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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范本-企业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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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第二条:住 所:企业住所 邮 编:邮 编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四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股东列表如: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 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八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九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之和为计算万元,占总股本的计算%。 第六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 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录,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依照规定获取股份及转让出资; (五)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七)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三)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 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二)买卖股东转让的股本; (三)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加企业决策; (四)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到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六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后转让为职工个人股。 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八章 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职期限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 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9.修改本企业章程。 10.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作出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执行董事一人,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6.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7.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8.聘任或解聘企业副经理,会计主管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支付办法; 9.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经理一名,经理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 除应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监事X名,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5.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遵守税收法规时依法缴纳税款、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4.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5.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支付;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7.提取劳动分红基金(按1%计算)。 8.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条: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一部分分配在职职工; 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法以公积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账户的住房基金。 第十一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七条: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的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八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章程修改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其他的事项 第四十条:企业章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共同订立,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如果变更,为新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4 /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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