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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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L×R =W0×(60%G+40%M)×R =W0×[60%×(20%z+30%x+30%j+20%y) +40%×(30%D+30%H+40%Q)]×R =W0×(12%z+18%x+18%j+12%y+12%D+12%H +16%Q)×R 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W0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G为规模系数,G=20%z+30%x+30%j+20%y (贸易行业企业G=20%z+30%x+20%j+30%y); M为工资调节系数,M=30%D+30%H+40%Q;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最低值为0.7,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最低值为0.7,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966J0.1925,最低值为0.7,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 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条 基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上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均采用经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由国资委提供给企业。 第四条 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测评方式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之间基薪差距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人员范围、各层面人员测评意见的权重具体事项。有关情况随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实际薪酬水平高于按《薪酬管理办法》测算的基准薪酬(基薪+1.5倍基薪的绩效薪金)10%以上的,企业应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原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负责人的基薪调控意见并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国资委派出人员担任的董事及股东代表参照《薪酬管理办法》、《考核办法》提出或参与提出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并将决定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境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暂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薪酬管理的相关原则,拟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在本年度考核级别未达到C级的情况下,负责人的薪酬,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薪酬水平。 第八条 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的当年基薪标准,顷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九条 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成本(费用)。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征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薪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 (五)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七)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第十三条 企业在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7份报国资委。 第十四条 企业要重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内部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国资委开展工作,并负责企业内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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