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机房建设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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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三类机房建设标准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2887-89 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 GB6650-86 计算机机房活动地板的技术要求 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 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 16-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7450-87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 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11-2007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19413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ISO/IEC11801-2002 客户建筑通用布线信息技术国际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机房建设技术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2 信息机房 information 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3 主机房 computer room 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4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 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 2.5 支持区 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6 行政管理区 administrative area 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2.7 场地设施 infrastructure 信息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施。 2.8 电磁干扰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9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的穿透。专门用于衰减或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2.10 冗余 redundancy 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2.11 N-基本需求 base 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12 N+X 冗余 N+X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X个路径或X个系统。任何X 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 2.13 2N冗余 2N 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N个单元、N个模块、N个路径或N个系统。任何N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2.14 容错 fault tolerant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2.15 列头柜 array cabinet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或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2.16 信息点 (TO)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 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 2.17 静态条件 static state condition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 2.18 停机条件 stop condition 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于不工作的情况。 2.19 静电泄放 electrostatic leakage 带电体上的静电电荷通过带电体内部或其表面等途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 2.20 体积电阻 volume resistance 在材料相对的两个表面上放置的两个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个电极间的稳态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之商。 2.21 保护性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 2.22 功能性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 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正确地实现设备(系统)功能的接地。 2.23 接地线 earthing conductor 从接地端子或接地汇集排至接地极的连接导体。 2.24 等电位联结带 bonding bar 将等电位联结网格、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连接其上形成等电位联结的金属带。 2.25 等电位联结导体 bonding bar 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接地汇集排、等电位联结带或等电位联结网格的导体。 2.26 PUE值 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 即机房所消耗的所有能源与IT负载使用的能源之比。其中,机房所消耗的所有能源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等功能区在内全部设备能耗,为IT负载、UPS自身负载、照明、暖通、其它市电设备、线路损耗等能耗之和。 3 机房建设原则和前提条件 3.1 建设原则 3.1.1 适应性原则 信息机房建设要从实际应用出发,适度超前,应适应未来3~5年企业信息化发展需求。 3.1.2 标准化原则 信息机房的建设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适应未来的信息业务发展、技术升级和设备增容的需要。 3.1.3 安全可靠性原则 要从信息机房布局、结构设计、设备选型、日常维护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安全与可靠性。关键设备采用硬件备份、冗余措施,避免出现单点故障。 3.1.4 可管理性原则 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IT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含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为信息机房安全、可靠的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3.1.5 绿色环保原则 信息机房的建设须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IT 效率提升角度出发,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量降低机房能耗,采用节能方案,使用环保节能材料及设备。 3.2 前提条件 3.2.1 信息机房承重满足规范要求; 3.2.2 信息机房建设面积满足规范要求; 3.2.3 各主营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基本实现区域性集中(即数据集中处理、存储、管理); 3.2.4 具有完善的综合业务数据网网络。 4 机房分级与场地要求 4.1 机房分级标准 4.1.1 信息机房划分为A 、B 、C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机房应为A级: a)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b)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机房应为B级: a)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b)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4.1.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信息机房为C级。 4.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4.1.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4.2 机房规模划分 根据各单位信息化现状及未来3~5年发展需求,信息机房建设规模和对应级别按表5.2划分。 表5.2 机房规模和对应级别 建设单位 信息机房规模 信息机房级别 省公司 大型 A级 地市供电局 大型 A级 中型 B级 县级供电企业 中型 B级 小型 C级 4.3 性能要求 4.3.1 A级信息机房内的场地设施须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4.3.2 B级信息机房内的场地设施须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4.3.3 C级信息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4.4 机房场地组成和面积计算 4.4.1 信息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4.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同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要求执行,可按下列计算公式确定: A=FN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 F——单设备机柜占用面积,可取3.5~5.5(㎡/个);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总台数。 根据各建设单位信息化现状及未来3~5年发展需求,主机房面积应符合表5.4.2要求。 表5.4.2 主机房面积 信息机房规模 主机房总面积(m2) 其中 主机设备占用面积(m2) 网络设备占用面积(m2) 预留面积(m2) 大型 ≥320 ≥190 ≥60 ≥70 中型 ≥200 ≥100 ≥60 ≥40 小型 ≥70 ≥30 ≥20 ≥20 4.4.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 倍。 4.4.4 大型信息机房监控中心按8个监控人员考虑,中型按4个监控人员考虑,符合表5.4.4要求。 表5.4.4 机房辅助区面积 信息机房规模 辅助区面积(m2) 其中 监控中心面积(m2) 测试机房面积(m2) 大型 ≥100 ≥40 ≥30 中型 ≥60 ≥20 ≥20 小型 ≥15 无 ≥15 4.4.5 支持区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支持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3~0.8倍。 5 机房土建、装修要求 5.1 场地选择 5.1.1 机房应选择电力供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的场地,远离水灾火灾隐患区域,避免选择低洼、潮湿的地方。 5.1.2 机房须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建议机房设置在建筑物的5层以下区域。 5.1.3 机房选址须与地区城域网络建设结合考虑,机房场地所在地点原则上应是地区城域网络的核心节点。 5.1.4 机房所在建筑物应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5.1.5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信息机房,须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5.2 土建要求 5.2.1 一般规定 5.2.1.1 机房所在建筑和结构设计须根基信息机房等级确定,机房所在楼板荷载须满足设备对楼板的承载要求,同时应满足附录A要求。 5.2.1.2 主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5.2.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不低于2.6m;如强弱电均采用机柜上走线,机房净高不低于3m。机房净高所指为机房地板面至吊顶的距离,无吊顶时,所指为机房地板面至梁下的距离。 5.2.1.4 信息机房各区域的特殊要求须尽早与大楼的土建设计和施工配合协调。 5.2.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5.2.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主机房宜设置两个出入口,一个作为人员出入,另外一个作为设备搬运的出入口。 5.2.2.2 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须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须大于1.5m。主机房门的尺寸须大于1.2m(宽)*2.2m(高)。当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不能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时,须设置设备搬入口。 5.2.3 防火和疏散 5.2.3.1 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须符合本规范外,尚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3.2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2.3.3 当信息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须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墙上的门须采用甲级防火门。 5.2.3.4 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且须分散布置。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须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2.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须采用防火材料。 5.3 室内装修 5.3.1 一般规定 5.3.1.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5.3.1.2 主机房内的装修,须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整个装修要求遵循“简洁、高雅、耐用”原则,以浅色为主色调。 5.3.1.3 A级和B级信息机房的主机房,不能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须采用双层固定窗,具有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须避免阳光直射。 5.3.1.4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须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5.3.1.5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须铺设活动地板。活动地板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 6650的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须大于等于250mm。 b)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须大于等于400mm; c) 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应根据机房净高、空调送风风量、设计风速综合考虑地板高度。 d) 机房也可以采用上走线和平面送风的方式,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强电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水管布管时,地板高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5.3.1.6 机房的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须采取保温措施。冬季寒冷地区顶面宜采取保温措施,顶面保温材料须为不燃材料。 5.3.2 设备布置要求 5.3.2.1 当机柜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和机架的布置须采用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方式,机柜之间的通道分为冷通道和热通道,提高空调制冷效率。 5.3.2.2 主机房内设备间的距离须符合下列规定: a)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小于1.5m; b)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须大于等于1.2m; c)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须大于等于lm; d)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须大于等于1.2m; e)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须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须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须大于等于lm,局部可为0.8m。 5.3.2.3 主机房内宜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共五级)和设备类型(如:刀片服务器区、机架式服务器区、小型机区、网络区、存储设备区等)划分为不同区域。 5.3.2.4 机柜须采取可靠固定措施,如机柜间横向连接或机柜固定在承重支架上。 5.3.2.5 机柜在最终满配情况下总量超过1000kg时,应根据楼板承重情况在机柜支撑脚下加装散力支架或钢板,以保证设备安全。对特重物体超过楼板均布荷载要求承重范围的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加固。 5.3.3 照明 5.3.3.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6.3.3.1规定。 表6.3.3.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要求 房间名称 照度标准值(1x) 统一眩目值UGR 一般显色指数 Ra 主机房 服务器设备区 500 22 80 网络设备区 500 22 存储设备区 500 22 辅助区 进线间 300 25 监控中心 500 19 测试区 500 19 打印室 500 19 备件库 300 22 5.3.3.2 机房照明可采用高效LED节能照明系统。 5.3.3.3 照明系统须设单独的供电线路和配电箱(盘)。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片设置开关 5.3.3.4 事故应急照明: a) 主机房要设置事故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 lx。应急照明时间须大于30分钟。 b) 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依据需要可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 lx。 c) 机房内安全出入口须设置停电照明设备。应急照明可由UPS直接供电或采用应急灯电池方式照明,须优先考虑UPS供电方式。 5.3.4 防雷与接地 5.3.4.1 信息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须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5.3.4.2 市电供电电源采用分级防雷的措施。一级避雷器装置在大楼总配电间;二级避雷器装置在市电配电柜输入前端或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输入前端;三级避雷器配置在重要设备前端。 5.3.4.3 信息机房须采用联合接地方式,须连接到大楼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1欧姆。 5.3.4.4 信息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须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信息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5.3.4.5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须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须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须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5.3.4.6 等电位联结网格须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 的铜带或裸铜线,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 的矩形网格。 5.3.4.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须符合表6.3.4.7的要求。 表6.3.4.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 名称 材料 最小截面积(mm2) 等电位联结带 铜 50 利用建筑内的钢筋做接地线 铁 50 单独设置的接地线 铜 25 等电位联结导体(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汇集排或至其他等电位联结带;各接地汇集排之间) 铜 16 等电位联结导体(从机房内各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或接地汇集排;从机柜至等电位联结网格) 铜 6 5.3.5 静电防护 5.3.5.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须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须为2.5xl04~1.0×109Ω,其导电性能须长期稳定,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5.3.5.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地板的房间,可敷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性能须长期稳定,不易起尘。 5.3.5.3 信息机房内所有设备的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5.3.6 给水排水 5.3.6.1 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须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5.3.6.2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须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引入支管宜暗装。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须采取密封措施。 5.3.6.3 主机房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须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须加设水封装置,同时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5.3.6.4 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须采用难燃材料。 6 A级信息机房技术要求 6.1 A级信息机房环境条件 6.1.1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a)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须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满足7.1.1表要求。 表7.1.1 机房温度、湿度 项目 温、湿度范围 主机房温度 (开机时) 18℃~27℃ 主机房湿度 (开机时) 5.5ºC DP~ 60% RH and 15ºC DP 主机房温度 (停机时) 5~45℃ 主机房相对湿度(停机时) 8%~80% 主机房和辅助区温度变化率 (开、停机时) <5℃/h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开机时) 15~32℃、20%~80%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停机时) 5~45℃、8%~80% 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温度 15~25℃ b) 主机房的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 的尘粒数须少于18000粒。 6.1.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a)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须小于65dB(A)。 b)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 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须小于126dB。 c)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须小于800A/m。 d)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须小于500mm/s2。 e)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须小于1KV。 6.2 电气 6.2.1 供配电要求 6.2.1.1 信息机房外部电源须至少具备两个回路供电,两个回路须分别从不同电源点接入。 6.2.1.2 信息机房须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须实现N+1冗余。 6.2.1.3 信息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能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须按设备要求确定。 6.2.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须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6.2.1.5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须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须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6.2.1.6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控和报警装置,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 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6.2.1.7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须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具有明显标识。 6.2.1.8 信息机房须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油量后备时间不小于72小时。 6.2.1.9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须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6.2.1.10 并列运行的发电机,须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6.2.1.11 柴油发电机周围须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6.2.1.12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须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影响电源的切换。 6.2.1.13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须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通信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应敷设在通信线槽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能阻断气流通路。 6.2.1.14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能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须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6.2.2 不间断电源系统要求 6.2.2.1 电子信息设备须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须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须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6.2.2.2 不间断电源系统配置须满足2N 或M(N+1)冗余(M=2、3、4…)冗余要求,确保不间断电源维修或故障时能够支撑机房内设备正常持续运行。 6.2.2.3 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不超过30℃情况下,其浮充运行寿命须大于等于8年。 6.2.2.4 蓄电池后备时间满足60分钟(柴油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120分钟(无柴油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要求。 6.3 空气调节 6.3.1 一般规定 6.3.1.1 主机房和辅助区须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6.3.1.2 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信息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6.3.1.3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6.3.1.4 主机房宜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宜大于5Pa,与室外静压差宜大于10Pa。 6.3.1.5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建议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以便于设备维护,也可安装在主机房内。室外机须放置在室外空气流通较好的位置。 6.3.2 新风系统要求 6.3.2.1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按下列两项中最大值取值: a) 按机房内的工作人员每人40m3 /h计算; b) 维持主机房内要求的正压所需的风量。 6.3.2.2 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须设初效和中效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置在正压端。 6.3.2.3 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6.3.3 气流组织 6.3.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须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以及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设备机柜要求做冷热通道布局。 6.3.3.2 对机柜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方式,必要时可增加水平送风方式辅助散热。 6.3.3.3 下送风空调的送风距离,最远不超过15米。 6.3.3.4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6.3.4 空调设备的选择 6.3.4.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须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6.3.4.2 主机房空调系统须实现N+X冗余(X=1~N),即主机房中每个区域冗余X台。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须留有15%-20%的余量 6.3.4.3 对于大型机房,为提高空调制冷效率,节约能源,须优先考虑水冷冷水机组等高效节能设备,冷冻机组、冷却塔、水泵同时须实现N+X冗余(X=1~N)。 6.3.4.4 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机时,空调机须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6.3.4.5 信息机房宜选用配置EC风机、电子膨胀阀的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宜选择R407C、R410A等环保制冷剂。 6.3.4.6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6.3.4.7 信息机房可选用配置湿膜加湿器控制机房湿度。 6.3.4.8 监控室、操作间等有人值守的房间,宜采用舒适性空调。 6.4 消防系统 6.4.1 消防要求 6.4.1.1 机房须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同时须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6.4.1.2 信息机房的主机房、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须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区域也可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6.4.1.3 信息机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须采用三层布防: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须设置探测器;吊顶下及活动地板下须设置喷头,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吊顶上须设置喷头。 6.4.1.4 信息机房须采取分区防火,划分灭火防护区。 6.4.1.5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须同时设置两种独立的火灾灭火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须与灭火系统联动。 6.4.1.6 灭火系统控制器须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同时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6.4.1.7 机房内须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须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须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同时安装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6.4.1.8 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须与门禁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时,须能解除门禁控制。 6.4.1.9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须提供告警和动作信号至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约定需要该信息的部门。 6.4.1.10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须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6.4.1.11 信息机房内,手提灭火器的设置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备造成污渍损害。 6.4.1.12 灭火后的气体防护区须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须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直通室外。 6.4.2 安全措施 6.4.2.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须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6.4.2.2 信息机房须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6.5 综合布线 6.5.1 综合布线要求 6.5.1.1 信息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须符合本规范外,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6.5.1.2 信息机房宜设置双弱电井,通讯电缆及光缆须根据主备关系规划路由。 6.5.1.3 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须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主机房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不少于12个,支持区信息点数量不少4个,其他区域根据需求进行配置。 6.5.1.4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须采用光缆或六类非屏蔽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数量按照1+1冗余配置。 6.5.1.5 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之间配置配线列头柜。 6.5.1.6 信息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6.5.1.7 信息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a) 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7.1.2条A和7.1.2条B的要求时; b) 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c) 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它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6.5.1.8 缆线敷设宜采用网格式桥架及敞开式梯架。当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线槽或桥架的高度宜小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须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专业协调一致。 6.5.1.9 楼内干线线缆须采用竖井和走线架方式敷设,敷设时应选择最短、最安全和最经济的路由,同时选择带门和有防火措施的封闭型通道进行敷设。 6.5.1.10 主机房须充分考虑设备互联线缆的芯数容量和长度,并预留适当余量。 6.5.1.11 电源线须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分槽敷设并避免并排和直接交叉穿越,当不能避免时,须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6.5.1.12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道或钢管敷设时,槽道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6.5.1.13 综合布线在机房内有两种走线方式:机柜上走线、地板下走线。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走线方式,对于新建机房宜采用机柜上走线。上走线方式电缆线槽、桥架宜高出地面2.2m以上。 6.5.1.14 所有墙上型信息插座均距地300mm;所有地面信息插座距强电插座中心距离不小于300mm。为便于设备使用,每个信息插座附近应配备220V电源插座一组。 6.6 集中运行监控和安全防范 6.6.1 一般规定 6.6.1.1 信息机房须设置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含机房环境监控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保系统,机房环境监控和设备监控系统、安保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要求执行。 6.6.1.2 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6.6.1.3 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保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须单独回路配电。 6.6.1.4 PUE值须纳入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中,可记录及查询实时值、日累计值、周累计值、月累计值及年累计值。 6.6.2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 6.6.2.1 环境监控 a)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须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b) 信息机房内每个区域须安装至少2个温度传感器,能够监测机房各区域冷热通道温度信息,主机房内重要电子信息设备的机柜内可安装温度传感器,实现温度超设告警。 c) 安保系统监控:要求接入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 d) 消防系统监控:要求接入消防系统监控数据,火灾时支持自动启动消防系统。 e)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须设置漏水检测和和报警装置。 6.6.2.2 设备监控 a)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须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须满足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b) 信息系统机房的集中控制和管理须采用KVM(Keyboard、Video、Mouse)切换系统。 6.6.2.3 配电系统的监控 a) 监控对象:市电电网、不间断电源系统、低压配电设备、单个蓄电池等。 b) 监控内容:电压、电流、频率、开关状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机房PUE值等。 c) 超过限定指标(失电、过压、过流等)时,有声、光告警,并能同时用语音、短信等方式报警。 6.6.2.4 外部接口要求 a) 应能通过各种通讯手段提供多种远程告警,如语音、Email、短信等。 b) 要求能提供消防、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异常告警信息至有需要该类信息的部门。 c) 能够与云南电网IT运维管理系统集成,实现机房的统一运维管理。 6.6.3 安保系统 6.6.3.1 安保系统宜由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组成,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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