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与人的尊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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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3 月,第54卷第2 期,Mar.,2024,Vol.54,No.2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NWU【纪念康德诞辰3 0 0 周年】康德与人的尊严杨云飞(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德国哲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 0 0 7 2)摘要:为人的尊严提供严肃的哲学辩护,是康德思想的核心关切。当代学者对康德的尊严观主要有两种解读:一是尊严作为某种绝对价值,体现为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自由能力,并构成了尊重人的权利的根据;二是尊严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可理
2、解为优越性或某物高于另一物的地位,但并不构成现代社会中平等人权的根据。这两类解读各有其利弊。解答争议的关键在于澄清何谓尊严的主体。通过对康德核心文本的分析,可以得出两大类道德意义上的尊严主体:一是理性存在者本身或道德人格本身,二是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活动所展现的不同德性。两类尊严主体的根据在于自律这种纯粹实践理性能力。康德式双重尊严主体涵盖了两种尊严范式的基本特点:与道德人格相应的同等尊严,对应着绝对价值;与德性实现程度相应的不同尊严,体现了关系性的规定。基于道德人格的同等尊严,确立了不可剥夺的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表明了基本尊严和法权的绝对性。当代少数学者消解尊严绝对性的尝试,实际上源于混淆了不同
3、的尊严主体。康德的尊严观确立了平等尊重的底线,凸显了尊重权利与改善德性的价值,还能兼容诸多社会性价值要素,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关键词:康德;尊严;道德人格;自律;法权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D0I:10.16152/ki.xdxbsk.2024-02-001一、对康德尊严观的解读及其争议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增加的“题辞”中,康德援引培根,表达了批判哲学的旨趣,那就是“奠定人类福利和尊严的基础”IIBI。可以说,为人的尊严提供严肃的哲学辩护,是康德思想的核心关切。收稿日期:2 0 2 3-11-0 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法权哲学基本问题研究”(19 B
4、ZX104)。作者简介:杨云飞,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德国哲学、实践哲学研究。按学界惯例,凡引康德原著,除纯粹理性批判标注A/B版页码,我将标注德文科学院版康德著作集(Kants,Werke Herausgegeben von der PreuB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Berlin:W a l t e r d e G r u y t e r,19 6 8)的卷数和页码。除了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是我自已的译文,其他文本,我采用邓晓芒和李秋零诸位先生的译本。我偶尔会根据德文版对译文进行微调,不再一一注明。6.从后续的理论和实践效应来看,学者们通常认
5、可,正是康德的尊严观念构成了现当代权利理论的出发点,并为当代社会维护人类权利的行动提供了理据。近期,对康德尊严观的解读和讨论,逐渐成为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热点,相关争议颇为热烈对于康德的尊严观,当代国外学者主要有两种解读。一是以科斯嘉德(Christina Korsgaard)、伍德(A l l e n W o o d)和休内克(Dieter Schoneker)等人为代表的传统解读;二是以森森(Oliver Sensen)为代表的另类解读。传统解读主张,人类本身作为理性存在者就具有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而康德所论人的尊严体现在人类所拥有的理性和自由能力。这构成了尊重人、尤其是尊重人的权利的根据。传
6、统解读是大多数康德研究者所认可的,可被视为通行解读。另类解读则提出,在康德哲学中,绝对价值无法获得直觉主义和实在论式的辩护,而是理性法则或道德法则规定的产物;康德并没有把尊严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视为绝对价值,而是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优越性,亦即某物超越于或高于另一事物之上的地位,所以,人的尊严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尊严无非表达了人类存在者在宇宙中的较高地位;这种尊严并不构成现代社会中平等人权的根据。森森的另类解读,或休内克等人所谓的“修正主义解读”2 18 1,值得做更详细的介绍。我之所以对森森的诠释冠以“另类”之名,在于这一诠释不仅挑战了康德的尊严概念为现代平等权利观念奠基的常规见解,更在于还把康
7、德的尊严观念归诸传统范式。按照森森的区分,直到2 0 世纪才出现的尊严的当代范式指的是:尊严表达了人类存在者固有的道德价值属性,可为人权奠基。与此相对,传统范式则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尊严并非某种独立的价值属性,而是指较高的地位,从历史缘起上看关联于罗马贵族的尊贵地位;人的尊严体现为双重观念,一是初始的尊严(initial dignity),即由于理性和自由之能力而高于自然中的其他存在者,二是或现实的尊严(realized dignity),即由于更充分地实现其理性和自由之能力、提升其道德品性而高贵;尊严并不产生权利;尊严导向每个人自我完善的义务 3 1-2 4。森森的观点产生了较大的反响,亦引
8、起不少争论。国际康德研究的重要刊物Kant-Studien,在2 0 15年第一期刊发了休内克、博亚诺夫斯基(Jochan Boyanowski)、克莱默(HeinerKlemme)和贝辛(StefanoBacin)四位学者对森森著作的评论。这些评论者表达了诸多异议。兹举两例。比如,休内克指出,森森对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文本诠释存在若干问题和疏漏,森森还错误地将自由视为非规范性的概念,忽略了关系性的属性必须建基于内在的属性,等等 418-7 7。而贝辛结合对普芬道夫尊严概念的分析,指出森森所主张的传统尊严范式未必导向自我完善的义务,且康德的尊严概念具有原创性,不能简单归诸传统范式 519 7-1
9、0。这些异议引发了森森的回应和反思,在辩护其另类解读的主要论点时,也微调了自己的立场,比如他不再坚持将尊严与某种对自我的义务结合起来 6 10-12 9。在后续论争中,持有较为强硬实在论立场的休内克等人,还力图论证“基础论题”,亦即理性存在者本身构成了定言命令的基础 2 13 1-9。此外,针对双方的争议,近期还有个别国外学者提出了某种综合性的解读,主张在康德思想中人的尊严可被视为建基于道德法则的尊严和人性的尊严之交互关系 7 43-43 。国内亦有多位学者阐释康德的尊严观,其观点也较为多样化:或拥抱传统解读,或接受另类解读,或尝试提出带有综合意味的第三类解读。比如,刘静接受传统解读,把康德思
10、想中人类尊严的基础解读为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超感性的道德能力 8 。罗喜认同森森的观点,将尊严视为人后天获得的关系价值属性,是道德法则产生的结果 。王福玲受森森的启发,把康德的尊严视为一个辩证的理念,包含了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4年第2 期前一类解读,可参看 Christina Korsgaard,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Ca mb r i d g e U n i v e r s i t y Pr e s s,19 9 6,Ch a p t e r 4,Pp.106-132;Allen Wood,Kantian Ethics,Cambrid
11、ge University Press,Chapter 5,pp.85-105;Dieter Schoneker&Elke E.Schmidt,“Kants Ground-Thesis.On Dignity and Value in the Groundwork,Value Inquiry(2 0 18)52:8 1-9 5。后一类解读,可参看 Oliver Sensen,Kant on Human Dignity,Walter de Gruyter,2011。杨云飞:康德与人的尊严于自由能力的“源始的尊严”和基于德性差异的“现实的尊严”10 19 2-8。合意味的新解读:一方面把人的尊严解释
12、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而构成自在的目的本身,亦即尊严等价于“人是目的”;另一方面揭示了康德的尊严观包括具有尊严和配享尊严两个层次 12-。总体来看,国内外学界阐释康德尊严观的最主要路径是传统解读和另类解读。应该说,传统解读和另类解读各有利弊,需要我们做出理论上的辨析和恰当的取舍。传统解读契合现当代社会以人类尊严为人权奠基的观念,并把康德视为此种观点的理论源泉,较为符合康德思想的旨趣。但如同森森所质疑的那样,在康德思想中人类尊严是否构成独立自存的、存在论意义上的价值属性,似乎还需要解释。森森的另类解读,通过极为仔细的文本解析,揭示了很多情况下康德确实是在优越性这一传统意义上使用尊严概念,挖掘了康德尊
13、严观中曾被忽略的维度。这是传统解读未能予以注意的理论要点。他对传统尊严概念产生自我完善的义务而为非权利张目的阐明,一定程度上切中思想史的真相,颇具启发意义。但是,森森的另类解读也存在若干值得商榷之处。兹列出三项。其一,无法从直觉上认定尊严的价值属性,这个疑难本身不足以拒斥尊严的绝对价值。如博亚诺夫斯基就在评论中明确地提出,康德并非价值论上的直觉主义者与康德认同“人类尊严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属性”是相容的 12 7-8 7。其二,康德多数文本是在传统意义上使用尊严概念这一点,也不能表明康德与尊严的当代范式绝缘。在我看来,在尊严问题上,更为准确的定位是:作为处在转折点的哲学家,康德在其哲思中同时容纳了
14、传统和当代的尊严范式。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的若干关键文本中,康德清晰表达了以尊严为权利奠基的论点。至少在这些关键场合,康德拥抱了尊严的当代范式。森森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特意用将近一章的篇幅解释这些文本中所提及的尊严概念也应归属于传统范式。遗憾的是,这些解释存在牵强之处。其三,另类解读与康德哲学“奠定人类一般福利和尊严的基础”的旨趣似乎有些出人。综上可知,当前学界关于康德尊严观的两种主流解读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如何应对各种解读之间的争议?能否吸收其优点,避免其弊端?鉴于不同解读的根本差异其实都起源于如何定位尊严的本性,而理解尊严的本性之关键,在于澄清什么是尊严的主体。一旦澄清了何谓尊
15、严的主体,各种后续问题都可迎刃而解。本节的内容就将聚焦于此。到底何谓尊严的主体,康德的阐述可以分为两大类:道德人格和道德活动。正如博亚诺夫斯基指出的,康德将绝对的或内在的价值属性同时赋予了两个对象:人格中人性和道德上善的行动 12 17 8-7。这体现了传统解读的立场。此外,这两类尊严的主体恰好对应着初始的尊严和现实的尊严两个层次,或者说具有尊严和配享尊严两个层次。这一点吸收了森森及受其启发的学者所做的理论区分。如森森的康德论人类尊严和前述其他文献共同引证的,康德关于人类尊严最为直白和重要的表述,主要集中于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少数篇章。下面的文本分析即落脚于此。鉴于康德给出了关于尊
16、严主体的多重表述,其表述之复杂几乎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至少十一种不同的提法),有必要择其要者做出梳理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就至少提到了八种尊严的主体。康德首次谈及尊严概念的语境,是论述道德行动的动因:道德的动因不能出于利益,“而是出于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尊严的理念,这个理性存在者只服从那同时也是他自己所立的法”13 4:43 4。由道德动因是自我立法与守法的理性存在者的尊严的理念可知,尊严的主体就是理性存在者。康德对尊严的进一步阐明,则结合了自在的目的本身这个概念“凡是构成某物能成为自在目的本身的唯一条件的事物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尊严。”13 14:43 5在此,有两个理论要点凸显出来:一是康德
17、将内在的价值直接等同于尊严;二是尊严的主体就是使得某物能成为自在的目的本身的唯一条件。由第二点可知,确定尊严主体的关键在于理解自在的目的本身。7程新宇则尝试提出一种带有综二、何谓尊严主体8.关于何谓自在的目的本身,康德在上文曾提及下述等价关系:自在的目的本身=理性的本性或理性存在者 143-3 1;自在的目的本身=人13 49 3 自在的目的本身=人格中的人性0 13 143。由此,可以得到尊严主体的三个可能选项:理性存在者;人;人格中的人性。在讨论尊严语境中,康德一般等价地、不做区分地使用这三个选项在康德后续的论述中,尊严主体的选项变得更复杂了。他这样写道:“道德(Sittlichkeit)
18、和具有道德能力的人性,就是那种独自具有尊严的东西。出自原理(而非出自本能)的好意(Wohlwollen),才具有内在价值。”13 4此处,具有道德能力的人性是独自具有尊严的东西这一说法,只是重申了尊严的主体是人格中的人性,并未给出新的选项。但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此特意明确了,具有尊严者是“具有道德能力的人性”,亦即作为道德主体性的人性,或人格中的人性,而不是区别于动物性的一般的人性,不是食色等自然的人性。道德本身就是有尊严者,则是一个新的提法。考虑到康德将道德刻画为出于义务而行动,此处尊严的主体就是遵从法则要求的活动。这构成尊严主体的第四个可能选项。“出于原理的好意”构成第五个选项。理由如下:
19、好意具有内在价值;内在价值等于尊严;所以,好意具有尊严;好意是尊严的主体。紧接着,康德给出了尊严主体的第六个选项:“这种评价也使这样一种思维方式的价值被承认为尊严,并使它无限地高居于一切价格之上”134:435稍稍显怪异的是,从字面上看,此处尊严的主体竟然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的价值”!按照康德前文的解释,这种思维方式指的是:把实施道德行动的意志表现为直接敬重的对象,或单纯以理性责成意志去如此行动 13 14:43 5。这就意味着,道德思维方式的价值有尊严,指的是按照理性的要求去行动的意向是有尊严的。这是尊严主体的第六种表达。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进一步论述中,康德又提出:“规定所有价值的立法本身
20、,正因此必定具有一种尊严,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13 43 6 这这就给出了尊严主体的第七种表述:道德立法或普遍立法本身。而在他结束关于道德义务和道德命令的论述时,康德这样写道“那尽到了自己一切义务的人格有某种崇高性和尊严。140 这是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关于尊严主体的最后一种,也就是第八种表述:道德人格。应如何理解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尊严主体的八个可能选项?我认为,这些选项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包括:理性存在者、人、人格中的人性和人格。这四项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所指的无非是道德主体。理性存在者与人很容易统一起来,因为人就是理性存在者的一个例子、一个子集。人又如何与人格中的人性或具有道德能
21、力的人性归类在一起?可以这样理解:人格中的人性是人这种理性存在者的一个根本规定,而康德在尊严语境中想要突出的,正是人的这个方面,故可以此来指人。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人格这一提法。在道德哲学的语境中,康德至少从两个角度界定人格。一是以有无理性为标准,区分事物和人格“有些存在者,如果它们是无理性的存在者,它们就只具有作为手段的相对价值,因此而叫作事物;与此相反,理性存在者就被称之为人格 1 43 这是广义的人格:凡理性存在者,就是人格。二是从归责的角度规定道德人格:道德人格就是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而担责体现在服从自我立法 1416:2 3。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归责的前提是自由,而自由的真谛在于
22、自我立法并守法,所以,归责最终落实于能否选择遵守道德法则,能否贯彻自身的理性一贯性。尽力履行一切义务、做到一以贯之地守法的人格,就是道德人格。道德人格是对广义人格(理性存在者)的更本质性的刻画,是最严格意义上的尊严主体。总的来说,第一大类尊严主体属于道德生活的承载者本身或道德能动者(agent)本身。宽泛地说,此类尊严的主体就是理性存在者自身;更精确一点说,此类尊严主体就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4年第2 期康德有时完整地写作“人格中的人性”,有时简略地写作“人性”,并无一定之规。鉴于康德实际上是以具有道德含义的“人格中的人性”来指尊严的主体,我一般采用这一表述。杨云飞:康德与
23、人的尊严是道德人格。第二大类尊严主体包括:道德、好意、道德思维方式(的价值)和道德立法本身。这一类尊严主体指的是理性存在者的特定的活动与功能实现。这主要体现为纯粹实践理性机能的实现活动,体现为行为动机符合普遍立法的要求。对于上述两大类尊严主体,如果我们用传统的哲学术语来描述,前者相当于实体或承载者,后者则是实体的功能与状态。虽然康德本人大概会反对以实体这样的范畴来描述道德人格,但这种表述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尊严的主体之不同类别。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于尊严的主体给出了更多的提法。这些提法均可归到第一类尊严主体,亦即理性存在者或道德人格的名下。康德的表述集中在两段绵密而连贯的论述中,请允许我做较
24、为繁杂的摘录。在反对阿奉承这一恶习时,康德这样写道:“人唯有作为人格来看,亦即作为一种道德实践理性的主体,才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作为这样一种人(homo noumenon)本体的人他拥有一种尊严(一种绝对的内在价值).”“其人格中的人性就是他可以向任何别的人要求敬重的客体;但是,他也必须不使自已失去敬重。他作为动物人的低能不能损害他作为理性人的尊严的意识.”14:4-45 而在论证敬重他人的德性义务时,康德提出:我们对他人的敬重“就是对其他人身上的一种尊严的承认”;“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因为人不能被任何人纯然当做手段来使用,而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当做目的来使用,而且他的尊严(人格性)正在
25、于此146.46这里共出现了关于尊严主体的七种提法,可依出现次序列举如下:人格、道德实践理性的主体、本体的人、人格中的人性、理性人、人性、人。除去人格、人格中的人性、人性和人这四种提法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已经出现,道德实践理性的主体、本体的人和理性人这其余三种均为新提法。加上这些新提法,康德总共给出了何谓尊严主体的十一种提法!显然,这里的新提法都可以归属于理性存在者或道德人格这一大类之下。道德实践理性的主体、本体的人和理性人,与理性存在者这一尊严主体都是直接等同的,无需特别的解释。如果说有什么不同,无非是表述的角度略有差异。“道德实践理性的主体”,用以阐释道德人格的实质。“本体的人”,区别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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