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伦理探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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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 伦理探析 系 (部): 专 业 班: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杨 娟 20 对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伦理探析 Discussion of the Ethics in the News of the lawsuit such as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摘要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在时下已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闻网络侵权官司更是时有发生,本文主要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中,探析新闻从业人员置身新闻官司中所显现出的新闻伦理问题,借此分析新闻伦理道德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规范。 本文认为,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体现出的伦理危机,需要整个行业对有关伦理教育及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实践的重视。在新闻活动中遵循新闻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有效杜绝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发生,可以从客观环境和主观意识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包括推进新闻道德环境的建设,健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条例,为新闻媒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大对新闻伦理教育的投入,更加注重对新闻工作者职业品德和职业理想的培养,使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和行为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主观意识方面,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新闻道德素养,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关键词: 新闻官司 名誉权 新闻伦理 职业道德 Abstract News of the lawsuit such as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is not uncommon in the present, especially after the time of entering the network to the Internet as the carrier of the news network is infringement lawsuits have occurred,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press against this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of journalists Personnel exposure to lawsuits in the press showing of journalistic ethics issues, to analyze information in the news media ethics in the process of specifica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suit against the journalist for defamation reflect the ethical crisis in the industry about the need for ethics education and ethical practice, the importanc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Follow the news at a press event in the ethical norm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effective way to eliminate the right of journalist for a lawsuit against the reputation of the occurrence of the subjective and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and to improve two aspects of consciousness. 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o promote journalistic ethics, sound journalistic ethics regulations, for the news media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journalism, journalistic ethics and to increase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pay more attention to good moral character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so that media practitioners to be more responsible attitude and behavior to fulfill their moral responsibilities.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requires journalists to strengthen their moral quality news and establish high professional ideals. Keywords: News lawsuit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News ethics Moral responsibility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绪论 1 1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现状 2 1.1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 3 1.2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类别 3 2.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及其原因 5 2.1 新闻伦理的含义 5 2.2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 5 2.3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7 3. 如何在新闻活动中遵循伦理规范 10 3.1 从客观环境中增强新闻从业者的新闻伦理意识 10 3.2 从主观意识上提高新闻从业者自身的道德责任意识 12 结论 16 致谢 17 注释 18 参考文献 19 绪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主要是指由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发布者通过公开发表新闻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一种行为。近年来,涉及新闻侵权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现象也日益关注起来。而在近几年的相关报道中,对知名人士名誉权的侵害行为更是时有发生。仅以海淀法院为例,近5年来审理名人作为当事人的名誉权案件有二十余起,此类案件呈现出调解难、名人胜诉率高等显著特点,同时,因为涉及名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名人名誉权等权利之间的界限,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媒体作为被诉一方,在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大多是败诉的一方,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北京市一中院2004年审理的15起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侵权案件,结果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这些数据在向我们说明着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例多发和媒体多败诉的的同时,也在凸显着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现状亟待重视的事实。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传播技术日渐发挥作用,在以新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传播过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已凸显出新的特点,并且随着传播方式的变化,传播管理流程日显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也需要通过道德自律来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本文主要就当前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特点等方面,研究涉及侵权报道中所体现出来的伦理问题,同时试图探索侵权新闻报道中的伦理规范。目的在于通过分析,让新闻工作者对于自身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选择有进一步的认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过程中,能在兼顾履行法律责任的同时,更有力的履行作为新闻职业人的道德责任。并且对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提出相应的建议,使新闻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能有所注意,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葛,在舆论监督、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1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现状 1983年第一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记者沈某,牟某的文章《二十年“疯女“之谜》,以及两人后来在《辽宁妇女》在杂志上发表的《“疯女”之谜的悬念》两篇文章,因报道失实被诉侵害当事人杜某的名誉权,而成为了新闻侵权的中国新闻官司第一案,同时也作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第一案。此案发生以后,自八十年代末以来,新闻侵权纠纷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在这些新闻侵权纠纷之中,以侵犯名誉权的新闻官司数量居多且具有代表性。资料显示,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据最高法院大法官梁书文先生介绍:“1993年,受理3138件,比上年上升26.53%,而1997年比1993年多受理了1514件,四年间总共上升了48.25%,这其中就包括以新闻单位为当事人的诉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新闻工作者的报道活动中,名誉权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进入21世纪,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为传播各类信息提供了便利,而新闻传播活动也进入了一种全新的状态,在以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基础的传播环境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等案件也呈迅猛发展的势头,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侵权案件中,名誉权类侵权行为更是常见,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呈增多趋势。 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明星大S和汪小菲的婚礼因其规模宏大和当事人的背景影响而备受瞩目,而同样引起关注的是婚礼过后,搜狐总裁张朝阳因在未经授权同意的条件下,带着娱乐记者乔装成宾客恶意偷拍,甚至基于商业的考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公布婚礼细节,被以严重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跨海提告而要求在2011年3月24日前,在搜狐娱乐上公开认错并道歉。而此案发生不久,画家范曾起诉《文汇报》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因对簿公堂而再次引起轩然大波,网络时代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频繁发生,让新闻界不得不面对一个亟需改正的现状。 在妥善解决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正确地认识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内容。 1.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内容的一种社会评价。由于名誉存在于社会公众的观念之中,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历来是一个有着尊重公民名誉权传统的国家。先秦墨家代表人物墨翟对于名誉有下述认识:“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表明了古代中国人对名誉的重视。新中国成立后,公民的名誉权一直是受到国家宪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而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界定,业内已有相关的理论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和法人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1] 1.2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侵权类别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侵权行为的类别,根据其动机不同,主要分为故意侵权和非故意侵权两种。 (1)故意侵害名誉权,指新闻报道者事先知道所报道内容会对报道对象名誉产生不利影响,但由于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的作用坚持报道有损报道对象的名誉的新闻内容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新闻工作者明知新闻作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但依然希望作品发表,使新闻侵害名誉权由可能变为现实。 如:2006年1月《重庆商报》刊登了一篇名为《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报道。因被媒体报道“开车撞人不赔偿”,央视女主持人文清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重庆商报社告上了法庭。全文报道了文清发生交通事故和拒不赔偿不接电话的内容,并用标题进行负面评论“文清跩什么”,下面所配文清面带笑容的图片及用文字描述“不知道出了这事后,文清还笑不笑得出来”的内容亦具有贬意,而该报社报道文清挂掉手机和根本不接听电话以及全国许多媒体记者采访大都遭到拒绝,却未证明该描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故法院认定该报社上述报道缺乏事实依据,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足以给文清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3]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故意侵害名誉权是在明知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故意侵害名誉权在情节上比较严重,对他人名誉的贬损,不仅有违法律规范,在伦理道德上也是失范的表现,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足够的道德责任意识。该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是既是新闻从业人员片面追求新闻价值,为追求受众关注和吸引受众眼球,以发行量和收视率为目的而无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价值错位行为,同时又是忽视自身道德要求和责任意识的失德表现。 (2)非故意侵害名誉权主要是指媒体或者新闻报道者,事先不知道所报道内容会侵害报道对象的名誉权,对被报道对象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侵害名誉权都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但是,由于新闻工作的复杂性,也有可能因为新闻作者疏忽大意或轻信传言而最终导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样的情况,在新闻侵害名誉权中比较多见,因此也可以称为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 如:2000年8月,《东方女性》杂志社记者汤国基就刘璇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一事,采访了刘璇的母亲谢蔚平,并且两人照了一张合影。随后,照片在《现代女报》社和《女性天地》杂志社分别刊登,两家媒体错误的解释汤国基为刘璇的父亲。同年12月24号,刘璇的母亲谢蔚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三方一起告上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并提出被告赔偿一百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2]该案件的最终判决以侵害名誉行为属实结局。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以上两个杂志社在转载过程中并没有留意细节而主观臆断事实,而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发生的原因大多也正是因为如此,采访不深入,文风欠踏实或听信一面之词。虽然,新闻工作者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新闻侵权案件时,可以在法律上考虑从轻处理。但是,从道义上来讲,侵害事实的存在,也反映了新闻从业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主观方面来说,是新闻工作者对于自身工作操作规范有所疏忽,这也体现了其自身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是对社会和报道对象缺乏道德责任的表现。从客观方面来说,是整个社会媒体营造的道德环境以及媒体道德教育存在问题的表现。 2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及其原因 2.1 新闻伦理的含义及包含的内容 新闻伦理即新闻道德,是指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也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是职业道德在新闻行业中的具体表现,其内容与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责任有重大关联。 但是,从广义上说新闻伦理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伦理。无论编辑、记者还是其他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总是与其所在的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道德功能与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新闻工作者的在进行新闻活动中时的道德表现充分显示了其道德选择和对自身的道德规范的要求。[4]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是道德问题的出现的外在体现。 2.2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 在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媒体,主要是对受害人名誉进行了诽谤和侮辱。由于名誉权不同于隐私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利,其侵权方式和结果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内容失实,言辞失实,图片使用不当三种。因而,在不同的案例中,媒体从业人员在从事媒体活动过程中反映出了不同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新闻媒体未经核实,随意发布消息 媒体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新闻官司中,大多是由于报道内容不实而造成的。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坚持真实的新闻内容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很多媒体偏偏忽视了这一点。本文上述过的文清一案就是典型的案例。2006年1月重庆商报社曾在自家报纸上刊登了《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报道后,许多媒体以采访、转载等形式迅速、大规模地将该报社提供地原始新闻予以公开报道或在此基础上编辑发表,文清以其名誉和声望受到严重的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等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报社的报道内容系未举证证明核实网络上文章的真实性,亦未与报道所涉及对象文清进行核实,故法院认定其未尽审核义务。 在此案例中,可以看到重庆商报有 “未经证明核实”的专业操作失范,再加上“负面评论”“报道缺乏事实依据,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等等行为,作为舆论监督机关的媒体,重庆商报社在进行相关报道时,既违背了真实的原则,也抛弃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专业的新闻报道方面来看,是失实的表现。在此案例中,由于牵涉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因而,它不仅是一篇失实的假新闻,同时这一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依据法律,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从新闻伦理道德方面来看,重庆商报未经核实而报道的行为是虚假报道,其严重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条例,该报社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当事人名誉上负有的道德责任,文清作为一个名人具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其名誉上的损失成正比,而这一切正是由新闻从业人员的失德所造成的。 2.2.2 新闻媒体言辞失当,主观色彩浓厚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是新闻媒体正当的使用监督权,然而,在对相关事实进行报道时应该只能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尤其是在进行批评报道的过程中,更要注意言辞得当,角色失当也反映了严重的新闻伦理道德问题。这方面很多媒体单位都吃过亏,而2001年《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天价官司就是其中的典型。2006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文中有这样一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学界强烈批评。[5]虽然此案例最终以双方的和解结束,双方都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媒体在这场新闻官司中却应该反思其中显现出的新闻伦理问题。 在该案例中,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标题中作者用了“罚站”这样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词汇,而正文中频繁使用了“逃离”“劈头盖脸”“训斥”“残酷”“乱窜”等自己概括出来的词汇,结果,这些词汇的不当使用成为富士康诉状上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报道中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语言,而被推到被告席上。媒体自身的失误表现导致了侵权事实的发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财经日报》对于富士康公司的揭露虽然在履行监督责任,但是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运用一些没有具体确切来源的言辞,在表达观点的过程中没有遵照客观中立的立场,道德失范的结果是自身言辞失当造成的。其实在生活中,言辞不当,主观色彩浓厚,个人倾向严重的问题在新闻报道中时有发生,因此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应时时谨记的重点。 2.3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态势,不仅反映了新闻法律法规体系上存在的不健全现象,而且凸显了现如今社会中,新闻媒体行业人员在新闻道德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从而凸显了整个媒体行业所面临的伦理危机。具体说来,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凸显的伦理问题以及所面临的伦理危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2.3.1 新闻从业者自身职业道德失范 新闻职业道德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规范自己传播行为的各种观念,习惯,信念的总称。它具体体现为某些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并以道德信条的形式表现出来。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主要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新闻职业的道德规范也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正确导向,注重效果;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尊重群众,尊重同行。 新闻侵害名誉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正是体现了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没有服务人民的意识,也就缺少了责任意识,没有责任意识,不重视新闻工作过程的道德选择会有怎样的影响,没有规范的按照新闻工作的操作流程来,没有对新闻事实的足够重视,没有严谨的报道态度,不当评论,甚至喧嚣热炒,追求“眼球效应”。这种行为既是不忠于职守的表现,也是不尊重群众的表现,因而,伦理道德上来讲,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失范的严重后果,在道德上应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 2.3.2 新闻伦理教育体系存在缺陷 加强新闻队伍的新闻伦理道德意识,是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早在1982年,党中央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就提出“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对新闻界来说,加强这些方面的教育,是弘扬革命传统的需要,也是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 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极其丰富,但从根本上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道德观的教育,其重点是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其内容与新闻职业道德原则的内容有相同之处,目的在于通过进行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提高新闻从业者服务人民的意识,从加强教育入手,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二是进行职业品德和职业理想的教育。新闻工作者天天都要写报道,做文章,作文先做人。文品与人品,自古以来都是不可分的,都为社会看重。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最后也要落实到做人上,做一个有高尚道德新闻工作者,是进行新闻职业品德教育的目标。同时,进行职业品德教育也关系到新闻工作者自身形象和整个新闻媒体形象的问题。要有较强的媒体公信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更有力的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都与媒体品德有重要关联。所谓职业理想,是指人们依据并综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追求,所向往的完善社会道德关系,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和具有高尚品德的典范人物。新闻工作者必备的职业品德是由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理想决定的,是新闻工作者的一种道德追求。因此,道德理想教育对于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实践极为重要。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在当今社会日渐增多的事实说明新闻工作者道德失范的同时,也说明了新闻伦理教育存在严重问题。职业道德需要通过个人内心自律来发挥作用,但教育层面上的缺失必然导致道德责任意识的缺乏。侵权事实的存在,反映了不健全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事实,教育体系的不健全,教育内容的不重视,教育方法的落后或缺乏成效,都是新闻伦理教育面临的严重问题。在新时期新的条件下,新闻伦理教育的开展,如何更加有效和更加实际地发挥作用,是整个新闻界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道德标准选择新闻,这是新闻实践的核心问题,为此,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在方法和内容上的调整仍大有所为。 2.3.3 新闻宣传单位对于道德规范管理的不力及各方监督的缺乏 各个新闻宣传单位是具体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新闻侵害名誉权等侵权行为的主要是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新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制止侵权事实的发生,对减少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宣传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管理层面,在层层审核之下,严格按照职业操作流程来,除非有特殊的利益追求,否则,因过失侵权现象是绝对不会时有发生的,因此,在侵权成风,媒体公信力日益面临危机的情况下,新闻宣传单位对于新闻从业人员道德行为的管理一定存在严重问题。媒体的价值追求决定道德选择的方向,若没有上层管理对于新闻真实性的积极要求,热炒和跟风的泛滥不会上升到需要对薄公堂的地步。 有效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上层管理的作用尤为重要,这是制度性的要求,也是每一个媒体单位为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做到的。除了系统的单位管理制度以外,缺乏广泛的社会监督也是导致媒体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媒体对于公众负有道德责任,当其进行新闻报道之时,公众同样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拥有监督的权利。没有社会监督作为对新闻从业人员行为选择的道德评价,媒体从事新闻活动时便缺乏相应的道德约束。媒体作为受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从业者的内容选择,特定内容的过分要求必然导致无序的粗制滥造,所以公众在监督的过程中,也需要对媒体的报道活动提出一定的要求。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伦理探析,不仅显示出了媒体自身对于道德规范的要求,同时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于媒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因此,新闻单位的监管不力和各方监督的缺乏也是新闻伦理道德面临的重要问题。 3 对策:如何在新闻活动中遵循伦理规范 与那些引起巨大影响的新闻官司相比,在日常生活中,在这样一个“眼球效应”的时代里,我们不难在各种网络流传出的新闻信息中见到一些类似于“禽兽”“暴徒”“ 歹徒”等等形容坏人的抓眼词汇,而此类词汇大多伴有写作人的情绪和个人倾向,在事实面前,很多界定是不严谨甚至是不真实的。比如当一个记者发现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在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日渐增多且遍地存在的情况下,而法律又无法触及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发挥应有的作用时,我们不得不将新闻伦理放在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上,来应对日益严重的侵权现状。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侵权行为,从伦理学上着眼,是社会道德准则失范的表现。新闻工作者作为“无冕之王”,其行为不仅受法律约束,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在担当社会道义之时,同样受到社会道德的规范。我们探讨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过程中的行为道德体现, 有助于我们新闻从业人员认识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社会道义方面,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能充分的兼顾法律和道义,对于新闻工作者在处理有关人物报道的过程中,能够更加精确和专业的报道新闻事件,同时也能将他们在新闻工作者应有的人文关怀体现出来。做一名职业的新闻人,需要专业,也需要应有的道德。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在新闻官司已然成风的现状下,采取有力措施来改变现状显得更为必要,而重拾新闻伦理道德规范的不可违抗性是需要具体而有效的行动的。侵害名誉权是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比较常见的侵权表现,不管是主观上的有意还是客观上的无意,都是新闻工作者道德责任的缺失,正确的认识到这个问题,仔细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而去对症下药。对于新闻工作者今后的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防范新闻侵害名誉权等新闻官司发生的预防措施,主要从客观环境和主观意识上着手。 3.1 从客观环境中增强新闻从业者的新闻伦理意识 3.1.1 客观环境,推进新闻道德环境的建设,健全新闻道德条例。 在新时期,新的传播环境下,随着传播方式的改变,侵害名誉权类侵权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因为,对于新闻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也应该有不同的约束规则,唯有如此,才能更全面和更广泛的保障不同权利主体的权益。时下,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害名誉权类现象层出不穷,不光是新闻媒体,很多普通民众都被卷进侵权纠纷的漩涡。在信息时代的网络传播环境中,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该也具有时代性和可操作性,健全网络环境中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可以使防范侵权行为的措施产生更好的效果。 3.1.2 加大对新闻伦理教育的投入。 对新闻伦理教育的投入,加注重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为新闻媒体创作一个良好新闻工作环境,使新闻媒体以更负责的态度和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强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就是一方面加大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道德观的教育,其重点是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另一方面是加大进行职业品德和职业理想的教育。所有的新闻从业者从进入到新闻队伍中来,就接受相关的教育,有利于将道德意识深深扎根于每一个从业者的内心深处。而在具体的教育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应该是媒体人都可以看到的问题。如何使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是所有新闻教育单位应该深思的问题。 新闻伦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的有效与否都是由新闻实践决定的。每一个新闻从业者都是以自己的道德标准选择行为的,而道德标准很大程度上是在接受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形成的。时下出现的新闻工作者伦理失常突显了新闻伦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在新闻伦理教育方面我们还需要加大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而具体的教育方式可以从学校教育,岗前培训等方面加以重视,另外,在具体的报道任务来临之际,强调模范的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是很有必要的。 3.1.3 加强新闻宣传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关奖惩机制。 不仅在思想意识方面加以强调,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具体的措施加以防范。实践中,新闻侵权往往和新闻记者不注意采访,写作的方法和技巧有一定的关系。新闻记者在采访写作过程中如果不注意观点角度的中立,公正和平衡以及报道的准确客观,就容易产生侵权问题。对此,新闻宣传单位应该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度,使其树立防范侵权意识,同时更加注重自身的道德责任。同时,新闻宣传单位在加强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采用严格的新闻核查制度,这要求新闻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新闻从业人员缺乏道德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注意在新闻的采用方面建立起严格的制度规范。尤其是对于重大新闻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批评性新闻,要反复核查,慎重采用。在实践中,经常有新闻机构收到明显违反常理的新闻,但编辑往往疏于辨别,轻易采用,结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建立起严格的核查制度,明确责任和处理制度,是相关新闻工作者增强道德责任意识,能够较好的防范此类侵权案件的发生。 3.1.4 加强社会监管和媒体相互监督。 涉及到社会监管方面,相关媒体单位应该建立相关机制,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让公众和媒体从业人员一起努力为建造和谐的传播环境贡献力量,使公众的知晓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与新闻媒体传播权都能得到维护,并使三者之间实现较好的平衡。而媒体之间的互相监督,有利于媒体活动处于良性竞争,对于整个媒体行业构建良好的道德建设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3.2 从主观意识上提高新闻从业者自身的道德责任意识 主观意识方面,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新闻道德素养,自我进行马克思道德观的教育。端正思想,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追求记者应有的崇高的品格,培养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新闻工作的实践操作中,认真遵守操作规范,坚守正确的报道原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3.2.1 明确新闻从业者进行报道活动的原则 作为侵权行为发生的主体,媒体对自身的要求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而降低,相反,应该极力寻找一种可靠的方式,用强大的社会责任感来激励自己,时时刻刻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效应为追求点,在实际的报道工作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侵权官司中体现出的伦理危机,是整个媒体行业需要反省的问题,重拾道德规范的不可违抗性,需要整个行业对于有关伦理教育及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实践的重视。新闻媒体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从主观上来看,这一行为的发生是由媒体的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当媒体在正当报道的过程中发生侵权事实的时候,依照相关法规,是存在抗辩事由的,此时,新闻媒体可以基于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而在另一方面,避免非正当的报道造成侵权行为的有效途径,莫过于媒体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也就是媒体从业人员对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践和自身道德责任的重视以及所拥有的职业理想。这些伦理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在进行相关报道时,通过自律,遵循真实,客观,人性化和法律的原则,对相关人物事件进行报道。据此,我认为,媒体从业者应该从下面四个方面着重注意,遵循相关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葛,以更公正,更权威,更积极的形象为大众所信服。 第一,真实的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在任何时候,新闻工作者都应该以维护新闻的真实为第一要义,对于重大事件中的相关人物而言,真实的报道是对他们最大的尊重,不光是公众人物,媒体人和大众,没有任何一方愿意看到虚假的信息,因此,坚持真实的报道,是制衡三方面三种权力的最佳支点。而且,坚持真实的原则,也是与抗辩事由中的权威来源等有相契合的地方。因此,真实,是新闻工作者在侵权官司中不败的法宝,也是对自身道德责任的合理要求。 第二,公正的原则。如果说坚持真实的原则是要求记者对新闻信息如实的传播,那么,公正便是要求记者对相关信息事件和个人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对重大事件和相关人物的的报道,难免会有就事论事的时候,要想让人信服,媒体自身应该时刻牢记自身的定位和角色。作为特殊的“权力机关”,媒体的笔同样拥有生杀大权。尤其是公众人物,在很多时候,会成为媒体笔下的牺牲品,所以,媒体从业者在遵循真实的原则下,必须遵循公正的客观的原则。不要随便让弱小的个体,成为众矢之的,更不要为追求卖点,让新闻媒体成为谣言和不理智观念的集散地。没有不公正,便没有失实的源头,侵权便也无从说起了。而公正在此处,便是新闻从业人员具有道德责任的表现了。新闻媒体在对重大事件和相关人物进行报道时,采,写,编,每一个环节都有会存在失实或不实的可能,因而,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媒体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明确自身的道德责任,做好每一步的工作,客观,公正的报道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法律的原则。依法行事,媒体作为舆论监督机关也不能例外,相反,在更多时候,因为具有教化大众,影响大众的行为的作用,媒体更应该遵纪守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传播活动。尤其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时,不能为追求卖点,而触犯法律底线,这是媒体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在伦理道德范围来说,使用一种硬性的原则来坚守道德底线。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在守法的基础上行事,于道德的维护也是有益的。 第四,人性化的原则。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我相信,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新闻从业者还应该拥有悲天悯人的情怀,用人性化的视角报道事实。当然,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信息真实客观,但是,在很多时候,新闻从业者的眼睛和心胸也是能够传达一些理念的。对于公众人物也好,普通百姓也罢,人性化的关注是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也是大众都愿意付出的。这个社会有太多出现错误的可能,宽容和耐心,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具备的品质,也是这个社会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表现。用人性化的视角关注,去报道,是对自身道德责任最好的诠释,在实践中用为善的心态处理,是遵守新闻伦理规范的具体表现。 3.2.2 树立崇高的新闻职业道德理想 对新闻工作者进行道德理想教育,应该而且有可能与他们的职业追求有机的结合起来,并融为一体。我们提倡对新闻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理想的教育,是希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于自身的道德修养有崇高的目标,尤其是在自身的职业范围之内,不仅仅是爱岗敬业,而是拥有报人报格,作为一个鲜明独立的个体,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拥有远大职业追求目标。 邹韬奋曾经说过:“我几十年来所常以自勉的是要做个有益大众不为私图的新闻记者,我现在以及将来的志愿还是如此。”这既是韬奋先生的职业追求,也反映了他最根本的职业理想。 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可能有所不同,有的立志做名记者,名编辑,名节目主持人,有的立志办一张受读者欢迎的报纸,有的立志要建一个跨国的报业集团,等等,但有一点应该是共同的,就是要做有益于人民的事,有益于社会的事,成为 “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当他告别人生,回首往事时,才能毫不愧疚的向世人宣告,我未虚度年华,未碌碌无为,因而也不后悔。 道德理想要和时代合拍,要和社会发展的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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