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单计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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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献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协议价款调整、协议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献的编制与核相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献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2、,应对工程造价文献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行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献、设计文献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献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涉及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投标文献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
3、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涉及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毕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记。 2.0.7 项目特性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性。 2.0.8 综合单价 完毕一个规定清单项
4、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行协议工程并达成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 单价协议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协议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2.0.12 总价协议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协议价款计
5、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2.0.13 成本加酬金协议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协议约定酬金进行协议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期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期期的工程造价变化限度的比值或比率。涉及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协议工程实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协议工程任何一项工
6、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协议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协议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行,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毕协议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涉及在协议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协议签订时尚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协议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
7、、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毕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协议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协议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
8、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 索赔 在工程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因素而遭受损失,按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规定。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征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规定而采用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协议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补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协议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协议工期(涉及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偿损失的费用。 2.0.2
9、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协议工程承担协议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中约定,从应付协议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协议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涉及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毕协
10、议工程获得的赚钱。 2.0.33 公司定额 施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公司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3.1 除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协议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献
11、,满足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规定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规定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献、协议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协议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2、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协议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协议附件,协议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协议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因素导致施工费用增长的,应由承包人所有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协议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
13、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
14、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献;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
15、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涉及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16、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涉及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涉及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17、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征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献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8、; 3. 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涉及招标文献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献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献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性描述及有关规定拟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
19、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献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拟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规定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解决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
20、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涉及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献的收受人; 2.投诉
21、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个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毕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
22、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局限性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拟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
23、、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公司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告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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