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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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飙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 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宜采用 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 耐火 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 下仓库(包 括地下或 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防火 分区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一”表示不允许。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OO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 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 建筑物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其他建筑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V<50 50 ≤V<200 200 ≤V<1000 1000 ≤V<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30 35 40 50 丙类液体储罐(区) 5≤V<250 250 ≤V<1000 1000 ≤V<5000 5000 ≤V<2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4 28 32 40 注:l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l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干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液体储罐 单罐容量V(m3) V≤1000 0.75D 0.5D 0.4D 0.4D ≥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储罐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单罐最大容量(m3)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5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300000 甲类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0 25 30 35 40 高层民用建筑 25 30 35 40 45 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35 其他建筑 一、二级 12 15 20 25 30 三级 15 20 25 30 35 四级 20 25 30 35 4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lO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氧气储罐(总面积V,m3) V≤1000 1000<V≤50000 V>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民用建筑 18 20 25 其他建筑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V,m3)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 V≤10 10<V≤30 30<V≤50 50<V≤200 200<V≤500 500<V≤1000 1000<V≤2000 单罐容积V(m3) V≤10 V≤30 V≤50 V≤200 V≤500 V≤1000 V≤2000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30 35 45 50 70 90 110 45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22 25 27 30 35 40 50 2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30 35 45 50 55 60 70 30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27 32 40 45 50 55 65 2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25 27 32 35 40 45 55 20 公路(路边) 高速,I、II级,城市快速 20 25 15 其他 15 20 1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 2.0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I、II级 1.5倍杆高 30 40 1.5倍杆高 其他 1.5倍杆高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40 50 60 70 80 4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30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m3) 30<V≤50 50<V≤200 200<V≤500 500<V≤1000 1000<V≤2500 2500<V≤5000 5000<V≤10000 单罐容积V(m3) V≤20 V≤50 V≤100 V≤200 V≤400 V≤1000 V>1000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45 50 55 60 70 80 120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40 45 50 55 65 75 1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32 35 40 4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他建筑 一、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 三级 22 25 27 30 40 50 60 四级 27 30 35 40 50 60 75 公路(路边)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Ⅳ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Ⅰ、Ⅱ级 30 40 Ⅲ、Ⅳ级 1.5倍杆高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Ⅰ级 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12 15 其他民用建筑 10 15 6 8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 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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