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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129754
  • 上传时间:2024-06-19
  • 格式:DOC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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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关于 办理 公房 承租人 过户 分户 更名 规定
    资源描述:
    市交易互换中心、  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 行     附: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  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  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  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  非住宅一式三份,  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  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  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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