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侦查取证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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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Academics and Practice 学术与实践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侦查取证探析李德红1,曹波2,张伟1(1.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300;2.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相较于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有三个显著特征,根据当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立案存在诸多难点。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中的侦查取证步骤可从案件办理前的梳理、立案侦查取证、查缺补漏开展,精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涉及该类罪行职务犯罪的查办。关键词:复杂共犯;虐待被监管人;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基金项目:2022 年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立项课
2、题。作者简介:李德红,男,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曹波,男,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研究员。张伟,男,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被监管人等群体的人权保护,是传统职务犯罪侦查转隶后,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虐待被监管人罪是当前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一类罪行,也是监狱等监管场所较为高发、多发的类案,仅从某省会城市检察机关 2012 年至 2017 年对涉监管场所渎职犯罪立案情况看,共立案 22 件,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立案数为
3、13 件,占比超过 50%。相对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表现出下列典型特征:一是主体构成上,刑法规定具有执法权的监管人员为主犯,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服刑罪犯、辅助人员、外协人员可李德红,曹波,张伟: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侦查取证探析037以成为该罪的从犯,但其他实际行使监管职权的人员如见习民警等是否成为本罪主体有待厘清;二是出现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后,管辖权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存在争议;三是对监管人员主观犯意的侦查取证困难,无法证明其主观犯意即无法统摄本罪的共犯形态,仅能对直接参与人员以其他罪行立案侦查。及时高效侦破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是新时期
4、提升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能力的有效途径,对类案的侦破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一、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侦查中的立案难点相对于刑法中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检察机关对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立案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在主体构成上,刑法规定具有执法权的监管人员为主犯,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服刑罪犯、辅助人员、外协人员可以成为该罪的从犯,但其他实际行使监管职权的人员如见习民警等是否成为本罪主体有待厘清;其次出现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如果该后果的出现是由从犯直接虐待行为引发或造成,管辖权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存在争议;最后对监管人员主观犯意的侦查取证困难,无法证明其主观犯意即无法统摄本罪的共犯
5、形态,仅能以其他罪行对直接参与人员立案侦查。如某案例中,作为监管人员的直管民警仅有 2 次使用警棍对被监管人四肢进行击打。但为达到压服被监管人的目的,在直管民警的示范、授意、纵容下,不具有执法权的见习民警、多名罪犯多次对被监管人进行虐待,最终造成被监管人的死亡。本案主体涉及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外的人员即见习民警,出现死亡的后果与直管民警的示范、授意、纵容直接相关,但直管民警的行为与被监管人死亡无直接关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就必须证明其主观犯意。二、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中的侦查取证步骤(一)案件办理前的梳理1.管辖权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
6、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1即依照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038 Academics and Practice 学术与实践若虐待行为造成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依照立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立案,则应当由公安机关和监狱管辖;如监狱民警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仅是其他罪犯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则由监狱负责立案侦查;如上述二者都涉及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则由公安机关和监狱分别
7、立案侦查。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目的在于,对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有效、全面地贯彻落实2。在不少情况下,其他罪犯和见习民警等都是在监管人员授意和要求下实际行使监管执法权力并实施虐待行为。案件的源头是基于监管人员的身份,有身份者应当被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则为从犯,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身份犯的范畴,以该二罪立案会造成案件的条块分割,并给主犯逃脱罪责以可乘之机。就上文所举案例看,主犯的两次击打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重点是要对其指使行为进行评价,该案中唯有检察机关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进行立案,才可能依据共犯原理对主犯的身份行为进行准确的罪
8、责评价。这里的焦点实质是在法律拟制的过程中,基本行为被拟制成其他犯罪后,管辖权的确定是单纯从罪名入手还是从案件事实入手的问题。2.取证困难度分析本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利用自身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与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实施更具“专业性”和隐蔽性的犯罪行为3。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监管人员的工作笔记本、召集罪犯中的“事务犯”开会的记录、监区会议记录等证明其指使行为的重要证据都可能因为取证不及时离奇“消失”;再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也会带来取证的困难,搜集到的监控有时仅有画面没有声音,或监管人员虐待行为画面少,或虐待行为“正好”发生在监控死角。监管人员可凭借对法律的熟练程度
9、,矢口否认其指使纵容行为,如何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对其指使纵容行为取证搜集,考验办案人员智慧。3.部分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分析本罪从犯不具有执法权,主要是协助、配合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管理,听从监管人员的安排。就虐待被监管人罪而言,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了罪犯、外协人员等均可作为本罪从犯,却无法穷尽所有参与人员,如法律对见习民警是否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只有监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此只要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就符合本罪犯罪主体的要求。尽管有观点认为,受监管机构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履行李德红,曹波,张伟: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侦查取证探析039监管职务的非司法工
10、作人员,同样属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因此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但司法实践更注重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将见习民警等法律未明确规定人员列为从犯,是否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需要做出更为实质的判断。4.办案力量分析相对于贪腐案件的查办,以合法性判断为中心的行为监督更加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检察人员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定位5。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明确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由于侦查人员短缺、侦查能力和经验不足、办案基础设施保障滞后等问题,由原检察机关侦查必将考验办案人员侦查实战能力。(二)立案侦查取证1.侦
11、查思路的确定立案前,检察人员可通过各种大数据渠道广泛开展类案检索和文献检索,建立图表,开展比对,对复杂共犯型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立案进行调研论证。如针对本文所举案例,通过分析比对发现,实际案例中多主体型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情形较少,以单一型犯罪较为常见,但造成被监管人重伤的情形能够查找到检察机关立案的先例;理论界对该罪出现重伤死亡后果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如想象竞合说,即当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同时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相关犯罪的,当然成立滥用职权型犯罪与相关犯罪的想象竞合6;其他观点还有诸如法律推定说7、转化说8、法律拟制说9等。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更多倾向于法律拟制说
12、,即法律将本不属于某种法定事项的事实,视作该法定事项,并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依据该主张,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构成和立法原意,从而为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况下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供了法理支撑。实践中,为确保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可邀请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法院相关专家召开联席讨论会。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案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立案,而法院在判决中可能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判决,主要是从量刑和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考量,并不能改变该罪实质上是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构成。如果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可能导致本案主犯逃脱法律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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