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租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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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和谐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位于 长沙 商业物业 层 单元的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租约”)如下: 第一章 承租区域与用途:1.1 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 (以下简称“承租单元” ),甲方批准将该承租单元按 (以下简称:面积): 平方米租予乙方。 1.2 承租位置见附件一平面图上以阴影显示承租区域。 1.3 承租单元经营范围只限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办公之用。 第二章 承租期2.1 租赁期限: 年 第三章 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租金: 3.1.1 租金按 建筑 面积 ㎡计算,月标准租金为人民币 元/㎡。 (日标准租金=月标准租金×12÷365),乙方以季度为付款单位,即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 3.1.2 协议签约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预付三个月的租金,起租日后该笔租金自动转为协议起租首季度租金。续后乙方应在每公历月的前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全额缴付当季度的租金。 3.1.3 租金不包含本协议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见附件1。 3.1.4 经甲方批准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乙方须按3.1.1条款约定的标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期将差额补齐。 3.1.5 若乙方未能在每公历月的前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准时支付应支付的当月全额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 3.1.6 如乙方逾期超过应付租金日3 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外,乙方还须支付: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的租金、滞纳金、同时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2 保证金 3.2.1 双方一致批准,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称于1个月的标准租金和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支付租赁房屋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3.2.2 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2.3 除经甲方书面批准,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规定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物业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导致别人损失补偿损失方的补偿金的抵扣、抵冲或补偿费用。 3.2.4 若乙方提前解除协议(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时),所付保证金不退(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3.3 物业管理费、其他各类费用 3.3.1 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 元/月)。 3.3.2 局限性月物业管理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物业费月标准×12÷365)×租用面积×本月实际天数 在承租期内,乙方除应自觉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3.4 付款方式 3.4.1 上述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乙方可以支票、钞票或汇款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3.4.2 物业管理费交付办法和时间与交付租金办法和时间一致,由甲方代收。 3.4.3 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交房标准、改造、装修及维护 4.1 乙方在协议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首月保证金、租金后,甲方开据《入住告知单》,乙方持《入住告知单》前往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对于消防、 、 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行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相关机构自行进行,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甲方应尽义务的手续。 4.2 双方批准承租房屋的交付,按附件二所述标准办理交验手续。 4.3 承租房屋若是由大厦统一安装的商业入户门,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征得甲方、物业管理中心的批准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实行。 4.4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规定甲方给予装修补偿。 4.5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装修时,应按物业管理中心规定客户入住、改造、装修的规定,完善审批备案手续,并须认真阅读与大厦装修有关的技术规定,遵守大厦《装修手册》、《客户手册》的规定。 4.6 乙方的装修方案未获得物业管理中心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品的安装及摆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装修材料的,乙方须声明对装修材料的安全性负责,并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存放)。 4.7 乙方应保证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结构以及设备等导致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4.8 若由于乙方的因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导致损坏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妥、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导致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9 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因素导致承租户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4.10 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第五章 承租房屋交还 5.1 无论属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无需把承租房屋恢复到原交房装修状态。 5.2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该附加装置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甲级写字楼网),完毕房屋的清洁。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解决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公司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解决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5.4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退房时,如甲、乙双方批准, 保存乙方在承租单元内的任何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第六章 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租房屋,应符合本协议附件一和附件二之约定。乙方应遵守附件三《业主临时公约》及物业管理中心制定的维护大厦运营的其它制度和规定;甲方有责任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6.2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监督委托的物业管理中心为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有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营状况。 6.5 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协议所述乙方违约情况外(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甲方不得无端收回承租房屋。 6.6 甲方负责在提供的商业水牌位置上标明乙方公司名称,其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7 若乙方注册公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注册公司必要的租用办公场合证明。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证明不作他用,并承担因挪为他用时的法律责任和由此给甲方所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 6.8 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场合,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并严禁乙方运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导致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补偿的所有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9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各项应缴纳费用。若乙方违约,甲方或, 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最后书面通告7天后的情况下,截断承租场合之电力、空调、水、燃气及其它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涉及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6.10 乙方须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大厦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并在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大厦相关的物业管理文献。 6.11 未获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房屋的所有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 6.12 乙方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防火、卫生的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中心制定的安全、卫生规则。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或大厦的任何地方进行烹煮或燃烧任何物品,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及重型设备。 6.13 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修复。甲方或物业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从下月租金中直接扣除,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告知,导致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办公,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6.14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将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播音室(乙方公司产品宣传、学习、推广等播音室除外)或用于宗教或其他典礼,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甲方或其他租户构成损害或危险。 6.15 除经甲方和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外设立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显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甲方及物业管理中心有权拆除乙方违反本条款而设立或展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6 乙方在经营中,若设立陈列品、橱窗、经营桌椅等时,应布置整洁、安全、美观、便于应急交通,并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商品陈设应健康、美观,符合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规定;不得在承租场合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叫卖或安装各种危及周边承租人身心安全的闪灯、旋转灯以及噪音发生源。 6.17 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6.12、6.14、6.15等条规定,导致政府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对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进行处罚,其处罚金由乙方所有承担。 6.18 乙方在经营期间,须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其区域内的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承租场合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承租场合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薰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或客户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保险额度应能概括其所承租场合也许导致或发生的上述事件的保险补偿风险。(甲级写字楼网)乙方须在办理完毕其承租区域保险后,在向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出示原件后,将复印件留存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物业管理费内只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及公共区域的公众责任完毕保险。 6.19 本协议其它条款中规定的义务、责任。 第七章 协议续约、终止7.1 协议续约 7.1.1 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故意续租,须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规定函,续租期间的租金价格应以当时市场合理租金水平商定续租条件,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对本协议所规定的承租房屋的优先续租权,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7.1.2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级写字楼网 )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有权在事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房屋租赁给第三方。 7.2 协议解除、终止 7.2.1 双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协议到期自然终止。 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协议可以终止。 7.2.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协议。 7.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未按约定期间交付该房屋达5日的。 2、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因甲方因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7.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该房屋: 1、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转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运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7.2.6 除7.2.4条款、7.2.5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协议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可以解除、终止协议情况发生时,可按约定解除、终止协议。 第八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协议条款内容,给对方导致损失或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的,除本协议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补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导致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补偿。 8.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碰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导致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用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补偿。 8.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损毁或导致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补偿责任。 8.4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约定期限支付应交费用,且以超过3.1.7条约定补足租金、滞纳金及应交的其它费用之限时,在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再次告知给予乙方交纳宽限期 5 日内仍未补齐时;属于乙方已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采用必要的维权措施,以避免甲方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由此乙方违约引起的任何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5 除本章违约责任外,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九章 特别约定 9.1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地震、台风、洪水和战争。甲乙双方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涉及政令、法律),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约定的某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均应积极采用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需免责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需提供证明材料),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不计违约责任。 9.3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单方面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承租房屋发生所有或部分损坏而不能使用,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30日内,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 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协议;或 。 2、修缮承租单元拟定修缮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9.4 租赁期内承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负责本协议在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9.5 本协议的相关税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 第十章 告知、变更 10.1 与本协议有关的告知或规定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最后书面告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视为文献已被送达。 10.2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告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的地址。 10.3 双方批准除本协议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批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口头告知或电话、传真件均不作为本协议变更之依据。 第十一章纠纷解决及合用法律 11.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11.3 本协议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1.4 本协议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二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12.1 本协议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空格部分的填写的文字(不得涂改)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 12.3 本协议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且甲方收到本协议2.2.1条款保证金全额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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