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相关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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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 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相关法律规定 一、恐怖活动犯罪涉及的相关罪名(一)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
3、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二)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其它罪名 1.故意以危险方法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精选文档 2.以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3.以劫持交通工具,危及飞行和运输安
4、全的方式,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4.以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制造公众心理恐慌的方式,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5.在计算机网络领域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6.准备和帮助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三)利用网络进行恐怖活动涉及的相关罪名及
5、法律依据 1.利用网络部署和协调恐怖活动、招募、培训恐怖主义分子并对恐怖主义提供融资。涉及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2.利用网络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及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3.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涉及罪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6、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涉及罪名:诽谤罪。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精选文档(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5.利用网络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的。涉及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法律依据:刑
7、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6.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中,涉及到侵犯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及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四)利用网络进行恐怖活动涉及的相关违法名称及法律依据 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中华
8、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刊载名族歧视、侮辱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5.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煽动分裂国家、
9、破坏国家统一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二、打击恐怖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精选文档(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反恐怖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就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严密防范、严厉惩治恐怖活动。二、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
10、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三、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四、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调整。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
11、安部门公布。五、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恐怖国际合作。七、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精选文档 八、本
12、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选录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选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
13、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选录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
14、动的;(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由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刑事诉讼法选录 精选文档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
15、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
16、)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
17、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精选文档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18、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我
19、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均与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处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办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
20、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策划、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思想顽固、罪行重大、危害严重的,利用精选文档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曾因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
21、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家属明确表示愿意做教育工作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教育为主,管教结合”的原则,采取教育转化等措施矫正挽救。(三)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要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民族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严禁歧视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严禁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力争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过程成为打击、分化“三股势力”的过程,成为促进宗教和谐发展,各民族团结的过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坚持政治问题非政治
22、化处理,除极少数与境外“三股势力”有直接联系的犯罪分子,以及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目的明确、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严重等不属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分子,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定罪外,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原则上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可以作为普通犯罪处理的,原则上以普通犯罪罪名定罪处罚。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一)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传单、
23、图片、标语、报纸的;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手机应用软件等,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思想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5、设计、生产、制作、销售、散发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不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4、的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精选文档(二)通过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招募、发展组织成员、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或者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活动的,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的,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但没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的目的的,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罪处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提供或者煽动他人提供资金、物资、场所
25、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三)通过收取宗教课税募捐,为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筹集资金的,以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四)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及其他服务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虽不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但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的,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或者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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