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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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严禁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认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规定别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3、严禁性规范严禁性规范,是规定严禁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严禁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严禁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严禁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二、 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限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
2、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拟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严禁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严禁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拟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拟定性限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拟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拟定性规范拟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合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拟定性规范。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
3、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也许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也许出现.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
4、见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在数十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协议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协议效力,对认定协议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明确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协议效力。该司法解释实行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成为考量协议效力的关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热烈讨论。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献和典型判例,可采用肯定性和否认性的正反两个标准,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详析如下: 【
5、强制性规定分类】一方面,强制性规定涉及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均一概无效,应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才当然无效。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初次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层面上,提出了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协议效力的观点。奚晓明院长在该次会议中指出:“强制性规定又涉及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协议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
6、将导致协议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协议无效,但若使协议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并且旨在否认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协议无效。”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初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协议无效的司法态度。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40号)第15条亦规
7、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对此作了具体阐释。王闯法官提出,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区分和效力形成的共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协议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协议未必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司法解释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效力性和管理性之区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协议无效。该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8、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协议应被认定无效;而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严禁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协议未必无效。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协议行为自身即只要该协议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协议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协议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协议行为,此类协议未必绝对无效。【如何区分】另一方面,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两者重要区别在于追求的目的不同: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成立
9、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前引奚晓明院长发言与王闯法官意见,也不同限度阐释了这一观点。就具体如何辨认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当采用肯定性和否认性的正反两个标准的司法意见。在肯定性辨认上,应区分以下两个层次判断。一方面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协议无效,如是,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协议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协议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否认性辨认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从立法目的
10、判断,如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立,并非针对行为内容自身,则可认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从调整对象判断,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当然,采用上述正反两个标准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偏概全,还要结合协议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庭叶阳法官提出,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鉴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导致直接、现实性的损害,假如仅仅是间接的、也许的损害,则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公共利益导致一定限度的损害,假如仅为轻微损害则不
11、宜认定为效力性规定;第三,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40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辨认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该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互相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假如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协议行为自身即只要该协议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假如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协议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协议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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