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公立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进路及其内在逻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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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期2023年7 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JournalNo.4July.2023近代中国公立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进路及其内在逻辑郭强孙菁(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2 1 1 1 7 1)(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南京2 1 1 1 7 1)摘要: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组织与权力是两个不可或缺又密不可分的子系统。纵观近代中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实践,除了以大学令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校评议会作为治理主体外,还衍生出了与之相抗衡和博奔的另外两个校级治理组织一校董事会与校教授会。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
2、践演进由此呈现出了和而不同的局面,并最终形成了以北京大学“一元制”(评议会定于一尊)、交通大学“二元制”(评议会与董事会分庭抗礼)以及东南大学“三元制”(评议会与董事会、教授会三足鼎立)三种权力格局为代表的历史进路。然而,三种实践进路的背后是近代中国公立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法定权力构成了大学评议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权力关系则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大学评议会实践演进的始末。关键词:近代公立大学;大学治理;评议会;权力中图分类号:G441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2 0 9 5-1 7 6 0(2 0 2 3)0 4-0 1 43-1 4评议会作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制度形式之一,是“代议制民主”下由选举
3、产生的教授代表参与大学治理的一种议事与权力机构,在西方大学中普遍设立,“教师参与决策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大学评议会进行”)。作为收稿日期:2 0 2 2-0 7-1 6作者简介:郭强,男,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孙菁,女,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通讯作者)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当代镜鉴研究”(2 2 YJC88001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近代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与当代观照研究”(2 2 JYB021);江苏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重点课题“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立法与
4、实践研究”(C-b/2021/01/45)。144教授治校的保障制度,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舶来品,它“取法日本,根源德国”2 ,在近代社会政权更迭、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经历了西方化、本土化与中国化的发展变迁,呈现出立法与实践不同步、公立与私立不平衡的发展特点。1 9 1 2 年1 0 月,由蔡元培主持起草的大学令正式颁布,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大学评议会得以立法确立。三年后,北京大学最早将大学令付诸实施,近代中国首个大学评议会由此实践确立,并在蔡元培的主持下,最终问鼎最高权力,剑指教授治校,实现了大学令的立法初衷。北大评议会制度大获成功后,各大学起而借鉴和效仿,“在2 0 世纪
5、20年代也都纷纷建立了评议会”,“具体形式和名称各校略有不同”3,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并在实践维度形成了公立与私立两种不同类型与模式。私立大学从诞生之日起便被打上了“董事会(校董会)下的校长负责制”4 这一领导体制的深深烙印,其评议会注定有名无实,无缘学校最高权力。公立大学也未全然照搬北大模式,评议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亦非一以贯之。它们或在借鉴中改良,或在独立中探索,成立评议会的同时,还设立了另外两个与评议会平级的校级权力机构一校董事会与校教授会,最终形成了以北京大学“一元制”(评议会定于一尊)、交通大学“二元制”(评议会与董事会分庭抗礼)以及东南大学“三元制”(评议会与董事会、教授会三足鼎立
6、)为代表的三种权力格局与实践进路。目前,学界关于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研究,多将立法与实践两条线索、公立与私立两种类型交杂相,甚至合而为一,忽略了对二者的分类性、专题性探索。本研究以北京大学、交通大学、东南大学三类大学评议会个案为切入,通过类型化、模式化分析,对公立大学评议会制度进行专题研究,进而探究近代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的实践进路与内在逻辑。一、定于一尊:“一元”权力体制下的北京大学评议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23年近代中国第一个有史可稽的大学评议会创设于北京大学。1 9 1 5 年1 1月,在时任校长胡仁源的主持下,“北大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设立评议会”,“为商决校政最高机关”5
7、 。北大首届评议员经选举产生,文、理、法、工、预五科,每科两人,“文科陈宸、辜鸿铭,理科冯祖苟、俞同奎,法科张耀曾、陶孟和,工科温宗禹、孙瑞林,预科朱锡龄、张大椿”6 。校长胡仁源作为当然会员,当选首届评议会议长。然而,此时的北大评议会虽然名义上是最高权力机关,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7 ,可谓新瓶装旧酒,“作为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实践第4期确立的标志,1 9 1 5 年的北大评议会仅为名义上确立,名不副实”8 。面对如此局面,作为大学令的主持起草者、大学评议会的总设计师,回国出任北大校长的蔡元培对这一有名无实的评议会并不满意。一场以大学令为蓝本,旨
8、在“打破北大传统上集权式管理的格局”9 、从校长集权管理到教授分权而治的制度改革应运而生。鼎新从革故开始。1 9 1 7 年3 月1 7 日,蔡元培对胡仁源掌校时期“第事隔两年,已逾改选之期”的评议会进行换届改选,“依法改选十人为会员”,文科、理科、法商科、工科以及预科各2 人,通过了大学评议会简章,获教育部“准予备案”1 0 。同年,大学评议会规则出台。作为蔡元培掌校后操刀主持的两份官方制度文件,简章与规则在评议员身份表述上略有差异,简章规定在教员中互选,并未局限为教授身份,而规则则规定以教授为限,须在教授中互选,但二者都如出一辙地以“每科二人”对评议员数量进行规定,并赋予了评议会“各学科之
9、设立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关于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以及“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得以本会意见,建议于教育总长”七项校政大权。至此,评议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一举奠定,并获得了制度保障。1919年1 0 月2 1 日,评议会选举法出台,为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员选举制度查漏补缺、保驾护航。从“规则”“简章”到“法”,三份评议会制度的变化,不仅是文件名称的具体表述,也远非立法层次的提档升级,更是立法内容的与时俱进。选举法开宗明义对评议员的产生方式和身份予以明确界定:不分科亦不分系,但综合全校教授总数互选五分之一。”1 2 此
10、种规定创新之处有二:一是产生方式上,变之前简章和规则中的每学科固定选举两人,为全校选举教授总数的五分之一,既避免了各科各系教授数量不等下指标平均分配的“大锅饭”矛盾,又克服了未来教授队伍扩大后指标固定不变的“代表性”不足,产生方式更加科学;二是任职资格上,明文规定评议员的教授的身份,规避了简章和规则教员、教授身份表述的自相矛盾,教授治校的指向更为明确。1919年1 2 月,随着北大的进一步改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颁布,规定“凡大学立法,均须由评议会通过”1 3 ,评议会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正式被写入北京大学章程。“校中最高立法机构是评议会”,依法治校亦更进一步,“北大于是走上教授治校的
11、道路”1 4。随着章程颁布后组织机构的调整,评议会制度也继续推陈出新。1 9 2 0 年4月1 日,评议会规则修正案和评议会会议细则经评议会讨论通过。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贡近代中国公立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进路及其内在逻辑145146献有三:一是人员组成上,突出了教授的地位,弱化了行政的权力,学长、主任教员等行政人员不再担任评议员,行政评议员仅留校长一人;二是职权范围上,扩大了评议会的权力范围,评议会首涉“本校预算”的学校财权;三是运行规范上,明确了评议会的选举事项,规定“评议员于每年暑假后第一月内,用记名投票选举之”。1 5 而评议会会议细则则事无巨细地对评议会的开会规则、决议通过、议案提交、表决
12、方式、议事程序等予以明确1 6 ,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已更甚从前。同年,北京大学现行规程颁布,评议会继执掌财务预算权之后,将决算权也收人囊中,至此,“本校预算及决算”1 7 的财务大权尽收麾下。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北大根据大学令在学校层面设置评议会的同时,在学科层面成立教授会,但教授会作为二级机构仅执掌系务,规划教学工作,绝无权染指校级权力之可能。而身兼议长和校长双重职务的蔡元培,也始终将自已定位为会议召集人和决策执行者的角色,“身体力行,设立评议会作为全校的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1 8 ,强化教授权力,弱化校长地位,不以行政权力干涉评议会权力,“使学校决不因校长一人的去留而起恐慌”1 9 。无论
13、是校长,还是科(系)教授会,都各就各位,安守本分,从无逾矩,越发成就了评议会作为北大最高且唯一权力机构的地位。立法是基础,施法是关键。从大学评议会简章大学评议会规则的制度首发,到评议会选举法的立法升级,从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对最高权力和立法机构地位的正式保障,到评议会会议细则中各类可操作性规范的最终形成,从教授、教员资格的模糊不清,到教授评议员身份的唯一认定,从行政评议员数量和比例的逐步限制,到学校预算与决算权的逐步实现,北大评议会在蔡元培的主持下,不仅完成了立法维度的创新与完善,也落实了实践领域中的运行与坚守。从1 9 1 7 年蔡元培掌校后的确立,到1 9 3 1 年蒋梦麟执校后的
14、废止,北大评议会共存续十四载。其间,除了1928和1 9 2 9 两届的短暂改组外,其余十二届均安适如常,运行稳健,实践并实现着北大“一元”权力体制下“定于一尊”的演进之路。二、分庭抗礼:“二元”权力体制下的交通大学评议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23年1921年,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唐山工业专门学校、北京邮电学校和北京铁路管理学校四所学校经国务会议决议与总统批准,进行合并改组,交通大学由此正式组建。2 月,交通大学大纲颁布,规定在校级层面设立评议会,“并参照各国大学学制”2 0 设立了另一个校级机构校董事会。第4期相比1 9 2 4年2 月2 3 日国立大学校条例关于“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
15、,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2 1 的首次规定,交大董事会的设立比政府立法整整早了四年,董事会之校内地位可见一斑。交通大学评议会与董事会的同步设立,在构建了学校“二元”权力体制的同时,也开启了分庭抗礼的实践进路。根据交通大学大纲,评议会由“校长、学校主任、教务长、事务长及各科科长暨教授,互选之若干人”组成,职权涵盖“订定及修改各种规章”“讨论一切兴废事宜”“议决各教科之设立及废止”“审核财务”以及“审议董事会、校长或学校主任咨询事项”等,会长由校长担任。董事会则由“有工业或经济专门学术者”“富有教育经验者”“曾办理交通事业卓著成绩者”以及“捐助巨款于本大学者”组成,“以二十一
16、人为限”,职权囊括“规定教育方针”“核定学科与章程”“筹画经费”“监督财政”以及“推举校长”等。交通大学大纲进一步规定,校长“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之推举,经由交通部呈请大总统任命”,拥有“主持全校教育,管理事务,统辖各校主任暨教职各员,稽核其称职与否而掌其进退”等重要职权。2 2 这一师从美国大学董事会的校长推举制度,显然与蔡元培所推崇的“校长一般由评议会产生”2 3 的德国大学制度大相径庭。评议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可见一斑。细查交通大学大纲,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评议会与董事会相互肘。评议会虽拥有大学规章制定、学科设立废止等涉及学校事务管理的核心职能,但其职权的履行须通过董事会的“
17、核定”。当然,董事会的职权履行也并非不受监督,评议会亦可审议董事会、校长或学校主任咨询事项。非学校唯一权力机构的评议会与董事会形成了相互制衡、分庭抗礼之态势。二是教授评议员与行政评议员相互牵制。评议会人员构成中,行政人员占据了相当比重,且对“教授”评议员的数量与比例未予规定,代议制民主下,并不能保证教授在评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和话语主导权,教授治校未能成立。三是校长位高权重。校长不仅可以“督率各校主任会同各科科长,教员,审察学生学业成绩、操行,照章偿罚,整肃校规”,“裁定经费出入,督饰各校会计员造送预算,送报交通部及董事会核销”,还拥有推荐并聘任各学校主任(须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聘任附属中学主任
18、、各特别班主任、各学校所属教职员等各类人事权2 4。1928年9 月,在国民政府的政治管控下,交大颁布了交通部直辖交通大学组织大纲,以校务会议取代了评议会:“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以下列人员组织之:校长、秘书长、各学院院长、各主任、教授代表三人、学生代表三人(以大学本科学生为合格)。”2 5 教授代表虽位列会议成员,但与众多行政成近代中国公立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进路及其内在逻辑147148员相比,教授成员的数量与比例都非常有限,教授治校更是无从谈起。虽然1929年7 月颁布的交通大学暂行组织大纲规定“本大学设评议会或校务会议”2 6 ,评议会或似曾回归,但实则为过渡时期校务会议一个别称而已。11月
19、交通大学暂行办事通则颁布,至此,评议会被校务会议完全取代,在交大彻底消失。从1 9 2 1 年的设立到1 9 2 9 年的终结,交大评议会共历时9 载。从外部关系看,交大评议会自成立之日起就难以摆脱“二元”权力体制下与董事会分庭抗礼、争夺最高权力的宿命。从内部关系看,前有教授评议员势单力孤,后有作为董事会代理人的校长位高权重,权力本就处处肘的评议会可谓腹背受敌,进退维谷。追本溯源,这与2 0 世纪2 0 年代中国大学治理从日德模式向美国模式转变不无关系。作为一种独特的大学治理结构,美国大学施行的是“内行”评议会与“外行”董事会(含代理人校长)的共同治理结构。2 7 而交大的“二元”权力体制正是
20、来源于此。可以说,在评议会和董事会的“二元”权力架构下,交大评议会和北大评议会名同实异,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像北大评议会一样定于一尊、独揽至高权力,“二元”权力博奔之下的生存,成为交大评议会无法摆脱的现实境遇与命运写照。三、三权分立:“三元”权力体制下的东南大学评议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23年如果说“一元”权力体制下的北大评议会是对日德模式的忠实坚守,“二元”权力体制下的交大评议会、董事会是对美国模式的萧规曹随,那么“三元”权力体制下的东大评议会、董事会与教授会,则是综合美国模式与日德模式、集合西方化与本土化的中国化产物。近代政府教育立法下,无论是大学令的“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2 8 ,还是国
21、立大学校条例的“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2 9 ,作为学校二级权力机构的教授会,从未被法定设置于校级层面。东大“三元”权力体制下,评议会与董事会、教授会在更为错综复杂的权力博奔中进行着动态的权力消长,呈现出三权分立的实践进路。“三会”体制中,负责筹款事宜的董事会最早成立,其次是决议教务教学的教授会,执掌校政大权的评议会最后成立。1 9 2 1 年,校长郭秉文在“高师改大”运动中筹备将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改建为综合大学一东南大学,却函须经费支持。留美归来的郭秉文自然着手从美国大学治理经验中寻求破解之道:“以欧美各大学为求社会之赞助起见,往往设立董事会协助校务进行。”3 0 于是,董
22、事会于学校筹备之初便随之成立,职权定位非常明确,“一第4期为扶助学校(事业)之进行;二是保管私人捐助之财产”,“属议事、咨询性质”3 1,肩负筹款重任。1 9 2 1 年2 月,东南大学组织大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除校董事会外,成立了另外两个校级组织一一校教授会和校务会议。校教授会由“校长暨各科及各系之主任及教授”组成,审议“全校教授上之公共问题”3 2 ,从职能上看,决议全校教学事项,相当于校教务会议。而校务会议则可视为校评议会的前身。1 9 2 1 年3 月,国立东南大学大纲草案颁布,以评议会取代校务会议,执掌“本校教育方针”“用于经济之建设事项”“重要之建筑及设备”“系与科之增设废止或变更
23、”以及“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项”等校政大权。同时仍规定设校教授会,审议“建议系与科之增设废止或变更于评议会”“赠予名誉学位之议决”“规定学生成绩之标准”以及“关于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等教务教学事项。3 3 至此,东大“三会”悉数设立,各司其职,形成三足鼎立之势。而从法定职权看,最高权力机构当属评议会无疑,然而实际运行中并非如此简单。其实,与北大评议会一样,东大评议会成立之初,即按照全校最高权力机构的初衷规划和设立,“在董事会成为东南大学最高权力机关之前,评议会是学校议定各项事务的最高机构”3 4。但随着东大的成功创办,董事会在校内外的威望和影响也愈发举足轻重,郭秉文对董事会的依赖和倚重也愈发突出
24、。无论是董事会,还是作为校长的郭秉文,都渐渐不再甘于屈居评议会之下,受其肘。“两会人数、组织及职权范围,是否须行更改,根本上似有研究之必要”。一场“董”“评”相争的最高权力博奔也由此展开。1 9 2 3年1 1 月,郭秉文正式着手效法美国大学模式,通过扩大董事会职权,欲将评议会取而代之。1 9 2 4年,随着新的国立东南大学校董会简章修订公布,董事会被正式赋予“决定学校大政方针”“推选校长于教育当局”“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科系之增加”“保管私人所捐之财产”以及“议决学校其他之重要事项”3 5 六大职权,这六项职权不仅逾越了国立大学校条例的立法规定,更令1 9 2 1 年国立东南大学大纲
25、草案所界定的评议会职权形同虚设。至此,董事会与评议会的权力格局在制度层面发生了逆转,董事会取代评议会,登上权力巅峰。在董事会问鼎最高权力后,大权旁落的评议会已然名存实亡。为了进一步消除其影响力,郭秉文又随即以评议会与新董事会机构重叠为由,向董事会提请废止评议会,欲将评议会彻底“除名”。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郭秉文与董事会可谓一荣俱荣,董事会自然也对郭秉文“几乎是绝对信任”,对其近代中国公立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进路及其内在逻辑149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教授会评议会联席会议记录(1 9 2 3 年4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大学档案,档号:六四八1 5 1 4。150提议也“几乎是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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