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基层治理变革的设计、争议与困境——以城镇乡地方自治区域问题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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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 u r n a lo fJi a ngn a nU n i v e r s i ty(H u m a n i t i e s&S o c i a lS c i e n c e s)第 卷第期 年月V o l N o A ug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传统 正治 方略及其现代转化研究”(项目批准号:C K S )作者简介朱淑君(),男,历史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史、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近代中国基层治理变革的设计、争议与困境 以城镇乡地方自治区域问题为
2、中心朱淑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摘要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是近代国家基层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这场制度变革改变了中国基层治理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生态.城镇乡三种自治区域的界定,事实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县以下没有建制化治理空间存在的现实.在自治区域的划分上,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尊重传统,依照基层社会的“固有境界”而划分各级自治区域,这事实上将传统的治理传统和自然聚落制度化和正式化.城镇乡三个层次的自治区域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基层治理空间,对后世的基层治理制度和治理生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清末新政;基层治理;城镇乡地方自治:治理空间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3、清末新政时期,国家基层治理层面中最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地方自治制度的设计和落实.年月,民政部遵旨拟定地方自治章程,于 年月具奏并咨送宪政编查馆.时至 年,宪政编查馆拟定预备立宪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第一年(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年)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三年至第五年,筹办、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和厅州县地方自治;第六年城镇乡地方自治一律成立;第七年厅州县地方自治一律成立.”年月,清廷正式颁布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和 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设计了一整套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流程和权力运作机制,与历史上以往任何的传统基层治理体
4、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真正意义的治理现代转型的体现.目前学界对于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等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但仍然有不小的深化空间.在清廷的城镇乡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中,重新厘定了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治理空间,并移植票选制度,界定城镇乡选民资格,这一系列的制度变革都深刻改变了彼时的基层治理生态,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一、城镇乡地方自治区域设计和争议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开宗明义就界定了自治之性质为“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确定地方自治是国家统一权力结构对于地方的一种让与”,是对政府官治的一种补充,“总之地方自治要受地方监督,地
5、方官又受督抚之监督,此乃一定之理”.在这种预设前提之下,自治被设计为官治主导之下的自我管理,“地方上人受了官长的委托,办理本地方公事的”.可以说,在当时制度设计者看来,“自治”只是“官治”的一种补充,“则自治者,所以助官治之不足也”,地方基层社会并不存在内生性的自治权力,“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由是而自治规约,不得抵牾国家之法律,由是而自治事宜,不得违抗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而孤行不顾之词.”在这种理念之下,清季地方自治(无论是城镇乡层级,还是后来的府厅州县层级),皆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严格监督,且自治事务有着严格的边界,不能触及国家行政事
6、务,官治与自治事实合为一体,官治权力通过自治形式手段而实现 ,“从团体之目的而观之,则特谓之自治;从国家之目的而观之,则为地方行政,又谓之特别行政.然则离国家,则自治团体不存立,于官治以外,则自治无全然独立”.自治乃是官治的补充,是在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官主导之下地方“正绅”为主体的一种补充治理,“凡官府所做不到的,都帮着官府去做,不一定要官府费力,便是地方自治.办理地方的事,何以也算自治,因为这些事是地方上大众的事,大众的事大众办,不须别人来干涉,所以叫做地方自治.”清代固有的治理体系之中,县级以下并无正式的行政区域,但部分地区确实存在分防佐杂县辖行政区域.但是,县级以下并没有划分明确的行政区
7、域,县级以下地理空间的称谓也因不同地区习惯而各异,并不利于现代治理内容的展布.在这个城镇乡自治制度设计中,县级以下区域建立了较为明确的行政区域(自治区域),“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镇乡地方嗣后若因人口之增减,镇有人口不足四万五千,乡有多至五万五千者,由该镇董事会或乡董呈由地方官申请督抚,分别改为乡镇”,“各处地方,除了城之外,其余不论市也好,镇也好,村也好,庄也好,屯也好,集也好,都不管你原来是如何的叫法,如今止要看你本地人口的多少,把来分出个镇和乡的名目”,这样的划分就打破了传统基层治理体系中的“保甲”或“乡都图圩”
8、的界限,“如今章程上,把府厅州县所属的地方,分做无数个地段,概用城镇乡三种名目,把从前纷歧杂出的名目,一概废去,是这么样,那地方分区的名目,也就归一了.自治事件也分别办理了.”区域的划分是为了自治事务展开有了固定的地理空间依托,“分出个区域来着手,自治方有个范围,就范围之中,当该做的,一件一件逐渐做去”,“到了实行自治之后,势必以地方公款办地方公益事宜,而地方公款则出之于地方上人,所以分划区域,定要以人口为断”,需要借助科层化治理体系而展布的现代治理内容才得以开展起来,这种治理空间的界定对后世影响深远,近现代中国的乡镇行政体制依此逐渐形成发展起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所设计的城镇乡区域是行政地
9、位与人口多寡双重标准,凡府厅州县治城厢所在皆为城,城之外的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再依人口多寡区分为镇和乡.这种标准在当时也遭到了一些质疑,有舆论认为“今我国中有二三百万人之城,有不满千人之乡,而自治章程仅有此一种,此章程而能适用于二三百万人之城,则必不能适用于千数百人之乡.能适用于千数百人之朱淑君近代中国基层治理变革的设计、争议与困境乡,则不必能适用于二三百万人之城”.不可否认,这种质疑是合理的,清季城镇乡地方自治制度设计参照了市町村自治制度,而“日本但称为市制、町制、村制,而不名为市町村自治制,所以避窐漏也”,清廷的方案将城镇乡一体看待,确实没有考虑到治理规模的问题,尤其是没有考虑到近代社会巨
10、变中的大城问题,“盖如京城及各大省之省城,其居民之多,殆可比一小国,苟自治发达以后,其所办事业范围可以大至无量,动则影响全省或全国.例如筑港口、布电车、收入市税、募公债,虽属于本城之固有事务,而间接之利病至繁,其断非一州县官或一州县议会所能专断也,明矣.其一切直接受成于民政部或督抚,事势所必至也”,所以有人建议效仿当时欧美的大都市自治制度,“京城及各大省省会之自治团体当别为立一名称,而别制章程,略仿欧美各国大都市之制,省其监督之阶级,然后自治之实克举也”.依据行政地位和人口多寡两种标准划分城、镇、乡三种自治区域,在制度落实的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问题.年,天津县就第十三乡杨柳青碾砣嘴“交通便利
11、、商务繁盛”,“杨柳青为天津巨镇”,呈请改为“镇”的建制,但并未得到允准,理由则是“惟查该处人口不过两万七八千人,似与奏定章程不合,故前核议亦作为乡”.按照五万人口以上“始行镇制”的建制标准,即便是经济发达的江苏省,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除通商各埠外殊不多见”.但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江南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一些手工业、商业性的市镇,然而按照定章,这些也都达不到设“镇”级自治区域的标准,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一种僵化.另外,依据人口之多寡为自治区域层级的划分标准,“既以人口为镇乡规定之本”,所以“分划区域又必以调查人口为首事矣”.现实情况是“吾国户口细数,虽亦有门牌保甲之故事,然敷衍塞责,其
12、循例举办之无效,至今日已为官民所公认矣,故新订之调查户口章程亦不讳言之”.然而按照章程规定,人口的调查是“指区域定后调查选民之合格不合格者言”,如果区域能够确定,又何以再调查呢?官方章程本身存在着解释的漏洞,也会为日后自治区域划分和自治层级设置埋下争议的潜因.依据人口为标准划分自治区域的前提是需要进行准确的人口普查,但当时清廷并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户政制度,而传统的户籍制度也早已失灵无效,故而会出现人口无法确定之时依照旧贯划分区域的现象,因此也就出现了前文所说的名为“镇”而不符合五万人口定制的问题.年月日,民政部上奏 调查户口章程折,户籍调查与编制工作才逐步开始,“若户籍登记之法不能实行,则议员
13、选举之事必多窒碍.此外,如划分自治区域,普及教育,征集民兵,整理租税等项,凡预备立宪应行筹集之事无不以户籍为根本,非有执简驭繁之术决不能收循序渐进之功.”据此可知,在户籍调查和编制未能完成之前,城镇乡地方自治区域划分和议事会议员选举自然会多有窒碍,某些地方也会产生一些名实脱节的问题.民政部 奏定调查户口章程 颁定之后,自治户口调查也自然是整体户口普查的一部分.民政部先于 年颁发自治区域调查表式十四件,年又制定了 调查厅州县城镇乡旧有境界及户口要例 城镇乡户口调查表 和 城镇乡旧有境界调查表.户口调查之于地方自治关系密切,区域面积和人口数的确定关系到自治区域的划分、选民人数和被选举人数,另外地理
14、区域图的绘制则关系到自治区域的最终确定,虽然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规定“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官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嗣后城镇乡区域如有应行变更或彼此争议之处,由各该城镇乡议事会拟具草案,移交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决之.”但准确区域图的绘制才是最终能够确定自治区域的决定因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期素.按照清廷计划,全国的人口户籍普查应于 年完成,并颁布 户籍法,但因为清王朝的覆灭,此次人口户籍普查并未最终完成.由此可知,依照人口而划定“镇”“乡”自治区域的方案之落实也会受到影响.对于自治区域层级的划分,当时身历新政变革的参与者
15、也曾有过一些修正建议.譬如,年资政院议员邵羲就曾主张将“城镇乡”三级自治制度改为“市乡地方自治制”,建议“凡府厅州县治地方及其他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市”,“如人口不满五万者,准以附近村落析并之.乡之区城,多至人口四万五千,少亦须满人口二千五百以上,其人口不满二千五百者,不得独立为乡,准以邻近村落析并之”.邵氏的修正方案,将自治区域分为“市”和“乡”两层,同样也设定了几个人口标准,“纯取以人口主义”,“总之自治区域宜广”.他认为扩大自治区域的地理范围有四项好处:“自治事务”“自治人才易于选择”“区域内人民之负担可以减轻”“自治经费易于筹集”.在邵氏看来,“原文称城镇乡,城 之一字最不合用”.“
16、在昔以城为防御盗贼以固境域之要具”,因为以前“军备未精,警察未设,固不能不仰城池以为险要之具”.然而,自庚子之役之后,“有厅州县治而无城者甚多,即西北各省及东三省新设县治无城者居多”,在新式武器和战争情况下,“城”早已失去了军事防御职能.从世界发展趋势而言,当时“欧美各国之京都及通商大埠率多无城,亦有拆去以便建筑道路利交通之发达”,即便有一些保留下来的“城”,也不过“属于古物保存观念”,“非视为防守要具”.在“今日军政与警务一切行政日益精密”的时代,保留传统的“城”,“反足以阻害交通”.如果想要“改正道路,讲求卫生,蠲除汚秽”,则需要“扩张城内之区域,拆卸城垣,使人民散居,化乡落为都市”.不得
17、不说,邵氏的这个建议旨在打破城垣之界限,破除城乡之畛域,更加有利于地方社会的发展.按照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年后,府治、州治或县治的城厢地方成为自治地”,“其空间范围内有着 官治与自治 的 双叠 结构.它们共同构成中国现代城市出现前的、复杂的又是基本的背景.”日后中国历史中现代城市的出现和发展,似乎反而印证的邵氏建议的合理性.自治区域名目级别不同,又涉关议事会议员额数等现实问题,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第二章“城镇乡议事会”第一节“员额及任期”即有明确规定,“城镇议事会议员,以二十名为定额.城镇人口满五万五千者,得于前项定额外,增设议员一名.自此以上,每加人口五千,得增议员一名,至多以六十名为限
18、.”按照定章,城镇议事会议员最低额数就是二十名,并根据人口数量而再定增加额数,基本以每多五千人口,则增一议员额数,并以六十名为上限.相比之下,乡议事会议员的额数则纯粹以人口多寡为依据,“人口不满二千五百者,议员六名;人口二千五百以上不满五千者,议员八名;人口五千以上不满一万者,议员十名;人口一万以上不满二万者,议员十二名;人口二万以上不满三万者,议员十四名;人口三万以上不满四万者,议员十六名;人口四万以上者,议员十八名.”按照当时官方的解释,“镇乡名称自以人口多寡而分为原则”,但在人口数量未能确定之时,“即照习惯区域暂行指定亦可”,而原有自然区域中即有所谓“市”“镇”者,倘若以 城镇乡自治章程
19、 中的“镇”之标准,一些地方的人口数目又不符定章,譬如山西,“号为市镇人口能满两万以上者,实不多觏”,按照制度规定的镇之设置,“议员约计在二十名以上”,则难免出现“十羊九牧,人浮于事,消耗太巨,负担不堪”的问题.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官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嗣后城镇乡区域如有应朱淑君近代中国基层治理变革的设计、争议与困境行变更或彼此争议之处,由各该城镇乡议事会拟具草案,移交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决之.”以城镇乡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划分自治区域的标准,这也是有历史习惯的考虑,因为“各乡镇壤地毗连,犬牙相
20、错,或一乡镇而分属两县或三四县而分辖一乡镇,至于接壤邻省各处之乡镇,更多轇轕”.这种区分大多是“以钱粮为根据”,“若必分划详确”,则会陷入漫长而低效的争议中,“彼此争议文移往返经年累月,恐亦未易清结”,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城镇乡自治区域只好“以固有境界为准”,“俟开办以后,境界不明,如果于事上确有窒碍,再行从长划分”.然而,在现实地方习惯中,“中国二十二行省中,自厅州县地方官各有额定之地方而外,其各厅州县所属之市镇村庄屯集等,有无旧有之境界,固难一定”.当时江苏苏属州县所辖各地,在办理地方自治之时,很多地方都是“于久定之区域,亦复纷纷议合议并”.在现实的自治区域划分时,“地方官虽有划分自治区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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