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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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103号 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市 长:胡衡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
2、、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的划分,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物价、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工商、民政、电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3、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面积达到60%以上; (二)第一个业主入住满两年以上; (三)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建成部分过半数的入住业主有要求的。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应以物业建设的原土地红线内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若区域因规模较大等
4、原因,已自然分割或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九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
5、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
6、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规约
7、应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高不超过11人。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
8、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选举。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原业主委员会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
9、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可以暂交街道办事处保管。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使
10、用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有20%以上业主要求的,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二)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五)有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
11、员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有效投标文件一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
12、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参照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业主大会
13、成立后制定管理规约的,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时,须提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查验表。 建设单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前期物业管理查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因项目建筑面积较小按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不足50m2的,按50m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规划部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时,应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二)新建物业的供水、供电设计须满足“一户一表,直抄到户”要求,共用设施设备及绿化、消防的供水、供电、供气做到分类分表计量。未满足“一户一表,直抄到
14、户”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并作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通水、通电、墙面粉刷、门窗安装等工作。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不计入公摊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记载在业主委员会名下,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变更、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未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所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
15、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订货合同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消防工程及消防设施、设备验收资料;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地)设施、设备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管理用房清单; (八)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设置维修机构,配备维修人员,履行维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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