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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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收支状况;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作为全院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的内部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院内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使学院的财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参与编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经济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防止学院收入流失;根据财权适当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学院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努力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生活服务。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学院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院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七)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八)对院内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九)对学院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提高学院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院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基本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第八条基本经费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经费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九条学院基本经费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院内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财务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进行核定,然后提出学院基本经费预算草案,报学院院务会审议,经学院院务会批准后形成学院基本经费预算。 第十条学院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学院基本经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必须经过院务会审议批准。 (二)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任何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学院财务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学院规范收费管理,严格履行收费立项审批制度。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擅自收费。 第十五条学院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部门均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院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须全额上缴学院后,由学院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或奖励。 第十七条院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结转自筹基建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建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各类支出均由学院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学院支出实行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学院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院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经费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各自对所签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院财务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院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第二十四条除专项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按规定建立各项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事业基金包括:一般基金和对外投资基金,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对外投资基金核算学院对外投资的资金。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收支节余提取或者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的制度。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能,各负其责,严格管理,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统一由学院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产账目,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必要时需经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核销。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院资产;国家或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凡占用学院资产或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院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对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固定资产占用收入,学院按收入分配办法相应比例进行分配或奖励。 (五)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负债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院的贷款项目和贷款金额须经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院和所属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财务处应加强对借入款的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 (三)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院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 第三十九条根据学院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学院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及经费使用有关情况,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解答职工代表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质疑。 第四十条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院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院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纪委、监察、审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院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学院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院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抵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后勤实体及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同时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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