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3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第四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5第五章 建筑间距24第六章 建筑退让25第七章 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30第八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31第九章 地下空间运用32第十章 停车场33第十一章 建设引导措施35第十二章 附 则3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23年)、和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重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
3、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对于不合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具体规划拟定的指标为准。 区 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
4、层城市更新改造区 28%25%20%50%40%60%55%20%,45%30%,50%城市新区28%25%20%40%35%50%45%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25%20%40%35%50%45%20%,40%30%,50%乡镇28%25%20%35%30%40%30%20%,35%30%,50%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内;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居住建筑(3000-1
5、0000人)居住建筑(10000-30000人)居住建筑(30000-50000人)行政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城市更新改造区2.0,61.7,51.5,41.5,31.5,60.8,3.51城市新区2.5,52.0,41.7,3.51.0,2.52.0,50.7,31新城及县城1.7,41.5,3.51.2,31.0,21.5,40.6,2.51乡镇1.2,3.51.0,30.8,2.50.8,1.51.0,30.6,21说明: 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
6、算。本表不合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成容积率指标规定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第八条 表3、表4合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立。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第四章 居住区公共服
7、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3.0人/户。2、人口规模局限性以设立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立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
8、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规定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所有满足下列日照规定:(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局限性不计在内)(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5小时的标准;(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四)建筑层高按3米计算,超过3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1.5倍范围内考虑,超过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
9、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米。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涉及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
10、小间距不小于13米; 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 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9米。(三)多、低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第十七条 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标准。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二十条 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规定。第二十一条 特殊建筑之间、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
11、间距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第六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于45度按南北界对待)(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规定下,退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12米。2、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12
12、米。3、当规划建筑为托幼建筑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8米。4、当规划建筑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16米。(二)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规定下,退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北界距离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规定。2、当规划建筑为多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6米,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12米,且满足北侧12米线处日照规定。 (三)各类建筑退东、西地界距离:1、规划建筑应满足地界线外侧4.5米线处日照规定,并满足周边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规定。若规划建筑为东西向开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9米,若规划建筑东
13、西向为主朝向,退界距离不小于14米。2、规划高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规定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6.5米。3、规划多、低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规定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4.5米。(四)地下建筑物、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越用地界线。第二十五条当相临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时,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规定的情况下,规划建筑可以联建、共用消防通道。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值。表6 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宽度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D20米20D50D50米生活性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h20 米345562
14、0h60米56881060h100米58101015h100 米15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D20米20D50D50米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h24 米5810101224h100米810121215h100 米20注: 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道路性质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23)中道路专项规划为准第二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重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八
15、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雨篷、台阶、标示牌、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三十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规定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不得少于4.5米,建筑基底、阳台、雨篷等出挑部分及由建筑使用所引起的人流活动不得占压绿
16、线。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距离,应遵守相关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管线及各类设施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和规划黄线。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地下管线名称水平距离(米)架空管线水平距离(米)给水管d200mm1.0电力10kV边导线2.0d200mm3.035kV边导线3.0污水、雨水排水管2.5110kV边导线4.0燃气管低压0.7电信杆线2.0中压B1.5热力管线1.0A2.0高压B4.0架空管线垂直距离A6.0电力管线10kV及以下3.0热力管直埋2.535kV-110 kV
17、4.0地沟0.5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电力电缆0.5电信电缆直埋1.0电信线1.5管道1.5热力管线0.6第三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5米。第三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
18、扩建建筑物。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应保存一定的安全距离,形成高压走廊。330千伏,两侧各留22.5米;220 千伏,两侧各留20米;110 千伏,两侧各留12.5米;35 千伏, 两侧各留10米。第三十七条规划建筑退让地裂缝应满足西安市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相关规定。第七章 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古城墙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古城墙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古城墙内侧20米以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城墙内侧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
19、形式应当采用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以梯级形式过渡,100-130米限高15米,130-160米限高18米,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1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2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古城墙外侧至护城河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护城河至环城路内侧红线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12米的建筑物;环城路外侧红
20、线以外的建筑高度,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三。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安全保密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边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视廊道控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八章 绿地控制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和道路绿地率应满足表8规定。表8-1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西安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