因此,本条规定轨道主要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或设置独立的无障碍厕所,以此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5.2.7 为方便视力残疾者能准
22、确到达站台,需在相应的乘客行走范围内铺设提示盲道及行进盲道。5.2.8 为方便视力残疾者和乘轮椅者,应在站边设高度合适的公用电话,并设盲人铭牌。5.3 港口、铁路客运站5.3.1 港口客运站建筑规模的划分参照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的相关条文;铁路客运站建筑规模的划分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的相关条文。5.3.2 港口、铁路客运站与城市广场及其他形式交通站点的联系密切,应充分考虑残疾旅客和全体旅客通行的便捷和安全。设计时,除应满足本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城市道路、广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5.3.3 对旅客主要入口,建议采用室外地面坡度不大于1:5
23、0的无障碍入口,当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并应符合建筑入口的无障碍设计要求。5.3.4 港口、铁路客运站应合理布置旅客的流线,包括进站、售票、安检、候船(车)、上船(车)、出站等。在通行线路上,应考虑乘轮椅者的需要,使其能方便、安全地到达相关区域。由于客运站室内空间广阔、部门繁多、流线复杂,所以,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客运站的服务措施合理设置盲道。大范围地设置盲道并不一定能保证视力残疾者的行走方便和安全,相反,可能会对其他旅客的通行带来一定的影响。站台边缘设提示盲道,是告知视力残疾者前方将出现高差和危险地带,以保证其安全。香港九广铁路车站站台边缘采用有触觉指引的凸状黄线,以警
24、示候车乘客在进站列车未停定前不得逾越,可供借鉴。5.3.5 一定规模的客运站,残疾旅客使用的几率较高,因此,其售票厅应考虑乘轮椅者的需要,并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同时,还可在普通售票窗口设音响提示装置并结合相关服务措施,以方便视力残疾者购票。5.3.6 港口客运站老、弱、残合用候船室的设置要求,系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考虑到轮椅使用的情况,提出了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的要求,较港口客运站候船室人均不小于1.10m2的标准略有放大。铁路客运站老、弱、残合用候车室的设置要求,系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制订。考虑到新建车站的建设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将设置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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