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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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规定,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2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2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规定的建筑,涉及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第三条日照分析是运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本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第四条凡在本市规
2、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具有高层建筑及也许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具有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
3、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重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重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重要朝向。第八条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三)时间记录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窗户的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0.9米。(五)采样点间距:不小于1米。(六)分
4、析采样间隔:不大于5分钟(七)分析方法: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第九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有日照规定的建筑或场地。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拟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规定的建筑或场地。(二)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规定的建筑或场地。第十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拟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以已拟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了解周边也许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
5、拟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二)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的建筑。(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具体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第十一条日照分析的重要基础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1000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文献(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三)已拟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具体标高,
6、必要时附有具体的窗位尺寸)。(四)已拟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具体标高)。(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已拟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时,在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拟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
7、客体建筑范围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他分析。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考的技术性依据。日照分析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拟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4、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二)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
8、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规定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明确不符合日照规定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内)(1:10001:2023);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23); (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一)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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