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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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生存、战略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公司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原则,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是考核企业 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必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586号)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买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公司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预防措施,落实问责制;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各子(分)公司分别成立本单位的安委会,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要求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公司、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 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 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 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六条 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监督员或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人员设置应符合要求,并经相关培训后上岗,其主要职能是督促班组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为落实公司 “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公司与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与各项目、项目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安全质量责任(承诺)书。明确安全质量目标及完成情况的奖惩规定,并通过逐级签订全质量责任(承诺)书,形成自下而上,分级控制,一级向一级负责的良好安全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做到“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公司机关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性用工应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体系,根据实际情 况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以及施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机构、股份公司等相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对从业人员(含分包协作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施工生产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一并纳入培训教育计划下达实施,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课时及培训内容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法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领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和本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经理部)针对本项目特点和生产需求,负责组织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所属单位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 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九条 “三级教育”培训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确认,并留下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 号)规定,经专门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商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教育的部门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熟知与本岗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审核,统筹考虑安全、经济等因素,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隧道、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的监管,对重点工序和环节,项目部要派人旁站,确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所在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管理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和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和铺架等重点工序的安全监管。各级机械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主要指提、运、架梁设备、塔吊、铺架起重设备、龙门吊等)管理台帐,对特种设备的分布、设备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认真把好起重设备(铺架设备、架梁设备、塔吊等大型设备)使用前 的设备调试关和检查验收关。对大型非标设备的开发、使用、维修、保养、检测、鉴定要严格要求,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确保起重设备安全性能满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各系统、各部门依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通过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组织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组织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每季度组织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安全大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单位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切实保障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1),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并复查整改落实到位,形成闭合;对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能限期整改到位或屡次发生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附表2)。 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各级专职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形成闭合。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检查制度,并明确职责、检查方式、频率、整改要求。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安全生产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章 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局令 第1号),安全管理部门要监督本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推荐准用证的产品。 第四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生产事故或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企业的影响,及早救助遇险被困人员,防止事故事态的扩大,尽快恢复单位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维护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生存发展的稳定,严格执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暂行)》 各子(分)公司编制适合本单位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各工程项目针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和存在的高风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所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各子(分)公司、项目应急预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应急预案包括综合性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关键岗位应急处置程序等。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突出危害识别,要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相互衔接;预案要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预案演练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应急预案要覆盖所属各单位、各事件类型和各关键场所,体现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提示、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把应急知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内容纳入培训大纲,重点做好领导干部应急管理意识和应急指挥能力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员工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避险能力的培训;特别要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环节、特殊作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利用内部媒体向广大员工宣传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事故上报,事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在上报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同时,以快报(见附件3)形式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为规范事故报告、处理,公司编制《工程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企业伤亡事故实行月、季、年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季、年度伤亡事故报表(见附表4、5、6、7),由子(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月、季和翌年5日前报公司汇总(无事故单位每月、季、年度按零事故填报)。 为更快、更及时的了解各单位安全施工生产情况,公司实行动态周报制度(见附表8),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在每周周五12:00 点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五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参与调查处理;重伤、轻伤、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参与调查处理,公司酌情参与。 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事故单位应按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十六条 各级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其他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兑现考核中,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主责,安全质量部等部门配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 人,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给公司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实现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及荣誉资格。因事故责任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免除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 获得公司、股份公司(地市)、省、部、国家级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子(分)公司(公司指挥部)、工程项目部和个人。 2、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生产作业的安全可控程度,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手段,通过技术革新,明显提高了施工现场设施或工艺的安全可靠程度。 4、 发现或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在每年底前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后核发,具体执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有抵触的,按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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