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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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消费需求,充分体现xx银行特色,优化我行的贷款结构,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明确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条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遵循简便、快捷、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 个人消费贷款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种类暂定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房屋装修贷款、个人汽车贷款、购置大件商品贷款、助学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授信、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二)贷款用途合法明确;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确定。 第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金额根据每一贷款品种确定其具体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我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该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行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备我行认可的担保资格,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方财产做抵(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应与我行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出具“自愿抵(质)押书”,办理抵(质)押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贷款行应当参与。贷款行将抵押登记事项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到期日不得短于贷款到期日,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评估、登记和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承担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等,须由我行保管。我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五章 受理、调查 第十七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客户可向我行所辖营业网点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应根据贷款用途填写《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银行存款、保险单、房产证等;若借款人为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的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的按照法人机构(公司类)贷款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应基础资料; (三)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所需的质押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四)保证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财务报表或能证明担保能力的其他资信证明资料等。 (五)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2.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行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二十四条 我行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严格按总行授权的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否决贷款应由客户经理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否决理由,退还各种材料,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由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行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四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二条 采用贷款行受托支付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交委托申请和支付凭证,授权贷款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客户经理进行审批后,在委托申请上盖章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然后将委托申请和支付凭证交前台办理支付结算。 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三条 贷款行受托支付完成后,客户经理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及时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相关凭证原件作为前台会计凭证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由分管的客户经理负责个人贷款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电话、面谈、实地调查等方式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资信状况、收入变化状况、经营状况、保证人状况、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市场价值变化,以进行全方位的贷后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本息的回收: (一)个人贷款按月计收贷款利息,当月利息当月结清,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二)偿还本金应采取: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次偿还本金方式;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分次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为: (一)凡在我行有工资代发帐户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到工资代发行申请借款,借款人须出具委托书,委托我行直接扣收借款人代发工资帐户及在我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款项以偿还本息。 (二)借款人在我行无工资代发帐户,应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按时将应还本息金额存入该结算帐户。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分为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对贷款行的个人类贷款的风险检查和贷款行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个人类贷款风险检查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贷款行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分为首次检查、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 贷款行应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检查,首次检查应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跟踪了解其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以及是否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要求,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在首次检查时需填写《首次检查报告单》。 贷款行应每季后次月7日内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对于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客户可批量填写《个人贷款常规检查报告明细表》,对于五级分类为不良贷款类的应逐笔填写《个人贷款常规检查报告单》。 一旦发现客户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贷款偿还或要求我行对受益人履约的重大情况时,视发现情况的严重程度,从发现开始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地或 跟踪检查,找出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各种因素,判断客户的总体风险状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性或补救性控制措施,并形成重点检查报告,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及风险管理部。 第九章 贷款的展期 第四十条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xx银行各分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报总行个人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市民乐”个人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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