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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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系指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文化课程、艺术特长、人文素质、学习能力、继续教育等方面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学校。第三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和日常监管、年度评估、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政府有
2、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设 立第五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关学生特长培养、技能训练、潜能开发等方面培训学校,从严控制中小学文化课程培训学校的开设。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办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个人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须经办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场地校舍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不得租用现有公办中小学校舍办学(办班),鼓
3、励提倡民办培训学校使用自有场地办学。第九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接受外资或者与外国组织合作办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培训学校的,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颁发筹设批准书后才能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后才能招生。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必须遵循“一证一校、一校一址”的原则。民办培训学校在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经审批机关现场考察同意,在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及时报请变更前后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管理移交手续。民办培训学校在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机构的,应当以独立法人身份向
4、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市域内设立加盟学校,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经主办学校和加盟学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张挂在学校主要办公场所,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校名、层次和类别办学,并在学校醒目位置悬挂校牌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认证标示。 第三章 教 师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立足长远,重视和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扩大专职教师比例,提高专职教师的业务素养。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从事文化课程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从事艺术
5、特长、人文素质等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相关部门确认的从业资质。民办培训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聘任教师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保险。第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聘任教师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人才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登记。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逐年建立专兼职教师和职员永久性信息表,记载专兼职教师和职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师资格证号、专业技术职务编号、社保证编号、工作简历
6、、奖惩情况、异动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实行专兼职教师身份公示制度,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沙民办教育官方网站相应页面同时公示专兼职教师的相片、姓名、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任教科目、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资格证号和社保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招生与教学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形象广告等宣传资料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刊登、播放、张贴、邮寄、现场散发、上传网络)。对外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与审查备案的资料内容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不得随意借用“名校”、“名师”(含“一线教师”、“ 命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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