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自由化与本地化之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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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96274(2 0 2 3)0 5文章编号10 0 20ct.10,2023Zheng Fa Lun Cong2023年10 月政法论丛No.5第5期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自由化与本地化之辩邵峰(南方科技大学廉洁研究院,广东深圳518 0 55)【内容摘要】针对常态化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间的主流规制模式已经不再是绝对自由主义或严格本地化限制,而是在区别数据类型的基础上,采取了立体化的“共同体”间自由流动与“共同体”外限制流动相结合的模式。这一转向的本质是逆全球化、强区域化趋势在网络空间的蔓延。可以预见,短期内围绕数字保护主义的博奔依旧不会消失,而面对这一现实的趋势以及可能的冲击,力求
2、突围“集团封锁”,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尤其是结合数据生成与来源这两个关键环节对何为“跨境”加以去领土化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鼓励发展分级分类分区域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另一方面,也应基于对等原则,协同发展“点对点”与“点对面”的数据双/多边互信机制,以有效应对与防范来自域外的恶意数据管辖,达成战略的缓冲与国际话语权的双掌握,同时实现我国由国际数据治理参与者向规则制定者的转变。【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数据安全自由贸易协定【中图分类号】DF0-05【文献标识码】A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在过去的十数年间,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自由化”走向“本地化”、再有限回归“自由化”的
3、思潮转变过程。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基于网络自由主义思潮,对于数据流动,国际间普遍遵从市场的导向作用,强调网络作为“公共领域”所应保持的独立性与开放性。然而,自由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并没有使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普遍惠及于各个国家,尤其是没有惠及广大发展中国家,1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改变。因而,从2016年开始,基于维护本国数据安全与推动本国产业发展等因素,包括俄罗斯、越南乃至欧盟等在内的部分国家,开始以立法的形式限制数据的跨境流出,以实现将特定数据本地化管控的诉求。数据本地化在过去十年间迎来了一个立法高峰期,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在2 0 17 年,除了一些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外,全球
4、绝大多数国家均已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数据本地化管控,立法所涉及的数据类型包括个人数据、金融数据、医疗数据等。2 1P1-12但数据自由化也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在部分场景之下甚至依旧占据主流,如国际贸易与金融等。考虑到数据自由流动与经贸发展的正相关作用,在各国新一轮多边以及双边自由贸易谈判中,倡导数据自由化流动与减少贸易壁垒也已经成为了公认的重要议题具体到我国,自2 0 16 年网络安全法以来,已经实现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初步体系化,国内层面,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数据出境的若干合法要件,同时确立了安全评估制度,国际层面,我国以双多边贸易为载体,对部分类型数据的流动进行了规制。但长久以来的“领土
5、依附”传统限制了我国对部分合法域外数据的利益获取,同时严格本地化的规制模式也开始落后于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与数据治理实践。因此,如何在本地化与自由化并存的背景之下平衡二者的冲突,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最大化数据自由流动所能带来的正向作用,对此,本文将在对国际间主流立法加以梳理的基础之上,以概念的解构与引人作为起点,通过定性研究来概括国际间主流规制手段的路径特征与场景例外,通过量化分析来寻找自由化与本地化模式形成的内部成因与外部驱动,最终加*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北京数字自贸区建设的规制研究”(2 2 FXC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邵怪(19 9 0-),男,江苏靖江人
6、,法学博士,南方科技大学廉洁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网络法、数据法。2023年政法论丛140以综合研判并提出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中国方案一、自由化:基于国际贸易的衍生在非干预的前提下,数据天然的具有流动性,然而,数据的跨境流动并不是内生的,其从无到有、从个案到常态,都可以视为国际贸易推动的结果,【3 具体来说,二者的结合与互动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通过网络的货物进出口,主要是数字平台;二是与网络数据相关服务的提供与消费;三是基于进出口货物价值与需求的数据收集与分析;最后是数据流动本身所带来的就业机会。此外,数据的跨境流动与经济的发展也处于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之中,充
7、分的数据跨境流动往往能够带动经济增长的最大化,据经合组织的统计,在2 0 16 年,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给全球经济贡献了约2.8 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约占全球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三点五,并且,这一数据在2 0 2 5年预估将达11万亿美元。4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有调查研究表明,全球货物贸易中,约百分之十二是通过国际间数字商业平台开展的,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51P但技术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成为了主要的受益者,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里,全球前十大经济体的国内生产总值有百分之十是由网络所直接贡献的,每2.6 个工作岗位中,就有一个直接与网络相关,同时网络数据的跨境流动也为全球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这其中有百分之
8、三十由美国所直接占有。5】P91不难发现,由于技术层面的差距,网络与数据流动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与贸易的总体贡献依旧是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 如果认为数据的跨境流动是自由贸易与自由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贸易全球化的重要保障,那么,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论证,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直接的结论,即纯粹的数据跨境流动,尤其是商业数据,基于市场导向的自由流动显然是无可厚非的,过度的干预无疑会对经济与贸易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此外,数据的跨境流动直接受益于全球化与国际经贸往来,但也并不局限于此,其也已经渗透到了包括医疗、教育、体育等几乎所有产业领域并逐渐常态化。数据的跨境流动已经不再仅仅起到便利国际贸易与提高
9、经济效率的作用,也推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包括社会福利与生活质量的直接提升。7 然而,自由化的内核是去法治与无监管,随着数据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数据重要性的增加,完全的放任也可能会造成如下四个方面的端:首先,个人信息数据的跨境流动往往不可避免地对隐私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尤其是当前跨国公司对于数据的过度收集更加剧了这一担忧;其次,数据在便利跨国经贸往来的同时,也降低了跨国犯罪的成本,并且,完全自由化的数据跨境流动也会为犯罪的调查与取证带来程序上的负担,不利于责任的追究;再次,数据流动本身是以数据包的形式在网络介质中加以传播,其本身并不含有实质性内容,8 加之传播数据的体量之大,因而对于其内容的即时检索
10、与解读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这既不利于监管的开展,也客观上为数据侵权提供了便利;9 最后,考虑到数据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价值,当一国的重要数据流人并存储于他国服务器时,也会相应地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10 “棱镜门”事件便是一个极为深刻的实例。在此背景之下,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技术欠发达国家而言,一方面,网络与数据自由化的红利并未大量获取,另一方面,自由化背后的弊端却实实在在地承受着,换言之,跨境数据流动的完全自由化措施虽然能够有利于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但其在安全、公平等方面的弊端也是上述国家所难以承受的。在经济发展与数据安全的双向价值诉求之下,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在网络空间逐渐退却,随之而来的是网
11、络空间主权思想的兴起,具体到数据跨境流动层面便是数据自由化跨境流动被或激进或温和的数据本地化政策与立法取代。但二者并非处于一个非此即彼的对立状态,而是在不同的领域,按照动态的比例,处于一种衡平的互动之中。二、本地化:基于限制程度的初步解读数据本地化首先基于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数据之于当前数字世界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其必须被限制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11I因此,其通常要求特定类型的数据在境内存储、处理和管理,而不允许或限制将这些数据跨境传输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数据本地化的核心要求是通过对数据“流出”环节采取限制,以将特定数据保留在国内服务器上,进而便利本国公权力主体能够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这些数据,同
12、时也可以避免数据被不受信任的第三方访问。但数据本地化从立法角度看,所期望达成的价值是多样化的,对于如何限制数据的外流,各国普遍采取了区别但相似的数据流动规范,相似在于各国立法或政策的出发点主要与数字工业政策或经济保护主义相关联,同时也邵峰: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自由化与本地化之辩141第5期蕴含着对公共政策或国家安全的追求;【12 区别则在于限制程度之上,具体可以量化为下表:表1数据跨境流出的限制模式无限制有条件的自由流动临时性流出禁止流出1.隐私2.适格主体3.具有约束4.基于个案责任限评价或条约力的公司规裁判或临时制机制授权则(BCRs)许可从左到右,限制程度依次增加(一)有条件的自由流动上表
13、中,最为极端的情况是完全的无限制和完全的禁止流出,采纳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并不多见,对于后者,具有代表性的当属俄罗斯2 0 19 年主权互联网法案,其规定:俄方相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本国网络与全球互联网断开”,具体实践可以参考2022年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冲突,此次冲突中,俄方于3月正式断开与全球互联网的连接,转而使用本土互联网Runet。13 相应的,另一个极端,即无限制模式也并不多见,通常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普及较低以及网络技术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从整体来看,各国实践主要还是集中在有条件流出这一区间,其中,模式1,即“隐私责任限制”,并不禁止数据的跨境流出,也不要求数据流出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
14、但对于数据输出方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事后问责机制以确保数据不被加以滥用。14 模式2,即“适格主体评价或条约机制授权”,在当前得到了较多的立法实践,在此情况下,数据接收方通常被要求具有充分或对等的数据保护等级,或是基于国际性公约机制,在上述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只要满足如下要求,数据依旧可以流人第三方,包括:数据主体同意、数据传输是基于合同履行的需要、基于公共利益,以及数据传输对于保护数据主体重要利益是必要的等。【15而模式3,即基于“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而进行的跨境数据传输,其限制程度要明显强于模式1和2,但相应的,其适用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涉及特定的行业数据,要求跨国公司能够为数据保护
15、提供有效的权利保障与法律救济机制,即便数据流人国并非适格主体,只要保证数据在企业内部系统流动,依然可以被允许。然而,公司规则的认可往往需要经过输入与输出国两方的数据保护机构批准,而这一批准过程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并且其结果也往往不具有可预测性。因而,也有部分国家采取了“标准合同条款”的模式来加以代替,16 即对于数据向第三方的流入,数据保护机构预先准备好相关规范,加人上述规范的合同可以自动被视为能够提供充足的数据安全保障,因而可以便利向第三国进行传输,但这一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主要在于具体权责往往难以实现,同时也会导致更高的行政成本。并且,数据流动也会融人到一个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产业链中,无
16、论是标准合同条款亦或是约束力公司规则,实际上也很难防止数据接受方的下游主体对数据加以滥用(二)临时性流出相比较模式1至3,模式4 即“临时性流出”,主要针对的是非适格的数据接收主体,通常指数据输出国的有关公权力机关,根据接收国有关公权力机关的请求,临时性地对特定数据的跨境流出进行许可,并且面向的是相对具体的场景,或较为特殊的数据类型。模式4 最为常见的适用场景当属传统的司法互助协议,这一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审判与个案相关的数据,数据存储国往往首先基于接收国的司法或外交部门请求,针对个案进行临时性的数据跨境传输。此外,模式4 也可用以针对部分特殊类型数据的跨境传输,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 7 条规
17、定:“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依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评估通过方可流出”。不可否认的是,模式4 往往伴随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如基于司法互助协议的数据跨境传输,通常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筛选”等环节,17 这一过程是耗时且低效的。同时,模式4 与公司规则一样,也缺乏可预测性,无论是安全评估或者合规性审查,各国相关实践的范围和标准并不明晰,其中也不乏政治因素的导向,这也注定了模式4 只能作为常规程序外的补充而存在。(三)“生成地”与“来源地”的介入在确定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之前,我们依旧有一个
18、前置性的工作需要完成,即对于数据境内与境外的区分。该问题看似简单,因为我们似乎可以通过数据所处的服务器位置来判断其与特定领土的联系,但实则不然。网络空间与实体领土的割裂被技术的进步所进一步放大,尤其是云储存与大数据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剥离数据行为、数据储存与数据主体三者在地理上的联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引人两个全新的介人概念,即“生成地”与“来源地”,2 P29二者是具有显著区别的,所面对的数据类型也并不相同,数据的生成是一个收集性的行为,其主要代指通过对单一数据源的定性研究而形成的数据,其包含有数据加工与再处理的环节,可以说,生成数据是多个原始数据的集合,2023年政法论丛142但对于生成国而
19、言,其所使用的原始数据既可能来源于本地,也可能来源于第三方,即数据的生成地与来源地可能位于不同的主权领土之内。以分布式储存为例,数据来源于A国,其后发送至B国,并在此与来自C国的其他数据共同形成新的数据集合。那么,在这一过程中,A国可以视为原始数据的来源地(唯一)与生成数据的来源地(之一),而B国则是数据的生成地。但如下两个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B国可否将数据视为境内数据,进而加以上述的本地化管控其次,A国与C国可否主张生成数据为境内数据,进而加以本地化管控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权威的回答,并且基于不同的观点与立场,具体到数据跨境流动管制这一环节,也衍生出了两种补充模式:首先,
20、双本地化管控模式,即以数据主体为判断标准,同时认定来源于本国(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本国主体)以及生成于本国的数据都为境内数据,进而依照同样的标准来加以跨境流动管制;其次,生成地管控,即以数据行为为判断标准,仅认定生成于本国的数据为境内数据,并加以管控,无论其来源是否为本国,反之则为境外数据。2 1P23当然,上述两种模式实际上都较为宽泛,实践中,各国普遍采取的主要是管控程度有所区别的中间模式,通常情况下,基于对等原则,往往会以“来源地例外”模式或“白名单”制度作为补充,包括在一般性的数据本地化规制措施之外,允许生成的数据向来源国自由回流,或允许其在白名单国家或来源地国家间自由流动。18 P6总的来
21、说,依照限制程度的不同,主要可以归纳为下表所示的四种类型表2结合来源地与生成地的数据跨境管控模式无限制相对宽松的本地化管控严格本地化双管控1.“白名单 模式,允3.源数据与生成数2.“来源地 模式,仅许生成数据地向特据的都视为境内数允许来源地国备份定国家或地区流出据从左到右,限制程度依次增加三、基于主要经济体立法的量化分析(一)一个初步的结论如果将上述跨境数据流出的四种模式与数据的“生成”与“来源”两地加以排列组合,会得出一个极其复杂且无序的图谱,但如果依据限制程度的不同,同时结合当前各国的立法实践,除了绝对自由化和严格本地化这两个极端之外,我们可大致将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主流模式分为三类:一、
22、相对宽松的本地化模式,即有条件地允许本地数据向特定国家跨境传输;二、相对严格的本地化模式,即临时性流出与“来源地”例外或“白名单”模式的结合;三,严格的本地化模式,即“双管控”模式与临时性流出或禁止流出模式的结合。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就国际间已有的数据本地化立法而言,当前获得较多认同的是相对宽松的模式,约占百分之四十二;其次是相对严格的模式,约占百分之三十三,而严格的本地化模式与其他则仅有约百分之二十五的国家支持2P37二变量的引入:数据类型不可否认,上述结论仅仅是静态层面的,也仅能够粗略地反映一国立法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整体态度,若以数据类型来加以再考量的话,我们则会得出另一组数据,即
23、基于数据类型的本地化规制趋势。具体而言,对于数据的类型,目前参照经济合作组织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个人数据或个人识别信息,其次是特定行业数据,包括商业、金融、健康数据等,最后一类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或“关键”数据,通常包括能源、军事、关键性基础设施、核武等。2 1P22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二十国集团,以数据类型与本地化模式类型为参考指标,可以得出下表:?表3基于数据类型的2 0 国集团数据本地化立法统计国家个人数据商业、金融数据医疗数据重要数据阿根廷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澳大利亚相对宽松无规定相对严格无规定加拿大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相对严格英
24、国相对宽松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印度相对宽松相对宽松严格限制严格限制印度尼西亚相对宽松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日本相对宽松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韩国相对宽松相对严格相对严格相对严格墨西哥相对宽松无规定相对宽松无规定南非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严格限制土耳其相对宽松无规定无规定(十年以内)严格限制(仅针对美国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特别关注国家)相对宽松(紧急情紧急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俄罗斯严格限制况下严格禁止)严格禁止严格禁止(成员国内)(成员国内)相成员国进一欧盟严格限制相对宽松限制对宽松限制步规定通过对上述国家立法的一个定量分析,我们可以对上述观点加以进一步的优化,首先,在数据本地化成为国际主流的大背景下
25、,各国将立法与政策的主要焦点落实在了个人数据的保护之上,换言之,个人数据立法具有较高的优先级,并且,对于个人数据的跨邵143怪: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自由化与本地化之辩第5期境流动规制,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是一种主流选择,因此,上文非量化分析的结果更多反映的仅是个人数据的本地化规制,不具有普适性;此外,作为另一个主要的着力点,对于金融与商业数据的跨境流动规制,往往是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国家与地区越趋向于宽松化的管制,而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与地区则采取较为严格的本地化管制;最后,对于重要数据与个人健康数据,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各国普遍都是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本地化措施。总的来说,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数据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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