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110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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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1月30日以粤建质函2010643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含有资质的装修施工企业承建的装修工程)在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原建
2、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施工合同确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方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主要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政策措施,
3、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办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4、构应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牵头单位,应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第八条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具体部位,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等);(二)投诉人身份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三)反映质量缺陷的照片、资料等。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二)不以实名或匿名投诉的;(三)投诉材料反映的问题不真实的;(四)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五)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未超出规定处理时限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六)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的;(七)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提出的质量投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和城乡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投诉人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二)派出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就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情况调查表。(三)对于问题直观、责任明确的一般质量缺陷,向责任单位下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限期处理完毕。(四)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需要进行验算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
7、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验算。上述工作完成后,下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完毕。(五)需加固设计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六)对于一般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由投诉人进行验收,并形成确认通过验收的书面材料;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由原来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由原来负责监理的企业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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