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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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2,狭义的电子商务:仅仅将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业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rnet、Intranet、LAN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
2、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4、EDI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传递按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5、互联网商务:互联网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6、Intranet商务: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
3、联网。它在原有的局域网上附加一些特定的软件,将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虚拟网络。(二)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2,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按交易对象分类:(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电子商务。(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电子商务。(3)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即B2G电子商务。(4)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TOC模式。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
4、两类商业活动:一类是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它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送货;二是直接电子商务,即无形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3)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EDI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传递按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务: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3,简述电子
5、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9)网上税收问题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4,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5,
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划、开放规范、多重手段规范。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叔祖性要求。(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3)实施中立:这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电子
7、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7,简要回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具有较为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理由有三点: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之间。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8,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美国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
8、律规范。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诸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是1999年修改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马来西亚在1997年制订了电子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9,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 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2、 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
9、文件作了规定。3、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4、 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三)论述题1,分析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原则。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
10、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优点: 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缺点: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2,分析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目前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制订以下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的基本
11、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配套法律规范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1、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准入原则和行为原则。2、 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 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 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 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 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 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规范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名词解释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
12、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3,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4,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如书店、报摊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二)简答题1,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提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2,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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