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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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现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18日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
2、(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
3、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第八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不低于1000万元;(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第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
5、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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