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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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矿生字〔2015〕25号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矿(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修订完善了《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条款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6日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篇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 51号)以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182号),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促进矿井安全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1条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各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必须设立采掘生产技术、机电运输、矿井“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置生产技术、机电、通防、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置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 第2条 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矿井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定,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3条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二级矿井采区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三级矿井采区设计必须报二级矿井审查备案、报集团公司审批时必须由二级矿井行文上报。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煤矿设计单位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综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冲击地压、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报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缩(扩)面、工作面收尾等期间编制的专项安全措施,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编制的防冲专项安全措施,针对矿井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提出的防治措施等,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完善技术管理制度。矿井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有: 1、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决策的技术管理制度; 2、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制定、审批管理制度; 3、生产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供排水系统、监测监控等系统设计、调整审批、备案的技术管理制度; 4、矿井采掘工程、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制度; 5、矿井采掘工程、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各专业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各种操作规程编制、审批、检查、考核、评优管理制度; 6、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追查分析、责任追究制度; 7、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制度; 8、矿井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5条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矿井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制定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机制。继续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 第6条 加强安全技术人才队伍管理。要严格队伍管理,明确技术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和晋升管理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努力做到队伍稳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更替有序。 第7条 完善安全科技队伍培训和评价机制。高度重视安全科技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围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技术规定和标准的培训。积极建立人才评价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建立健全竞争、创新机制,保护安全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权,提高优秀安全科技人员待遇,调动安全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第8条 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重点用于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水、火、煤尘、地热、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要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攻关,全面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程度。 第9条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矿井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改造和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逐步优化开采工艺和设备配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和现代化装备水平的提高。其中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稳定在96%以上,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厚煤层矿井合理确定采煤方法,优先推广使用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煤层厚度≥0. 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开采,淘汰炮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掘进或装载,积极推广掘、锚、装一体化。 第二篇 安全技术审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安全技术审批规定。 第1条 生产矿井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第2条 生产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 第3条 生产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4条 开采有冲击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防冲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建立专门防冲机构,落实防冲队伍,健全预测预报制度,抓好防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5条 “三下”压煤开采,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级以上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试采,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6条 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 第7条 雨季三防计划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8条 根据矿井灾害因素,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和冲击地压事故的抢险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并要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的线路标志等。 第9条 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10条 新井建设、新水平延深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都必须有安全专篇,都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11条 采区设计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矿技术部门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并将采区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设计及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的放顶煤开采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12条 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报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13条 采掘工作面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和围岩分类结果,编制支护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4条 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等安全管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需报省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 2、需报县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相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4、不属1、2、3条规定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由矿(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施工。 第三篇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普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矿压观测与顶底板分类 第1条 新采区、新煤层投产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量”观测,并提出矿压观测报告。 第2条 所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预报。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提出监测分析报告,各矿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3条 各矿必须按照[MT554-1996]、[MT553-1996]标准进行顶、底板分类,并提出顶、底板分类报告。 第二节 顶板控制设计 第4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根据矿压观测资料、顶(底)板分类结果和顶板控制设计专家系统进行顶板控制设计,确定合理的工作面支护参数,为编制作业规程提供技术依据。 第5条 控顶距 垮落法和缓沉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正常推进中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4.8m,上、下缺口处的最大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高档普采工作面一般采用“见四回一”的支回方式,对于稳定、非常稳定顶板的工作面可采用“见五回一”,条件具备的工作面可采用“见三回一”。 穿推采煤法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7.2m。 特殊条件下的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6条 支护密度和支护强度:垮落法、缓沉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支护密度要满足以下要求: 1、已经进行矿压观测和顶、底板分类的,可以根据矿压显现情况和顶、底板的分类结果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 2、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不等长布置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第7条 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等情况确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8条 采用反程序开采时,应根据岩层应力及层间距的变化,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确保上层煤不发生结构破坏,其开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节 工作面投产及初采初放 第 9 条 新采区投产,必须经集团公司进行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面投产由矿组织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10条 所有工作面安装和撤除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11条 凡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开切眼时要见顶见底,切眼支护应采用锚网带支护为主(十三层煤工作面开切眼,其支护方式可采用锚杆支护),中、下分层开切眼时应在锚网带支护的前提下加使金属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加强支护。 第12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所允许的最大悬顶距离及加强支护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从切眼采至最大控顶距开始回柱前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上全特殊支护措施。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自切眼推进8m,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倾斜长度超过工作面长度的三分之一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推进15m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倾斜长度超过15米时,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强制放顶。 第13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正常推进过程中,出现2×5m2及以上悬顶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悬顶距离超过下列规定时:中厚煤层悬顶距大于5m,倾斜长度超过15m;薄煤层悬顶距大于7m,倾斜长度超过15m;必须采取强制放顶和其他加强支护措施。中厚煤层悬顶距达到8m,倾斜长度达到15m;薄煤层悬顶距达到10m,倾斜长度达到15m;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强制放顶。强制放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机、炮道支护 第14条 采高在0.85m以上的高档普采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使用金属铰接顶梁配单体支柱支护(十三层除外)。 第15条 使用金属铰接顶梁的机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预挂顶梁、柱梁同步升起的机道支护方法。普采工作面顶梁端面距不得大于300mm。 第16条 炮采工作面炮道宽度大于0.6m时,必须支设贴帮柱,贴帮柱距一般不大于正规柱距的两倍;炮道宽度在0.6m及以下攉煤时,必须支设临时柱,临时柱距一般不大于正规柱距的两倍。 第17条 π型钢支护:复合顶板、中下分层工作面、托夹矸开采或留顶煤开采的高档普采工作面的机(炮)道,必须坚持使用π型钢梁加强支护。高档普采的工作面煤机进刀处、过断层、过顶板破碎带、过老巷等特殊情况也必须用π型钢梁加强机、炮道支护。特殊情况下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作业规程中要对π型钢梁的长度、支移方法、间距等作出明确规定。π型钢梁支护必须采用一梁二柱(或三柱),严禁用π型钢代替工作面基本支护。兀型钢要有防止机道侧支柱卸荷导致兀型钢下滑或进入机道措施。 第18条 复合顶板、不稳定顶板、托夹矸开采、留顶煤开采的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必须铺金属网、塑料网,并铺严、连接牢固。 第19条 分层开采时,上分层必须铺设菱形金属网或双抗塑料网,采用黄泥灌浆,黄泥浆厚度不低于20mm,形成再生顶板。对网的连接、铺设方法以及黄泥灌浆的具体要求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0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明确的防止机道(炮道)片帮或冒顶措施。 第21条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防滚矸、防滑、防倒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 采 高 第22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煤厚在2.8m及以下时,要一次采全高,不得留顶、底煤。煤厚超过2.8m一般应采用留底煤开采。留底煤的厚度:机采工作面不得小于0.3m,炮采工作面不得小于0.5m。如需留顶煤开采(局部逮顶除外),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3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当局部伪顶掉落或局部煤层变厚超过2.8m支柱不够高时,可在顶梁上部用方木按井字型支设木垛接顶支护顶板,但必须在顶梁下使两排倾斜对接戗棚或抬棚,否则,应采取降低采高的措施,保持工作面支柱的稳定性,并采取向煤壁打长度不小于1.8m的全锚式锚杆或其他措施护帮逮顶。 第 24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必须根据采高正确选用高度适合的支柱,在采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换相应高度的支柱。 第六节 支柱稳定性 第25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泵站压力不低于18MPa。使用内注式支柱的初撑力不得低于60KN。 第26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采高大于1.6m中等以上稳定顶板、复合顶板、托夹矸开采、中下分层开采、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靠切顶排必须至少支设一排对接倾斜戗(抬)棚加强支护。其倾斜戗(抬)棚的棚梁材质规格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采高小于1.6m时,其加强支柱稳定性的措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7条 厚煤层、中厚煤层高档普采工作面煤壁两排支柱必须有防倒措施。 第七节 软底开采 第28条 底板允许载荷强度小于16MPa、软底厚度大于0.1m以及留底煤开采的工作面,均视为软底工作面。高档普采软底工作面开采时支柱及π型钢支柱必须穿铁鞋(不包括密集支柱和临时支柱)。 第29条 工作面开采时,要对底板载荷进行测定,高档普采工作面要根据底板允许载荷强度确定铁鞋尺寸。 第30条 工作面支柱穿铁鞋后,初撑力仍达不到要求时,要制定提高工作面支护刚度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1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双抗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接牢固。 第32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3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八节 两端头和超前支护 第34条 采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进行支护;未使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的工作面及中下分层工作面可采用四对八架π型钢梁或普通铰接顶梁配合π型钢支护;机头外上侧和机尾外下侧要加设一组联柱。 使用π型钢梁时,其梁长为2.8~3.5m,一梁三柱,迈步交替前移,可采用移梁器移梁。 使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时,沿倾斜使用不少于六架。运输机与煤壁之间的双楔调角定位顶梁双楔必须齐全并打紧。 第35条 工作面正规支护与平巷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架棚巷道在工作面与平巷接茬处要加使一对π型钢梁(或11#工字钢梁),其梁长不小于3.2m。巷道为U型棚支护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的加固措施,保证端头支护可靠。 第 36 条 作业规程必须对两端头的支护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37条 上、下两巷自切顶线向外超前支护,应根据矿压观测资料确定超前支护长度,但不得小于30m;冲击地压工作面不得小于50米;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双排金属铰接顶梁(十三层工作面及断面为半圆拱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沿走向支设,其他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超前支护的支柱必须穿铁鞋,冲击地压工作面超前支护初撑力不小于90KN。上、下两巷回撤不得滞后切顶排并保持1-2棵关门支柱。 第38 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人行道宽度辅助运输巷不小于1.2m、运输巷不小于0.8m,超前支护段巷道宽度不小于2.0m,高度不低于1.6m,综采工作面高度不低于1.8米。 第39条 采用沿空留巷及带采煤柱的工作面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要对特殊支护措施作出规定。 第40条 后退式工作面的平巷溜子要及时缩短,溜尾不得滞后于放顶线。特殊采煤法的工作面,溜尾处的支护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节 稳定、非常稳定顶板煤层开采 第41条 相邻煤层开采时,上覆煤层必须超前下层煤1-2个亚阶段,上、下煤层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必须采用内错式布置。开采上覆煤层时,不得任意留煤柱,特殊条件下支设的木垛、水泥板垛等,要及时进行回撤或处理,防止下覆煤层开采时形成应力集中区。 第42条 沿断层构造走向布置回采巷道时,要对构造形态及原生裂隙进行探测分析,尽量避免工作面与断层裂隙走向平行,具体开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制定。 第43条 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观测,摸清顶板动态及来压规律,并对工作面的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44 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使用中流量或大流量三用阀。 第45条 直接顶为稳定、非常稳定顶板或冒落后不能接触基本顶的高档普采工作面,支回方式要采用见“五回一”,支护密度一般不低于2棵/米2,靠切顶排必须支设一排丛柱加强支护,每组不少于3棵支柱,丛柱的间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46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初采时,必须在切眼内布置一排放顶眼将顶板切断,工作面推进8米开始进行强制放顶,放顶眼每组3个,眼深不低于采高的1.5倍。 第47条 预测预报工作面顶板来压及出现顶板来压征兆时,要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保证来压期间的顶板管理安全。 第十节 支 柱 第48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每支柱小组所带工具其规格数量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49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做到“八个三”的施工和质量要求,即: “三直”:煤壁直、溜子直、支柱直。 “三线”:顶梁鱼口一条线、顶梁走向一条线、支柱走向一条线。 “三对号”:支柱、顶梁、铁鞋三对号。 “三朝上”:支柱手把体朝上、水平销小头朝上并成对使用、三用阀卸载阀朝上。 “三整齐”:顶梁竖放整齐、回出的支柱支设整齐、放顶线整齐不窜矸。 “三达到”:泵站压力达到18MPa以上,支柱初撑力达到90KN以上,乳化液浓度达到2%以上。 “三齐全”:移溜器齐全、特殊支护齐全、施工工具齐全。 “三畅通”:上、下出口及平巷畅通、工作面人行道畅通、回柱退路畅通。 第50条 支柱迎山角、迎山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1条 放炮打倒的支柱必须及时扶起、打牢,否则不准继续放炮,一次拉炮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2条 使用DZ28型及以上支柱的工作面,具体操作方法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3条 工作面备用柱、梁、鞋不得低于总用量的5%,其他备用支护材料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维修、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节 回 柱 第54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分段回柱的间距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稳定和非常稳定顶板不小于15m。必须按“三角回柱法”回柱,回柱过程中必须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 第55条 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6条 采高大于1.6m的不稳定和中等稳定顶板的高档普采工作面切顶排必须挂挡矸帘(铺网工作面除外)。 第57条 割煤与回柱间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点以上5m以下8m禁止其他工作。支柱与回柱平行作业时,支柱必须超前,其间距不得低于8m。 第58条 工作面上、下平巷回棚(钢带),必须使用机械回撤。上、下平巷的金属支柱可以人工回撤(包括超前替棚),但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59条 使用DZ28型及以上支柱的工作面,回柱的具体操作方法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十二节 撤 面 第60条 采煤工作面撤除必须制定专门措施。采煤工作面停采线位置应避开工作面周期来压或支撑压力高峰区。 第61条 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撤除前如有悬顶(超过2×5m2)必须进行加强支护并强制放顶。 第62条 煤层倾角超过10度时,必须采用由下向上一次撤除工作面柱梁的方法。特殊情况下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63条 工作面撤除前靠煤壁处要支设一排贴帮柱,并将工作面缩至最小控顶距(连同贴帮柱可保留3排支柱)。退路应保持畅通,防止柱梁堆积。 第64条 工作面撤除回柱应3人一组,设专人监护。回柱时回柱地点以上5m禁止有其他人员工作。 第65条 回撤过程中发现工作面顶板来压、支柱严重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回柱,撤出人员,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认安全方可继续回柱。 第十三节 支柱管理 第66条 新支柱必须按规定检查验收,达到标准要求方可下井使用。支柱下井前必须按规定棵棵试压,不合格支柱不准下井使用。 第67条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后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使用中不合格的单体支柱、顶梁必须及时更换维修。 第68条 严禁用单体液压支柱推移运输机。 第十四节 非正规采煤工作面 第69条 采用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无规程不准施工。采用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70条 作业规程必须对下列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采煤方法、落煤方式、支护材料、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离、支护密度、悬顶的处理方法、炮道的支护、采高、支柱的稳定性、软底的控制、超前支护距离、支柱、回柱、撤面要求等。 第十五节 冲击地压工作面 第71条 工作面的防冲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规定》。 第72 条 工作面及两巷支护必须有防倒措施,两巷超前支柱应有连锁固定措施。 第73条 顶梁必须使用防飞水平楔,单体液压支柱应使用中流量或大流量三用阀。 第74条 严重冲击影响范围内必须做到:⑴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的70%;⑵不准存有闲置的设备和物料;⑶正常使用的设备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⑷巷道内铺设的管路严禁使用金属管,因防灭火等需要铺设金属管路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第75条 工作面放炮或卸压放炮时,躲炮半径不得小于150 m,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十六节 充填工作面 第76条 作业规程中对工作面支护设计、充填方式要根据矿压观测、地质资料进行科学计算,对支护方式、支护强度、充填材料强度、充填步距的选择有科学依据。 第77条 生产现场悬挂作业规程,采煤、充填操作工艺流程和标准,工作面充填系统合理可靠,充填能力与工作面生产相匹配。各类责任制牌板、安全警示牌板必须齐全,悬挂平直,所有支护器材、充填设备、采煤设备等有基础台帐,并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对工作面设备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有记录。 第78 条 配料人员严格按材料配比要求施工,确保充填密度、强度达到要求。大倾角充填工作面,确保充填下端头或分段充填下端头挡矸严密、强度可靠,严禁矸石或充填料溢出。 第79条 充填留巷段支护设计合理,墙体按规定垒砌,接顶严密,压好茬墙体见顶、见底,厚度达到要求,墙体强度及稳定性达到支护和防推要求,巷道断面符合标准要求。 第80条 原生矸石充填工作面,充填范围铺设运矸皮带或运矸溜子空间不足时,需回撤支柱出现空梁时,空梁不许超过一根(风力、泵送、似膏体等运料系统占用空间小时充填区域不能有空梁),空梁鱼口保持水平销齐全,打紧打实。 第81条 切顶排挡矸严密、整齐不窜矸、无漏矸,严禁充填物进入控顶区。充填前充填口下方新切顶排必须超前挡好挡矸帘,挡矸帘要求搭接、压茬合理,严禁漏矸、料,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支撑有力,挡矸有效。特殊支护(戗柱、戗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放顶时按组配足水平销 (每组不小于3个)。 第82条“三下一上”以充定产工作面必须确保采空区内充满充实,充填物接顶严密。以消耗矸石为主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采空区剩余空间的1.5倍,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2x5m2),用丛柱加强支护或进行强制放顶。充填方式开采各类保护煤柱时,充填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充填地点回柱与前探支护必须规范。充填地点回柱与前探支护必须规范。 第83条 充填地点回柱与前探支护必须规范。充填迎头空顶范围符合规程规定,回柱与充填步距必须明确规定,符合现场顶板管理要求,充填迎头内各类加强支护措施齐全,充填过程中严禁人员进入充填区域,人员进入充填区时,必须将充填设备停电闭锁,在有效支护和防飞矸的掩护下施工,严禁空顶作业。 第84条 上巷为管路运输充填物料时:充填管路连接合格、密封可靠,管路吊挂整齐不落地,每根至少吊挂1~2处,确保接头不受力,吊挂强度符合要求。上巷为皮带运输矸石时,确保运输机机头机尾固定可靠,皮带输送机吊挂整齐,胶带吊挂平、直、不跑偏,托辊齐全,底带距底板距离不小于0.4米。上巷为转载机运输物料时:确保运输机铺设平直、搭接合理、刮板及螺丝齐全可靠、机头机尾固定牢固可靠,充填工作面充填运矸皮带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第85条 运输矸石巷道确保人行道高度、宽度符合要求,矸石运输不影响行人、运料、通风等要求。人员跨运输机处必须安设标准行人过桥。大倾角运输地段要有防飞矸措施。 第86条 用矿车运送矸石时,进车线、出车线高度、坡度符合要求,人力推车严格矸要求施工,备用车辆必须固定牢固可靠。 第87条 进风巷设置照明装置,间隔距离不超过30米。井下充填配料地点、转载地点必须有照明系统和防尘系统,作业地点支护可靠、操作空间安全可靠。 第88条 工作面充填地点必须有闭锁信号,各转载点必须有闭锁上一级运输机的闭锁信号,人员进入充填空间回柱或施工时,必须将充填设施及运矸设施停电、闭锁,并安设挡矸设施,大倾角工作面要有防飞矸措施,下方人员或输送机司机必须在安全地段并在有效防护设施保护下施工。 第89条 实施采充平行作业时,充填区与采煤区要有安全隔离设施,防止充填物料进入采煤施工区,采煤机运行至充填施工地段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相互影响。 第十七节 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 第90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1、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 ⑴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设计; ⑵地质说明书及工作面平面图、两巷煤层素描图、工作面综合柱状图(包括8倍采高的顶板岩层厚度和1.5米的底板岩层厚度); ⑶同采区(或邻近采区)同煤层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计算说明书; ⑷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⑸《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等。 2、作业规程编制及审批 ⑴作业规程必须按山东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样本格式进行编制; ⑵由技术科分管采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区技术员任工作面作业规程主编人; ⑶各专业部门负责工作面作业规程各生产系统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⑷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中本专业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查; ⑸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技术、安监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91条 改变采煤方法的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工作面作业规程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92条 当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遇地质构造、过旧巷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93条 批准执行的规程措施必须传达贯彻到工区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要考试合格,工人要签字,否则不准下井工作,并抓好现场的落实兑现。 第十八节 采煤工区技术管理 第94条 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比例为1:500或1:1000的工作面平面图,图中要有影响开采的井巷或地表建筑物位置;本工作面巷道布置及相邻采区边界状态、地质构造及水文情况;附有顶底板柱状图,该图作为工区技术人员对工作面前方预测工作的依据,必须把工作面顶板变化情况以及分层开采工作面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的冒落大块岩石记录在图上,作为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和分析顶板事故规律的依据。该图每月由地测科核实一次。 第95 条 有同煤层、同岩性的矿压观测“三量值”及顶、底板分类结果。 第96条 有顶板事故分析和顶板管理分析记录簿。 第十九节 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97条 各矿(公司)必须制定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责任制应包括:工作面投产验收、初采初放、过断层构造带、撤面、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质量验收、顶板事故处理分析等,各级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顶板技术及管理工作。 第98条 必须坚持顶板管理分析会议制度,矿(公司)每月一次,工区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99条 建立健全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学习贯彻制度,确保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节 其他 第100条 如有特殊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与本规定不符时,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与规程措施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 综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保证综采工作面正常运行与发挥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效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业务保安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集团公司各矿从事综采活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负责主抓综采生产的矿长或总工程师是第一责任者。综采生产各岗位工种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执行操作规程,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3条 新组建的综采队要成建制的组织进行脱产培训,新补充人员培训期不少于三个月。工作面支架工,机电维修工、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泵站等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四会”(懂采煤工艺、设备性能、结构、原理、会操作、检查、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综采队换用新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条 综采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是安全技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要求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矿每月要对综采安全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分析报告。 第二节 综采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5条 凡使用综采的新采区或改造的旧采区,必须严格执行采区设计的有关规定并有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必须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巷道施工前一个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6条 采用综采放顶煤、综采分层开采等特殊开采工艺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其相关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开采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至少在施工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审批;首次实施综采(综放)工艺的工作面或首次开采月产达到10万吨以上综放工作面的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并由集团公司验收,否则不准施工。 第7条 综采工作面整体仰采角度大于12○,俯采角度大于15○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和设备配套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8条 综采设计要根据矿井各相关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装撤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巷道布置和设备选型,综采生产环节的能力要保证能够充分发挥综机效能,设计时必须力求合理、配套。新上综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提出综采设计和设备选型、配套方案,经过论证对比选择最佳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为提高综采设备利用率和同类系列的通用性,减少备件占用,改善设备状况和安全可靠程度,提高设备运行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结合集团公司各矿的生产条件,特提出如下规定: 1、各矿在准备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设备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 2、各矿井必须建立综采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3、综采设备需改型或新选型配套时,各矿应将工作面的开采技术条件、接续地点情况等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同类条件矿井统一研究确定配套系列,各矿不得自行委托设计和制造,以免造成设备品种多、利用率低、积压浪费。 4、综采设备在新选型配套或更新升级时,使用单位至少提前6个月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地质资料,以便集团公司组织研究和安排订货,避免造成供货周期短而影响工作面设备的加工、使用。 5、经过集团公司多年的综采工作面三机配套技术研究和课题攻关成果,除特殊架型外,当支架调高范围、支护强度满足要求时,一般从现有成熟的配套设备中选用: (1) 当采高在1.0m~1.4m时,优先ZY3200/7.5/16型支架、 MG150/345-WDK(MG2×80/360-BWD)型采煤机、SGZ630/220B型刮板机。 (2) 当采高在1.2m~1.9m时,优先ZY3200/09/21型支架、 MG150/345-WDK型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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