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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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18596-202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畜禽养殖业污染
2、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合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合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拟定畜
3、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合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类别猪(头)(25kg以上)鸭(只)鸡(只)牛(头)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I500150001500030000100200II200Q5006000Q150006000Q1500012023Q3000040Q10080Q200注: Q表达养殖量。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合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类别猪(头)(25kg以上)鸭(只)鸡(只)牛(头)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I3000100000100000202300200400II1200Q300040000Q10000040000Q10
4、000080000Q202300100Q200200Q400注: Q表达养殖量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行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但不得迟于2023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拟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浙江省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部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查法 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
6、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解决规程 HJ/T8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卫生防疫检查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3.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社区) 指按照区域布局规划和本地土
7、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定,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规定,通过行政区划拟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3.3 干清粪工艺 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和水、尿分离并分别清除的生产工艺。 3.4 废渣 指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3.5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快乐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6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涉及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7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8 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指GB3838中、类
8、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受保护水域。4技术内容 4.1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4.1.2本标准实行后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从2023年7月1日起,所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都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4.1.3标准合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种类猪m3/(
9、百头天)鸭m3/(千只天)鸡m3/(千只天)牛m3/(百头天)季节冬夏冬夏冬夏冬夏标准值2.03.00.81.20.50.81625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种类猪m3/(百头天)鸭m3/(千只天)鸡m3/(千只天)牛m3/(百头天)季节冬夏冬夏冬夏冬夏标准值1.01.50.50.70.20.41417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 制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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