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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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解决、水质检查、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规定。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行。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
2、应设在城市和工矿公司的上游。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第七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期,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运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解决,解决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
3、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立固定的告示牌,贯彻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第九条 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拟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边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也许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
4、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也许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拟定。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
5、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边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拟定。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
6、深层土层的活动。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规定和污染事件的报告解决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第十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防止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解决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规定
7、,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献,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献,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第二十条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本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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