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德行概念并非自制——基于《道德形而上学》“德行论导论”的论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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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3 月,第54卷第2 期,Mar.,2024,V o l.54,No.2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NWU【纪念康德诞辰3 0 0 周年】康德的德行概念并非自制基于道德形而上学“德行论导论”的论证马新宇(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 10 12 7)摘要:关于康德的德行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自制概念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观点:德行只能算作自制;德行不只是自制;德行可以理解为自制。通过对道德形而上学“德行论导论”的疏解可知,两者存在明显差异。目
2、的学说方面,德行以定言令式为根据,以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为质料,以普遍法则为至上原则;自制以最高善为根据,以幸福为质料,以正确的逻各斯为原则。意向学说方面,康德认为人有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的主观条件,且德行是承担义务的唯一能力,但德行义务不止一种,相关于法则,具有先验性;亚氏认为,人可以出于意愿去行为,但德行只有一种,相关于中道,可从经验中学习。康德认为,人对德行的拥有不是义务而是目的,仿佛是德行拥有人;亚氏认为,应当通过克服不自制来拥有自制;德行要求驯服自己的激情,驾驭自己的情欲,自制则要求抑制感官欲望,控制自然需求和痛苦。方法论方面,德行不能靠习惯养成,要以问答法进行理论练习,以修行法进行
3、实践练习;自制则要求掌握真正的知识,学会明智,要在习惯中养成,在实践中完善。因此,德行并非自制。关键词:康德;亚里士多德;德行;自制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AD0I:10.16152/ki.xdxbsk.2024-02-002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所复兴的德行伦理学 11,是在批判以功利主义和康德义务论为代表的规收稿日期:2 0 2 3-11-0 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 0 CZX037)。作者简介:马新宇,西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德国哲学(尤其是康德哲学)研究。德行伦理学中的“德行”德文为Tugend,该词来源于希腊文“arete”,拉丁文为“vir
4、tus”,英文为“virtue。该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的性格中之某种卓越的特质;二是由于这种特质而表现出来的某种道德行为。前者可译为“德性”;后者可译为“德行”。但德文 Sittlichkeit 亦有“德性”的译法,为以示区别,本文统一将 Tugend 译为德行。在引用道德形而上学尼各马可伦理学等经典文献时,亦对原文做了相应调整。但由于本文所引用的部分文章的题目以德性翻译 Tugend,为了保证引用文献的可查证性,未对这些文章的题目加以改动。选择德行译名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就康德伦理学而言,译为德行能更明确其在伦理学史上的地位。我们一般将古希腊的伦理学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视为德行伦理学,而
5、将康德的伦理学视为规范伦理学。前者关注的是好、善、德,后者关注的是正当、责任、义务。在古希腊伦理学中,善统辖着正当;在康德伦理学中,善与正当开始分离;康德之后的伦理学,善与正当完全分离,康德伦理学因而处于转折点上。将Tugend译为德行,一方面表明了其与古代德行伦理学的联系,另一方面德行之“行 关乎行为,因而涉及正当,表明了其与规范伦理学的联系。译为德性则完全表达不出这层意思。16范伦理学的基础上展开的。在这一大背景下,部分康德哲学研究者对其道德哲学进行重新解读,以回应这一批判 2 。国内外学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讨论康德德行概念的成果 3-12 。在这一批判与回应的浪潮中,诸多学者关注到了康德的
6、德行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自制(continence/self c o n t r o l)概念之间的关系。批判康德伦理学的学者认为,德行应当比自制更优(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而康德意义上的德行只能算作自制。支持康德伦理学的学者有两种研究取向,一种是认为康德的德行概念不只是自制 13-141;一种是将康德的德行概念理解为自制,认为其符合人类现实的道德境况,有助于现实的人道德上的完善 15。“不只是”自制说明德行有可以当自制理解的部分,只是在某些方面有所区别,因而这两种取向并无本质区别。本文试图论证,康德的德行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自制概念有着结构性的差异。这一方面已有学者做出了有益探索 14,16
7、,但尚需进一步推进。本文第一部分指出,康德德行论的核心在于“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这一概念,因而“这样一个目的何以可能”17 3 9 就成了一个具有统摄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分解成两个子问题:概念的可能性问题(目的学说);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可能性问题(意向学说);当然还隐藏着一个问题,德行能力能够怎样被实施和培养的问题(方法论)。因此,第二部分论述德行与自制在目的学说上的差异;第三部分论述两者在意向学说上的差异,第四部分论述它们在方法论上的差异。在康德伦理学的三部著作中,尽管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都有关于德行的表述,但康德对于德行的最终看法还需依托道德形而上学。诚如伍德所认为的,
8、“只有道德形而上学才是康德伦理学理论的最终形式”2 。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德行论导论 这一部分具有基础性地位,因而本文以之为主要文本依据。这一部分总共有18 节 18 。第一节得出德行论的核心概念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第二节至第十八节的内容都建立在对这一概念的解析上。因而我们从后十七节的内容中不仅可以看到“德行论导论”的结构,也可以看到康德德行概念本身的结构 18 。C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4年第2 期一、康德的德行概念及其结构“新康德伦理学”(Neokantian Ethics)这一流派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ert)在康德的德行伦理学中指出,当代伦理学对康德的批评源
9、于误解,康德实际上强调了情感与理性的协调以及通过理性训练情感来实现真正的德行。托马斯希尔(Hill Jr。T h o m a s)的康德式的德行与德行伦理学指出了康德伦理学与德行伦理学在道德规则的需要、对特点语境的敏感性、道德的动机和行为标准方面的差异,认为基于德行伦理学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有夸张和误解之处。劳拉丹尼斯(Denis Lara)的康德的德行概念梳理了康德之前的德行观,总结了康德的德行观,回应了席勒、叔本华和现当代德行伦理学对康德的批评。伍德(AllenWood)在康德与德行伦理学中反思了自己将康德伦理学与德行伦理学对立起来的做法。当然,这一领域并非只有一种声音,麦卡莱(McAlee
10、rJohn Sheridan)的博士论文康德与德行伦理学就指出,康德本人没有德行伦理学,但他认为具有康德风格的德行伦理学确实存在。国内学者高国希、邵华和孙小玲等亦有这方面的论文。如巴克斯利认为,自制只是康德德行概念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良知、爱和同情等。刘静认为,康德的自我强制概念不只是自制,还与内在自由相关。4刘静指出,德行与自制在概念的范围、与实践理性的关系和所包含的情感上不同;杨东升认为,德行在动机上是出于义务去行动,而自制则是依据道德原则对过度欲望的克制。5龚李萱认为,第十四节有单独成节的必要性,因而应当采用19 节制。6对“德行论导论”结构的分析参见对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之“德性论导
11、论”的结构分析。本文对康德德行概念的结构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这篇论文。巴克斯利(BaxleyMargaret)是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他在康德的德行理论中指出,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像一些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严苛,而是一种重要的德行观的替代选择。康德的德行论并不过分压抑感情,也不将德行简化为自制,而是将德行呈现为人履行职责时的愉悦。论文方面,奥尼尔(Onora ONeill)的康德追寻德行回应了麦金太尔对康德的批评,并认为康德的德行论对麦金太尔的伦理学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罗伯特劳登(Londen Rob-马新宇:康德的德行概念并非自制在第一节,康德回答了三个问题:伦理学作为一种义务学说,为什么需要
12、德行这一概念;德行概念出现后,义务概念有没有什么变化;义务概念的变化对伦理学意味着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康德的回答可以总结为三步。(1)义务是法则对自由任性的强制(强制与自由任性相结合),这种强制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自我强制)17 3 9 2O(2)如果所考虑的是内在的意志规定(动机)的话,义务概念所包含的就只能是自我强制(内在自由),因为只有这样,强制与自由任性才能结合起来 17 13 9 3 (3)既是自由,又日强制,是因为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 17 13 9 2,“本性的冲动包含了人的心灵中实施义务的障碍和(有时强有力地)反抗的力量”17 3 9 3,因而需要作为道德勇气的德行
13、,而义务学说中把内在自由置于法则之下的那部分就是德行论。我们在这一论证过程中可以发现康德对德行概念的初步规定,第一,德行是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品格。对于神圣的存在者来说,他不需要被强制。只有人需要被强制,因为人有可能遵从道德法则,也有可能违背它。第二,德行是一种道德上的勇气。如康德所说,反抗强大却不义的敌人需要勇气,就道德意向而言,反抗阻碍实施义务的力量就需要德行。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以需要德行,以使我们在道德上有勇气去把法则实现出来,因而伦理学需要德行概念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康德的回答是,德行概念出现后,义务概念的质料性得到了扩展。因为不同于法权论(只与外在
14、自由的形式条件相关),“伦理学还提供一种质料(自由任性的一个对象),即纯粹理性的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同时被表现为客观必然的目的,亦即对人来说被表现为义务”17 3 9。从质料上看,自由任性需要纯粹理性提供一个目的作为对象,但这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这个目的为什么是客观必然的,也就是说,为什么一定会指向义务。康德的回答是,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可能受偏好影响,把一个与义务相悖的目的当作任性的质料。为了防止这一事情的发生,立法的理性要提供一个与之相反的目的,这个目的只能是客观必然的目的,亦即义务。就此而言,这个目的是先天被给予的。第二,我可以被别人强制去行动,但无法被强迫去拥有一个目的。康德的意思
15、是,对目的的拥有,只能通过自已而发生,不可能是强制的结果。但如前所述,伦理学上的强制是按照道德法则的自我强制。作为一种自我强制,我有责任“使包含在实践理性概念中的某种东西成为我的目的“17 13 9。这个目的只能是与感性冲动相对的目的,即作为义务的目的。也就是说,德行概念出现后义务概念的变化在于,这个义务成了自由任性的对象,是一个客观必然的目的。或者说,自由任性的质料规定根据就是一个“本身就是义务的目的”。这就会引发第三个问题,即这对伦理学意味着什么。康德的回答是伦理学就成了德行论。将伦理学理解为德行论,康德在“德行论导论 前言里就说明了这一点,他在那里指出,伦理学只用于道德论的一部分,即不能
16、有外部法则的那部分,这部分就是德行论。在第一节第三段他也提到,义务学说中把内在自由置于法则之下的那部分就是德行论。那为什么在本节最后康德要再次说明这一点,原因在于,“本身就是义务的目的”这一概念意味着自由任性有一个目的,但这个目的就是义务,也就是说,自由任性强制自己将义务当成目的,因而这是一种自我强制。而只有在伦理学中才有自我强制,作为自我强制,伦理学包含着的是“人们不可能被他人(以物理的方式)强制去遵从的义务”17 3 9 4,因为物理方式的强制是外在强制。自由任性强制自已以本身是义务的目的为目的,而不是以偏好、感性冲动为目的,依靠的正是德行的力量。因此,伦理学(作为自我强制)就是德行论。:
17、17“作为理性的自然存在者的人,人还不够神圣”。18问题在于,康德在指出伦理学就是德行论的同时,,也把德行论理解为德行义务的学说(doctrina offi-ciorum vitutis)17 3 9 3,如何理解德行义务。康德的解释是,自由任性这一概念本身就排除了物理方式的强制,但两者的相容也不是没有可能,那就是将这一强制规定为目的。问题是,他人虽然可以强制我去做不是我目的而是他的目的的事,但不能强制我去把他的目的当成我的目的,但我的行动不能没有目的,因为这会造成矛盾。但“为自已本身设定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并不是矛盾,因为这时我是自已强制自己,这与自由是完全契合的 17 3 9 4-3
18、9。这种强制的力量正是出自作为道德勇气的德行。德行强制自由任性以义务为目的,这种意义上的义务就是德行义务。由此可见,在第一节中,最核心的概念就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一概念。问题在于“这样一个目的何以可能?”而作为目的的义务就是德行义务,因而这一概念的可能性也就是德行义务的可能性。但义务本身是可能的,所以对这一概念的可能性的解析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德行本身的可能性的问题。并且,康德不仅要思考德行本身的可能性问题,还要考虑“德行能力能够怎样被实施和培养 17 -2 4。因此,从结构上看,德行问题应当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一概念的可能性问题;二是德行能力的实施和培养问题。第一个问题又
19、可以分解为两个子问题,一是概念的可能性问题,二是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可能性问题 17 3 9 5,所以总共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在逻辑上如何可能;第二个问题是“人拥有德行如何可能”,分别对应于“德行论导论”的目的学说和意向学说 18 。第三个问题涉及的是我们怎样实施和培养德行能力的问题,亦即方法论问题。因此,下文将分别从目的学说、意向学说和方法论上指出德行与自制的差异。“德行论导论”的目的学说是要回答“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在逻辑上何以可能的问题。康德的回答可总结为三点:第一,“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就是德行义务(第二节),其以定言令式为根据 19 ;第二,“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有其
20、质料上的东西(第四节至第八节);第三,“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有其至上原则且可以从实践理性中演绎出来(第九节至第十节)。因此,我们可以分别从根据、质料和原则三个方面比较德行与自制。需要予以说明的是,我们将德行与自制(8 ykpT8t/enkrateia;continence/self-control)放在同一层面进行比较,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制是一种品质,而非德行,对这一概念的详细探讨会随着与德行的比较而展开,但在比较之前还需予以简要介绍 2 0-2 4.2 。自制有三个特点,第一,通过现实活动而生成;第二,以追求适度为目的;第三,是一种选择 2 5。自制的反面是不自制(akpo/akrasia
21、;incontinence),不自制的原因是不会运用理性推理,或者对具体情境无知,或者对普遍前提无知 2 5。自制与节制也有区别,自制的人有恶欲,但“能靠理性来抑制朝向低级的感官快乐的冲动欲望,能控制和忍受基于自然的需求和痛苦”2 6 42 6,而节制的人根本就没有恶欲,“不渴求肉体的快乐,不沉溺于一切低级的感官快乐”2 6 143,节制的人以节制快乐本身为快乐。从作为品质的自制走向作为节制的德行需要明智,“明智是与实践相关的,而实践就是要处理具体的事情”2 0 17。通过这一简单梳理可以发现,自制与康德所讲的德行很是相似,自制要抑制朝向低级的感官快乐的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22、 4年第2 期二、德行与自制在目的学说上的差异对这种对应关系的论证参见对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之“德性论导论”的结构分析。“定言令式”即derkategorische Imperativ/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在张荣、李秋零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被译为绝对命令式,本文参考李明辉版将其统一译为“定言令式”。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专门论述“自制”,研究性成果可参见Akrasia and Pleasure,A r i s t o t l e o n p l e a s u r e a n d t h eworst form of Akrasia,Aristotle on the
23、 Akratics knowledge,The Varieties of Akrasia in Aristotle and Augustine on Freedom,康德伦理学的当代复兴一一西方康德伦理学研究述评。马新宇:康德的德行概念并非自制冲动欲望,而德行也要防止感性偏好把人诱导到可能与义务相悖的目的。但就“德行论导论”的目的学说而言,德行与自制在目的的根据、目的的质料和目的所依循的原则上明显不同。首先,德行义务(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根据与自制所指向的目的的根据不同。德行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将自由任性的对象即那“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实现出来,因而德行的目的就是德行义务,具体来讲就是德行义务的质料
24、上的东西。康德在“德行论导论”第二节先解释了“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个概念,紧接着在第三节指出了这一概念的根据。康德指出,对目的与义务的关系的思考,或者从目的出发发现合乎义务的准则,或者从义务出发发现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伦理学只能走后一条道路,因为人如果从目的出发,这个目的会是准则的经验性的根据。这与法权论不一样,在法权论那里,行动的准则是先天确定的,即自己的自由与他人自由按照普遍法则并行不悖。从义务出发发现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就是德行义务。德行义务的根据在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定言令式。康德的论证分为四步:(1)每一个行动都有其目的(自由任性这一概念规定任性采取一个行动,这样目的作为自由任性的对象才
25、能被生产出来),而对行动目的进行规定的就是实践原则。(2)实践原则要求的不是作为有条件的东西的手段,而是无条件的东西即目的本身。(3)实践原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项定言令式(无条件的即定言的)。(4)定言令式所规定的就是义务,这样,目的概念就和义务概念联结了起来。从论证步骤上看,康德似乎是从目的出发引向义务。但论证的结果是指出,这个目的是一个无条件的目的亦即义务,而不是人按照其本性的感性冲动给自己制定的目的。这一论证只是为了说明目的的性质和根据,而不是要推翻第二节给出的伦理学思考目的和义务关系的方式。因此,德行义务的根据在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定言令式,那么自制所指向的目的的根据呢?亚里士多德所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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