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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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
2、用分层空气 调节。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C)Kcal/m.h.c 表2.5.1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3、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C时.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
4、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
5、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门和门斗 表2.1.10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
6、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系统设计第2.3.1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第2.3.3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浊允许波
7、动范围大于0.5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0.10.2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第2.3.5条
8、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第2.3.6条 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第2.3.7条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
9、大的回风百分比。注:1、仅作夏季降温用的系统,不应采用二次回风。2、要求全关闭的阀门应严密。3、采用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4.6.1条的规定。第2.3.8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峋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宜按表达2.3.8采用;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2.3.8房间名称 每人最小新风量 吸烟情况 影剧院、博物院、体育馆、商店 8 无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 37 无 医院的门诊部和普通病房 旅馆客房 30 少量 注:旅馆客房等的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 的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用。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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