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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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立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23-07-25【正文】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立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工业辅导准则第四条规定订定。第 2 条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之规定。第 3 条本标准合用下列专业食品工厂:一罐头食品工厂。二冷冻食品工厂。三蜜饯盐渍工厂。四饮料工厂。五酱油工厂。六乳品工厂。七味精工厂。八食用油脂工厂。九脱水蔬果工厂。一餐盒食品工厂。一一速食面工厂。前项专业食品工厂之类别,依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及经济部工业产品分类认定。第 4 条食品工厂之厂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厂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并筑有通畅之排水沟。厂
2、区内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绿化。二厂区内不得有不良气味、有害 (毒) 气体、煤烟、尘埃、臭水沟、垃圾堆置或其他有碍卫生之场合。凡因制造食品所产生之废气、异臭等不良气味,应妥善解决排放。三厂内不得饲养动物,员工宿舍应与作业场合完全隔离并分别设立出入口。第 5 条食品工厂得涉及办公室、原料解决场、加工或调理场、检查或研究室、包装室、仓库、机电室、锅炉室、修护室、更衣洗手消毒室、餐厅、员工休息室、员工宿舍及厕所等。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合,应个别设立或隔间独立,其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壁与支柱:原料解决场、加工或调理场等建筑物之墙壁与支柱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之部分应使用非吸取
3、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二地面:原料解决场、加工或调理场、内包装室建筑物之地面,应采非吸取性、不透水且耐酸碱、耐磨之材料铺设。地面应有良好之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统,无局部积水之虞。三屋顶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积储之构筑,且不得有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屋顶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并保持清洁、良好维修之状态。四光线:食品工厂之厂房除仓库以外,其他各项建筑物应有足够的光线,工作台面或调理台面应保持二百米烛光以上,机器设备台面应保持一百米烛光以上。五通风:厂房建筑物应通风良好,视需要装设风扇、抽风机等有效换气设备。且通风口应
4、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如有密闭之加工室或包装室,则应有空调设备。六出入口、门窗及其他孔道:应以非吸取性、易清洗、不透水坚固材料制作,并应设立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七排水系统:应有完整畅通之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滤除固体废弃物之设施,出口处并应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八仓库: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立或予独立,库内地面应较库外为高,并采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库内所设之栈板须足以配合存货及生产作业之需要。九厕所:(一) 应与制造、调配、加工或贮存食品之场合完全隔离。其建筑地点应距水井 (源) 十五公尺以上。(二) 应采冲水式,并采用不透水、易洗不纳污垢之材料建造,且随时保持清洁。(三) 应有良好之通风、采
5、光、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备有流动自来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之洗手及干手设施。(四) 应有如厕后应洗手之标示。第 6 条食品工厂之设备、用品及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食品在制造过程中也许接触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关食品制造之设备,不可使用铅、铁、铜及有毒化学材料之物品。二厂内各种食品制造之设备应有系统排列,保持适当距离和足够操作之工作空间。容器、器械等用品,应有清洁卫生之存放场合。三食品工厂应具有足够数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发网、手套等供应制造人员穿戴。四原料解决场、加工或调理场、厕所、洗手消毒室、员工休息室及餐厅等进出口处,应设有洗手台及足够数量之水龙头供员工洗手使用。其最低数不得少于该工作
6、场合最高工作人员之十分之一。凡人数超过二百人时,其超过部分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内外应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构筑。五食品工厂直接用于食品制造之用水,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立净水或消毒设施。食品工厂使用地下水源者,应与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合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离。食品工厂之蓄 (受) 水池应为水密性构造物,其设立地点应距污秽场合、化粪池三公尺以上。六食品工厂不得使用多氯联苯或具有多氯联苯之化学物质及任何有毒之热媒。第 7 条食品工厂应具有下列其他解决设施及设备: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解决场、加工或调理场、包装室等场合内,应设立足够数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厂区内并应设立具有分类功能之固体废弃物贮存设
7、施。二凡有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食品安全卫生之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有害微生物、腐败物等,应设专用贮存设施。第 8 条罐头食品工厂应具有下列生产及检查设备:一生产设备:(一) 锅炉:锅炉间应与加工场合隔离,燃料堆放场应有固定场合。(二) 原料洗涤设备。(三) 杀菁设备 (附冷却设备) 。(四) 调理台及调理工具。(五) 脱气设备:产品须有真空度者,应有可形成罐 (瓶) 内真空之脱气设备,如脱气箱、真空封口机等。(六) 封口设备:封口设备应能保证封口之安全性,其种类应符合产品之需要设立。(七) 杀菌设备。(八) 清洗消毒设备。(九) 杀菌后冷却设备。(一) 填充液调配设备。(一一) 批号及日期标示设
8、备。(一二) 空罐喷洗设备:应有使用热水或蒸气喷洗之空罐喷洗机 (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一三) 冷冻 (藏) 库:原料储存应视需要设立冷冻 (藏) 库,冷冻库之温度应能保持品温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冷藏库之温度应能保持品温在摄氏七度以下冻结点以上。二检查设备:(一) 定温保温箱。(二) 固定之开罐器。(三) 秤量器 (感度一毫克及一公克以下) 。(四) 罐头真空测定器及耐压测定器 (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五) 温度计。(六) 糖度计 (Brix-Hydrometer) 。(七) 余氯测定器。(八) pH测定器。(九) 卷封测微器 (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一) 一般化
9、学分析用玻璃仪器。(一一) 给水装置及洗涤等设备。(一二) 袋内残留空气量测定装置 (杀菌袋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一三) 耐压强度测定装置 (杀菌袋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一四) 罐头检漏设备 (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一五) 尖头型铁皮厚度测微器 (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第 9 条冷冻食品工厂之基本设施、生产设备、检查设备及安全措施一基本设施:(一) 原料解决场:原料解决场应与加工调理场相连,且有原料递送口相通。冷冻肉类工厂之原料场为预冷室,应有吊挂设备,室内温度在摄氏零至五度间并备有温度计。(二) 加工调理场:应与冻结室相邻,场内有调理台或自动调理台。场内并具有冷、热
10、水管及水龙头装置。若产制调理食品,应设立调理室,并有良好之排气设备。(三) 冻结室:室温在摄氏负四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惟有设立急速冻结设备者得免设立冻结室。(四) 内包装室:冻结前经加热解决过或解冻后供生食用之产品,应独立设立内包装室。(五) 冻藏室:1 冻藏室温度,在装满时,应保持在摄氏负二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设备。2 室内应设有足够数量之栈板或货架。(六) 更衣室:更衣室应设于加工调理场旁,与加工调理场有门相通。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备有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冷冻调理食品工厂之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邻。(七) 洗手消毒室:应与加工调理场及内包
11、装室相邻,室内应有泡鞋池 (冷冻面团及冷冻面包工厂得免设) ,并设立数量足够之洗手及干手设备。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必要时 (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 ,应设立手部消毒设备。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八) 冷冻食品分冷冻蔬果、水产、肉类及调理食品 (含冷冻面团及蛋品) 等四类,应有个别之场合及设备,不得同时混合使用。冷冻水产工厂兼制冷冻烤鳗者,其调理及包装场合,应分别独立设立。冷冻蔬果、水产或肉类之工厂,以其所产产品为重要原料,产制调理食品时,原料解决场得共同使用。二生产设备:(一) 原料洗涤设备 (冷冻调理食品工厂得免设立) 。(二) 杀菁及冷却设备 (冷冻蔬菜工厂必
12、备) 。(三) 自动烤鳗机 (冷冻烤鳗工厂必备) 。(四) 御寒衣帽。(五) 冷冻车:如有设立,其温度应能维持品温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六) 清洗消毒设备。(七) 急速冻结设备。三检查设备:(一) 余氯测定器 (冷冻面团及冷冻面包工厂得免设立) 。(二) 微生物检查设备。(三) 产品品温测定仪器。(四) 秤量器 (感度一毫克以下) 。(五) 取样用电钻及检针 (冷冻水产及冷冻肉类工厂必备) 。(六) 氧化酵素测定设备、PH测定计、糖度计 (冷冻蔬果工厂必备) 。(七) 药物残留测定仪器 (冷冻烤鳗及冷冻肉类工厂必备) 。(八) 挥发性盐基态氮定量装置 (冷冻肉类及冷冻水产工厂必备) 。(九)
13、粗脂肪定量装置 (冷冻蔬果工厂得免设立) 。四安全设施:(一) 作业指示灯:在冻结室及冷藏室室外装置。(二) 警铃:应装在冷冻机房或其他适本地点、警铃开关应装在冻结室及冷藏室内,以备作业人员求救之用。第 10 条蜜饯盐渍工厂之基本设施及检查设备一基本设施:(一) 原料解决场应与加工场及包装场等隔离,其地面应用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构筑。(二) 加工及包装场合如为密闭者,应有空气调节设备。未产蜜饯之工厂免设包装专用室。(三) 盐渍池应为遮盖设施,糖渍槽或缸桶等均应设在室内并有遮盖设施。(四) 需用晒场干燥者,其晒场应以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构筑。(五) 蒸汽双层墙、汤煮桶、糖渍槽或桶、匙桨、盘、刀、叉等用品
14、,均应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未产蜜饯之工厂免设。二检查设备:(一) 余氯测定器。(二) 糖度计或糖度折射计 (未产蜜饯之工厂免设) 。(三) 盐度计。(四) 二氧化硫 (SO2)定量装置 (盐渍工厂不使用二氧化硫者,免设)。(五) 水银温度计。(六) PH测定器或试纸。(七) 秤量器 (感度一毫克以下) 。(八) 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九) 显微镜 (未产蜜饯之工厂免设) 。第 11 条饮料工厂之基本设施、生产及检查设备一基本设施:(一) 原料堆置场:产制果汁工厂必备。(二) 容器堆置场:产制瓶装饮料应有空瓶堆置场。产制盒装及罐装饮料工厂应有空盒或空罐储存场合。(三) 容器洗涤消毒设备:制造瓶
15、装饮料工厂,应有苏打浸瓶槽、洗瓶槽、洗瓶机及加压喷水消毒设备。上开设备如非一贯作业者,其场合应与加工场隔开。制造罐装饮料工厂,应有空罐洗涤设备。塑胶类容器不得回收使用。(四) 矿泉水 (已包装) 及包装饮用水工厂之水源水质,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二生产设备:(一) 果蔬汁饮料工厂生产设备:1 洗涤槽或回转式洗涤机。2 破碎机。3 榨汁机 (以浓缩果汁为原料者,前述设备得免设) 。4 精滤机、离心机或均质机。5 杀菌设备。6 冷却设备。7 凡产制瓶装之果蔬汁工厂,应具有次目 (二) 一般饮料工厂生产设备之2.、3.、4.、5.设备。(二) 一般饮料工厂生产设备:1 贮水槽:其容量应足供当天加工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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