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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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兴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卫生的管理和要求。 3 术语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化学、物理等因素的总称。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机构及职责 4.1.1 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我厂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职业卫生重大问题的策划与决定,安全监察科是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4.1.2 安全监察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2.1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4.1.2.2 编制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1.2.3 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1.2.4 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4.1.2.5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 4.1.2.6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4.1.3 人事劳资科对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及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换工作负责。 4.1.4 职工医院对职工职业卫生体检及紧急救护工作负责。 4.1.5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6 任何职工都有维护本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每位职工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时,都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并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2 前期预防 4.2.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2.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安全监察科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4.2.4 负责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度情况告知安全监察科,以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按时完成。 4.2.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必须保证由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2.6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落实整改。 4.2.7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3 作业场所管理 4.3.1 由安全监察科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对有毒有害岗位合格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以及职业病的发病等情况进行考核。 4.3.2 在生产作业场所,应尽量采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3.3 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3.4 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安全监察科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3.5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辣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3.6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3.7 根椐“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8 凡制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停业整顿。 4.3.9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自动化、连续化作业。 4.3.10 对散发出的有毒物质,应加强通风、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3.11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4.3.12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领导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3.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3.14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设有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4.3.15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4.3.16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4.3.17 根椐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3.18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4.3.19 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用有毒有害溶济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3.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21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中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3.22 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同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4.3.23 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4.3.24 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制定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监护工作。 4.3.25 要加强检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监测监控,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做好防护工作。 4.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4.1 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规定进行检测。 4.4.2 安全监察科负责监测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收集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4.4.3 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有关领导,对超标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项目要制定防护措施,重点监护。 4.4.4 生产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与检测、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规范。 4.5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5.1 人事劳资科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4.5.2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下列权利: 4.5.2.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4.5.2.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4.5.2.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5.2.4 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4.5.2.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5.2.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4.5.2.7 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5.3 厂里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4 厂里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以及特殊作业人员(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高处作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4.5.5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4.5.6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执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4.6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根据安全监察科和职工医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妥善处理。 4.6.2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禁忌症患者,人事劳资科应根据安全监察科和职工医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诊断和治疗。 4.6.3 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安排治疗、定期复查或疗养。 4.6.4 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职业病时应提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就业前查体结果和定期查体结果。 4.6.5 对职工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各级领导和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厂全体职工要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并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 4.7.3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4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5 要做好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或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4.8.1 按照职业卫生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4.8.2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统一由职工医院建档。职工离开单位时,持有效证件索取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厂里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囚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少、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1、职责和权限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一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核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和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 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核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年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5)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6)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5 - 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即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九、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喃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三、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核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降低职业危害,特制订本办法。 2 职责 2.1 矿办公室负责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2.2 矿办公室负责组织矿职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 2.3 矿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施工现场环境情况及施工作业性质、特点,制订出施工现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下发各科室。 2.4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编制及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工作。 3 具体内容 3.1 矿办公室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2 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如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如发现有禁忌症应将其调换到适宜岗位。 3.3 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在施工前,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并报人事科备案。 3.4 矿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行业及本企业的特点,制订出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办法》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下发各科室(区队),矿安全监察科监督其执行情况。 3.5 各科室(区队)结合矿文件及施工现场的环境、工人工作的性质,制订出本科室(区队)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报矿安全监察科审批后,监督执行。 3.6 各科室根据自身所从事的施工项目的危害性,制订防护措施,列出所需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需用计划报供应科审批执行。 3.7 供应科对施工现场的职工食堂及生活区,加强环境及饮食卫生管理,防止流行疾病及中毒事件发生。 4 职业病的预防 4.1 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 矿主动进行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3 矿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每一个员工参保。 4.4 安全监察科、设备科、供应科要探讨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可能性。 4.5 安全监察科依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试行)》的要求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6对具有潜在事故的作业,生产科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矿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 4.7 矿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每间隔两年组织对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有害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台帐”,对职工的健康情况进行监察和分析。 4.8 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9 矿办公室会同安全监察科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职业卫生法规,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规定,严格按规程作业,同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4.10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险源的作业,安全监察科通过《安全周知卡》等形式予以公示,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或操作规程(如有必要要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员工正确作业。 4.11班组每月对工作场所毒害性物质进行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汇总至安环部,安环部根据分析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4.12 员工对作业过程中职业卫生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或通过工会及员工代表提出,如属实和合理的矿应预以采纳。 5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 5.1 职业病须经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市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鉴定,并有诊断机构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矿方可按职业病对待。 5.2 对发现职业病的员工,在其患病期间矿不得解除或者中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3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4 职业病病人治疗后经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调离的工作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5.5 职业病报告由人事企管部按照《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5.6 工会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和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代表员工与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进行交涉。 6 检查与考核 6.1 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6.2 考核按规定执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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