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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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09-09 07:47:33(已经被浏览171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
2、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实践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要真正增强对住宅工程质量责任感、紧迫感的认识,明确每一个住宅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通病防治任务,并切实组织落实,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一方面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青建管字20084号)等规定,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严把分户验收关。另外要增强对住宅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
3、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治理,以及质量回访保修、投诉处理责任落实等方面工作,切实改进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一)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标准,不得片面追求工程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青建管工字20071号)规定,除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总承
4、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专业工程外,不得任意肢解工程。 2、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单位名称和工程开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成立专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全面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明确质量投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4、对所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并明确质量责任的解决方式。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住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
5、号)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5、在移交住宅房屋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包括户内部分、公共部位部分,该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工程质量保修联系单(附件1)。 6、应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负责组织整个工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直接责任人。 7、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应自接到业主反映之日起24小时内到现场查看,填写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勘查记录表(附件2),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6、维修方案,经业主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在接到用户反映后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修结束后,负责牵头组织投诉人、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单位共同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一般性质的质量问题维修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维修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处理时间的,应报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同意。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定期回访制度。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年内,每年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回访。质量回访时应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告示,公布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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