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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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二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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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党发[2007]33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按照职能、责任、权力、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基层管理组织,担负着学校所赋予的管理职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目标管理、过程监控、责权清晰、分级负责、运行顺畅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从而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二、学校与学院管理主要职责 (一)教学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发展规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全校性的教学改革,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与整体性管理。 2.负责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3.负责全校本科专业建设,包括学校重点专业或特色专业等的评定,组织新设专业、省级和国家级重点专业或特色 专业等候选专业的评定及申报。 4.负责全校本科专业的课程建设,包括建立学校的网络课程平台、课程规范、质量管理与评定的方法与实施,学校精品课程的评定,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候选课程的评定及申报,多媒体课件、题库等的审定。 5.负责学校的教学立项评定和审批、结题与验收,负责省级和国家级教学课题的审核与申报。 6.负责全校教学名师、优秀主讲教师、优秀实验教师、教学成果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的评定与奖励,负责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候选人、教学成果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候选。 7.负责规划全校本科教材建设,组织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审定、出版和评选工作,负责全校本科教材的征订和供应工作。 8.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教学设备、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监督、审核和验收。 9.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修缮及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审定各学院计划及项目完成的验收。 10.负责全校本科实习、实训等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开放实验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11.负责组织自制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开发与研究的审查与验收。 12.负责制定全校开课计划及教学进程,组织安排全校的配课、课表编排和学生选课。 13.负责全校教室资源的使用、调配及本科教学运转的日常管理。 14.负责全校本科教学的考务工作。 15.负责全校教学日历、试题、教学管理报表等的管理与存档工作。 16.负责全校本科生各类课程成绩的汇总、检查、管理,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17.负责学校的考风建设与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工作。 18.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复学、降级、跨院、跨类的学籍变动等学籍处理工作。 19.组织教务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培训以及教师参加全国性教学研讨交流活动。搜集、处理、通报国内外教学改革、建设和管理的信息。 20.负责审批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开办和证书发放工作。 21.负责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22.负责全国性本科各类考试、学习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3.负责教务在线等网络教学资源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4.负责全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和全校(含研究生、成人)教学工作量的汇总。 25.负责全校本科毕业生和新生的电子注册工作。 26.负责全校本科教学各环节(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质量的督导、检查与评估。负责全校本科教学的专业评估。 27.负责申报教育部与省教育厅关于教学质量工程及教改工程相关项目。 28.负责全校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训中心的宏观调控与整体性管理。 学院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本科教学发展计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学院教学改革,负责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负责提出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调整方案,报学校审批。 4.负责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包括新设专业、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等的建设与申报。 5.负责学院本科专业的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的申报,负责多媒体课件、题库等的建设与提高。 6.负责组织学院教师的教学课题立项与实施。 7.负责学院教学名师、优秀主讲教师、优秀实验教师、教学成果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的培育、组织和申报。 8.规划学院教材建设,组织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编写,提出学院教材使用计划。 9.负责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教学设备、实践教学各环节的项目审核、申报与实施。 10.负责提出、申报与审核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的修缮及仪器设备维修计划。 1.负责学院本科实习、实训等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开放实验的组织、申报与实施。 12.负责组织自制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开发与研究的申报与实施。 13.负责学院教学日历、教学管理报表等的管理与存档。 14.负责组织学院本科生各类课程的成绩检查、提交与管理。 15.负责学院考风建设,按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16.负责学院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制定、教学组织与管理。 17.负责组织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和教务管理人员的“练兵比武”与业务提高。 18.负责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19.负责组织学院学生参加全国性本科各类考试和学习竞赛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20.负责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与审核。 21.负责退学、转学、休学、复学、降级、跨院、跨类的学籍变动等学籍处理初审工作。 22.负责学院本科教学各环节(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质量的保障、检查与评估。负责学院本科教学的专业自评估。 23.负责学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训中心的建设与人才培训。 24.负责核定学院的开课计划及教学进程,组织、安排学院的配课,协助学校组织学生选课。 25.负责学院本科教学的日常管理和本科教学的考务、学生试卷的归档工作。 (二)科研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科技工作规章制度、科技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编制和下达各学院年度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计划。 3.负责学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汇总和立项评审工作。 4.负责下达各学院教师和科技人员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年度计划。 5.负责学校科研方向的规划与调整工作和学校科研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跨学院、跨学科科研团队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6.负责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司局级重点项目和企事业单位重大委托项目的管理工作。 7.负责院管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8.负责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负责专利和著作权申请的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9.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11.负责学校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和科技项目保密工作。 12.负责组织全校性科技学术活动。 13.制定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拨发。 学院主要职责: 1.制定本部门科技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3.组织本部门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企事业单位托项目经费到款总额计划。 4.组织本部门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科研工作量计划。 5. 负责本部门科研方向的规划与调整和科研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的科研团队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6.负责企事业单位一般委托项目的立项工作(报学校备案),负责企事业单位一般委托项目、司局级一般计划项目和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7.协助学校管理本部门的校管项目。 8.负责本部门科技奖励和专利、著作权的组织申报工作。 9.协助学校管理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10.负责本部门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11.负责本部门科技统计工作和科技保密工作。 12.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科技学术活动。 13.负责学校下拨的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学校博士点、硕士点和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3.负责学校学科梯队建设规划和跨学院学科梯队建设工作。 4.负责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的评审与聘任工作。 5.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并负责指导 、监督和检查。负责研究生招生报名、命题、考试、录取工作、学籍管理工作和就业工作。 6.制定或修订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实施办法,汇编研究生课程目录及教学大纲,汇总各学院所制定的每学期的开课任务书及课程安排。 7.负责制定研究生公共课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8.负责研究生教学精品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9.负责全校研究生日常教学工作的协调、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处理,负责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复核和学位论文开题结果的抽查。 10.负责审核研究生任课教师的工作量,制定研究生培养费、研究生指导经费和业务费分配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拨发。 11.负责管理和监督研究生教育经费和基金的使用。 12.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13.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审定和学位授予工作。 学院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博士点、硕士点和重点学科的申报和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3.负责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 4.负责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的推荐和考核工作,协助学校做好跨学院学科梯队的建设工作。 5.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调剂、专业课命题和复试等工作。 6.按学院编班,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 7.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学院各专业、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研究生的具体培养计划,公共课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管理工作。 8.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各层次研究生非公共课程的配课和排课工作,负责安排各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实践、专业课程的调课、补课、考试、成绩登记、试卷保管等项工作。 9.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文评审、答辩资格审查、论文答辩等工作。 10.负责学校下拨的研究生培养费、研究生指导经费和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管理。 (四)人事与师资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拔尖人才的培养计划、工勤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职务)鉴定、岗位的培训和聘任工作。 3.负责职工的调配工作,制定学校职工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学校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外聘教师的基本标准以及教职工的延聘、返聘、缓退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学校机构设置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编制、工资、校内津贴、福利及各种保险等的管理工作。 6.负责教师资格的复审及认定工作。 7.负责审批校内各部门进人计划及拟调入、调出和接收人员的先期预审及后期核查工作。 8.负责对省、校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以及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选工作。 9.负责职工劳动纪律、考勤办法的制定和管理以及职工请假、销假审批工作。 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2.负责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 3.负责教师资格初审工作,根据学校总体方案,负责制定学院教师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4.负责学院职称评聘的组织报名工作,负责拟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工作,负责拟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工作,负责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前期审核工作。 5.制定学院各类人员考核细则并负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外人员的考核,负责本院教职工的延聘、返聘和缓退的报批工作。 6.负责制定学院进人计划和调入人员的考核工作。 7.负责本学院人员的劳动纪律和考勤、请销假的报批工作。 (五)学生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并组织落实。 2.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工作。 3.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4.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和推荐工作。 5.制定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决定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6.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勤工助学和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7. 负责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和社会奖、助学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8.负责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9.制定年度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副食补贴、学生校内临时贷款和学生就业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管上述经费的使用。 10.负责编制上报学校本专科年度招生计划。 11.负责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录取和新生入学等工作。 12.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本专科生年度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13.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拓展与维护、校级就业基地的建立,负责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组织校内各类招聘会和年度就业计划落实等工作。 14.负责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院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整体计划,制定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宣传活动、日常教育和测评。 3.负责学院辅导员培养和考核工作,负责学院学生班主任的选聘与考核工作。 4.负责本学院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5. 负责对本学院违纪学生的教育,提出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决定记过以下处分。 6.负责学生奖学金、校内贷款、困难补助、副食补贴和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 7.协助管理学生档案。 8.负责本学院内各专业本专科招生计划的拟定和上报、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和新生入学等工作。 9.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就业指导和就业落实等工作。 10.结合专业特点,建立以科研、实习、就业为一体的院级毕业生就业基地。 (六)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 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 2.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和设备采购、验收工作。 3.负责学院之间的设备调配,对各学院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制定设备保养和维护条例,负责大型设备的维修协调工作。 5.负责学校设备的报废处理。 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学院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统计、登记造册工作,保证国有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2.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细则并组织实施。 3.负责学院内设备的调配使用,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4.负责对使用科技经费或其它经费购置的设备的上报工作,使其成为学校固定资产。 5.拟定学院采购计划并上报学校。 6.参与学院申请购置的重要设备的招投标和设备采购、验收工作。 7.负责学院实验设备仪器的保养和维护。 8.负责对拟报废设备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七)财务管理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学校内部有关财务管理文件,并负责宣传、解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2.根据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3.全面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4.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5.负责学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制定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措施。 6.负责对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7.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工作。 8.配合管理学校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9.负责学校工资、津贴以及其它个人劳务性支出的发放工作。 10.负责全校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11.负责财会档案的立卷和近期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查档等工作。 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院经费预算的上报和经费的效绩分析。 2.负责下拨到本学院的各项经费的管理、审批与使用。 3.负责将本学院收入缴入学校统一管理,负责本学院办班经费和工程硕士培养经费的管理、审批与使用。 4.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学杂费催缴工作。 (八)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2.负责学校党校工作。负责基层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与全体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教育,负责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 4.负责全校党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5.负责全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6.负责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 7.制定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培训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8.负责处级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工作。 9.负责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考核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 10.负责制定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全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12.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3.负责审批教职工评奖评优和违纪处理。 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院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和党支部建设工作。 2.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和谐学院建设。 3.负责本学院党校工作,负责本学院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管理工作。 4.负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选工作,负责本学院内违纪人员的教育,提出对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5.负责本学院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6.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 7.负责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8.按照学校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做好本学院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工作,负责本学院非职级干部的任免。 9. 负责本学院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三、学院运行机制 (一)组织机构 学院设立行政领导班子、党总支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委员会三个主要组织机构。 1、学院行政班子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 (3)负责学院对外合作工作。 (4)负责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各种专项经费和学院创收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与奖惩。 2、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2)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和谐学院建设工作。 (3)参与讨论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负责学院下设机构干部的民主推荐和考核工作。 (5)审查批准学生党员。 (6)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7)支部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对学院行政工作的监督。 (8)负责学院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 3、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调入教师的考核、大宗物品设备的采购论证工作。负责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查工作。 (2)审议本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重要事项。 学院领导班子一般由3~5人组成,党政主要领导实行交叉任职,党员院长可兼任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书记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兼任副院长,主管行政某一方面工作。规模较小的学院一般不设专职党总支副书记。系(室)级党支部书记职务可以由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兼任,也可以单独设置。 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规模较大的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以分设。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学术造诣较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学位委员会的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担任。 (二)会议制度 1、党政办公会议 (1)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党政办公会议是学院决策的最高形式,党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外出时,可委托党总支书记主持。 (2)党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包括:审议或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学生管理、就业中的重要问题;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件采购、综合整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3)党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党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并预先通知与会人员。党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 (4)党政办公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5)党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关系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6)党政办公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领导。 (7)党政办公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2、党总支委员会议 (1)党总支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中共正式党员行政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 (2)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讨论制定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各项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讨论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和谐学院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讨论学院党支部的组成;审查批准党员发展工作事宜;审议决定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研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处理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初步意见;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 (3)党总支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4)凡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 (5)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对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议,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6)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总支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3、学术、学位委员会议 (1)学术、学位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学位委员会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2)学术、学位委员会议议事范围包括:研究决定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研究决定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查;负责调入教师的考核、大宗物品设备的采购论证;讨论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学位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3)学术、学位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4)学术、学位委员会议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主要由主任委员提出,并提前通知各委员。 (5)学术、学位委员会议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学术委员会议要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通过,学位委员会议要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一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通过。 (6)学术、学位委员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须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讨论。 四、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各教学部,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校院两级管理进一步理顺学院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暂行规定》即时废止。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的定位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 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 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 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 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 第八条 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学科建设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开展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重点学科和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 聘任和考核正高级职务岗位人员,聘任和考核六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人员。 6. 任免和考核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 7.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确定专业技术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岗位聘任人选,确定七级及以下职员职务岗位聘任人选;向学校推荐正高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和六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4.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确定系主任(所长)、副系主任(副所长)、相关科级干部人选,并报学校批复。 5.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模式和目标规范,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跨学科、跨学院的教师教学、科研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监督实施。 3.认定学校教学成果,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4.制订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人才(学生)培养规划。 2.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本学院所辖学科面向院内外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认定和评估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5.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统一管理本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学院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组织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并指导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4.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推荐工作,以及对本学院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组织实施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6.做好本学院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根据国家规划,组织建设海外孔子学院。 4.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5.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负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权责结合、财事结合、分级报帐、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学院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3.审核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和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4.组织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学院负责 1.学院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3.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支配学院的创收分成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经费(不含国家核拨的“985”、“211”等专项经费)。 4.根据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3.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2.管理本学院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院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三项制度。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 1.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2.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厦门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1.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3.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 1.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研究、决定本单位除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外的行政工作方面重要问题的决策机构,并负责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 2.院务委员会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系主任(或不设系的学院的教研室主任)和所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3.院务委员会会议具体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学院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本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本学院党建(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工作,设有2名副书记的原则上按主管本科生和研究生工作分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4名。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或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或涵盖4个以上一级学科的学院可设副院长4名,规模较小的学院设副院长2~3名。 副院长一般不兼任系主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本学院相关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办理全院的党务行政、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属各系(所)设系主任(所长)1名、副系主任(副所长)1~2名,均由本系(所)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学院所属各系(所)由学院根据需要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其编制属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编制配备若干专职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其他学生工作。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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