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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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二、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一)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2.明确建设用地有偿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
2、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3.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原则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
3、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4.采矿用地权利人必须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
4、于土地复垦。为保证土地复垦的履行,国家先后发布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复垦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可以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二)国家对采矿用地的特殊政策和做法1.简化报批程序,提高报批效率为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
5、复杂等问题,提高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保障包括采矿用地在内的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就如何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如何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如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以及如何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大大简化了审查材料的报批程序。2.允许能源建设项目先行用地为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在确保其及时用地上,国家自1999年以
6、来就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在对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依法予以保障,并允许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报批。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也规定,对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建设项目,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7、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通过允许能源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先行使用,满足了我国能源生产对土地的紧迫需求。3.协调解决能源建设项目遗留用地问题由于受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修编等因素的影响,能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存在大量的积压,尤其是一些国家大型工程项目。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促进能源安全、生产稳定,国土资源部专门就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遗留用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用地等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并发函明确这些遗留用地的报批工作。(三)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为创新采矿用地管理方式,推进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本着
8、既保障矿山企业用地,又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通过关于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39号),同意在广西平果铝土矿设立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将原来先征收后出让的方式改革为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地。三、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矿床的采矿项目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
9、到其所需的采矿用地;三是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二)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上存在冲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当然地取得矿业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并不当然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这样,在当前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便产生了冲突。依附在集体土地上的矿业权如何取得矿业用地,矿业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
10、协议等均成了难题。实践中甚至出现过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矿业权后,因地上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矿业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这就难免出现取得矿业权却得不到矿业用地的尴尬局面。另外,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分立也带来程序上的冲突。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机构如何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难题。(三)先征收再出让取得采矿用地的方式存在弊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步成为新增采矿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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